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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广东公务员申论热点:保护消费者权益

更新时间:2014-02-17 16:20:5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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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幸福是人们在感受外部事物带给内心的愉悦、安详、平和、满足的心理状态。追求快乐和幸福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民生幸福也是公共政策追求的终极目标。英国哲学家休谟说过:“一切人类努力的伟大目标在于获得幸福”。而消费安全小到油、盐、酱、醋、茶,大到教育、金融、房产,涉及到人民生活中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的各个领域,密切联系人民生活,是影响民生幸福及其重要的一环。

  然而,中国的居民储蓄达到36万亿,中国老百姓却不愿消费,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说,一方面是能力有限,另一方面就是权利保护不到位,大家不敢买东西,消费者幸福感下降。消费者的幸福感是衡量一个国家、地区法治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幸福感”要靠提高幸福指数,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

  保障消费者权益,要以完善的监督标准为保障。2013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颁布19周年,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然而,现实却是另一番景象。电视机尺寸“瘦身”、概念混淆,冰箱容积“缩水”,实木产品价差大、过期产品重新包装出售等消费安全事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的滞后性。尤其表现在新兴消费领域。我国已先后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一系列法律,形成了基本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体系,但是涉及服务领域、网上消费领域、营销合同领域等非传统商品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却很少。网络购物等新兴消费领域虽然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消费渠道,但是目前相关方面的立法还相当欠缺,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此,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消费者幸福指数的根本保障。

  保障消费者权益,要以广泛的监督主体为基础。近30年来,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地方消协进行了大量调解工作,化解了大量案件,小的商品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预付款消费、分时度假、美容旅游领域、食品安全、教育领域、房和汽车等大额商品的纠纷越来越多。我们正进入专业技术时代,面临更深层次的产品标准问题,应该有独立于消费者和法官之外的第三者专业人员制定产品或服务标准,消法才能落到实处。在这一点上,国际超市连锁集团沃尔玛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一是制定严格规范的监督体系和专项细化的全球标准,二是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审核、抽检,以监督强化商场食品安全的执行。同时,随着“王海事件”在全国范围内被关注,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了解了消法,维权意识提高,我们也应该充分发挥消费者自身的力量,对消费安全事件“零容忍”,及时举报。充分利用政府、社会组织、媒体各级的力量,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

  要民生幸福,就要保障消费安全,而保障消费安全关键在于提高消费者地位,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民生幸福,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标本兼治,既要求我们夯实法律法规这样强有力的“后台”,实现消费安全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又需要提高经商者的素质,用“良心”来科学生产、科学管理、科学经营。还需要消费者自身不断地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在消费过程中遇到消费安全事件,自觉及时地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共同实现“众手浇开幸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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