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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四川省成都政法干警总成绩及体检名单

更新时间:2013-12-09 09:03:49 来源:|0 浏览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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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四川省成都政法干警总成绩及体检名单公布,体检时间:2013年12月13日(星期五)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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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中共四川省委编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公务员局《2013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及《关于做好2013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面试、体检、考察和公示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现将2013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面试成绩、体能测评结果、总成绩排名及进入体检人员、体检工作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2013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面试成绩、总成绩排名、体能测评结果(见附件1)

  二、进入体检人员

  按照《公告》和通知的规定,体检人员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对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拟体检人员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招录同类达到3倍比例职位的体检人员(不含递补体检人员)最低考试总成绩。(进入体检人员名单详见附件2)。

  三、体检时间及地点安排

  (一)体检时间:2013年12月13日(星期五)上午。凡参加体检的考生必须于体检当日上午8:00时前到体检地点集中,检录后开始体检。未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集中并参加体检的考生,视为自愿放弃体检并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二)体检医院: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成都市青龙街82号)

  (三)体检集中地点为: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体检部门口。

  四、体检项目和标准

  体检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一)请参加体检的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不含:过期临时身份证、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考生面试通知书》或笔试《准考证》、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四张,进行身份检录后方能参加体检。

  (二)按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考生在体检全过程中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违者按违纪处理。

  (三)请进入体检的考生领取《公务员录用体检表》后,逐项如实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要求由考生填写的有关内容,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四)体检中如主检医生认为需要进一步检查方能作出判断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由体检医院安排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请考生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考生的录用。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五)考生在体检中要严格遵守规定,服从招录机关和体检医院的安排,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请人代检或者代他人体检,违者按违纪处理并取消相关人员的录用资格。

  (六)体检费用标准为:

  1、公安职位:男生:517元;女生:532元。

  2、司法职位:男生:444元;女生:459元。

  体检、复检以及需要作进一步检查的相关费用,请考生按标准自行向体检医院缴纳。

  (七)体检前一天请考生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考生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八)考生应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时间提前做好行程安排,并注意行程安全,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检。

  五、体检结果的公布及后续工作安排

  (一)体检结果将于2013年12月18 日在成都人事考试网(http://chengdu.huatu.com/)公布,请考生及时查询(查询方法:考生于12月18日体检结果公布后,登录成都市人事考试网成绩查询栏,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码查询本人的体检结论)。

  (二)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的要求,在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上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进行复检;在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上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考生在上述项目未达合格标准的,应在完成复检后离场。

  (三)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体检结果公布后7日内的工作时间,凭本人身份证和《考生面试通知书》或笔试《准考证》向成都市人社局公务员录用与培训处(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天府新城民丰写字楼3号楼32118房间)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对于本人提出复检申请并符合复检条件的考生,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安排进行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四)《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复检。

  (五)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考生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要求考生复检。

  (六)体检合格的考生,由招录机关实施考察。请考生保持通讯畅通。

  (七)按照《公告》的规定,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缺额,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报考同一职位进入面试人员(其中需进行体能测评的,体能测评须合格)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递补进入体检人员及体检相关安排另行公告,请考生注意查看。

  未尽事宜,请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录用与培训管理处(电话:028-61888163)、成都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电话:028-86407323)、成都市司法局人事处(电话:028-61881864)咨询。

  附件:成绩及体测结果.xls体检名单.xls

  中共成都市委政法委员会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司法局

  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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