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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民事诉讼保全

更新时间:2014-01-07 13:36:3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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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民事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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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49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250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251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252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253条 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考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解析: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主要掌握其与国内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区别

  复习备考: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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