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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辅导:证据

更新时间:2014-01-06 14:05:2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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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辅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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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举证时限

  (1)举证时限的确定(证据规定3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协商不成,法院指定,但不少于30日。

  (2)超期举证的后果(证据规定34条):放弃提供证据的权利

  (3)举证时限的延长(36条)

  2、交换证据

  (1)37条:当事人申请交换证据或者法院决定交换证据

  (2)38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也可以由法院指定。

  (3)39条:审判人员主持

  (4)40条: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3、新证据

  根据《证据规定》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外语学习网

  根据《证据规定》第44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复习备考: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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