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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辅导:法律原则

更新时间:2014-01-03 14:03:3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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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种客体对于主体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是法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换而言之,是法律的存在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美好的、正面的、积极的意义。

  法的价值的范围:

  (1)自由

  法的最高价值、法的根本目的、法的评价标准。自由的相对性。

  [经典言论]

  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指出:“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英国哲学家洛克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引例] 言论自由被视为是公民的所有政治自由中最为重要的一项。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有专门的条款对这项自由进行特殊保护。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言论自由就没有限制。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时候也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在Schenck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霍姆斯大法官提出了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标准,即“清楚与现存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的原则。霍姆斯大法官在意见书中写道:“我们承认,在通常时期的许多场合,被告具有宪法权利,去谈论在其传单中所谈论的全部内容。但每一项行为的特征,取决于它在被作出时的情形。即使对言论自由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保护一人在剧院谎报火灾而造成一场恐慌。它甚至不保护一人被禁止言论,以避免可能具有的暴力政策。每一个案例的问题是:言论是否被用在如此场合,以致将造成清楚与现存的危险,并带来国会有权禁止的实际危害。这是一个程度问题。当国家处于战争时期,许多在和平时期可被谈论的事物,将对战备努力构成如此障碍,以致这类言论不能再被忍受,且法院不得认为它们受到任何宪法权利的保护。”

  (2)秩序

  是法律所要实现的最基本的价值和首要价值,它构成法律调整的出发点,也是法律所要保护和实现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引例] 2003年4月,整个中国遭遇了一场事关国家、民族生死存亡的“非典风暴”。在“非典”期间,为能够有效控制疫情,保护广大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行政机关出台了一系列应急措施,这些措施包括:(1)非法定的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如对患者的强制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或接触者的隔离、对相关场所封锁和控制: (2)对不特定的公众科以非法定的义务,如要求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公共场所进行消毒、要求用工单位不得遣散员工并承担员工治疗费用、要求流动人口进行健康检查和登记;(3)颁布公共警告、控制人员流动;(4)简化防治“非典”药物的行政许可程序,如新药许可和进口药物许可;(5)对相关商品进行限价; (6)对特定人员科以非法定的义务,如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离职,否则将重罚等等。

  (3)利益

  利益通过法律来表达、利益通过法律来平衡。

  [引例]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复习备考: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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