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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

更新时间:2014-01-27 10:11:0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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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将《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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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人发〔2008〕58号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 江 省 人 事 厅

  二○○八年三月九日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察工作。

  第三条 考察工作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考察对象是指按公务员招考公告规定比例确定的考试入围、体检合格人员。

  第二章 考察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招录机关具体实施。

  第六条 在实施考察时,应当选派2名以上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组成考察组。

  第七条 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其他执行公务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

  (二)集体议事,不得以个人意见替代考察组集体意见;

  (三)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个人隐私;

  (四)清正廉洁,不得收受礼金、礼卷和礼品,接受宴请等。

  第九条 对于确需到国(境)外进行考察的,可以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实施。

  第三章 考察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及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任职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复审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考察期一般为60天,自公布考察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考察结论为合格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并应在考察期内作出。

  第十二条 考察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二)曾受到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的;

  (三)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或近两年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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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细则》同时废止。

  主题词:人事 公务员录用 考察 细则 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8年3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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