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贵州省事业单位考试报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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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人员可以报考个贵州省事业单位?
凡是符合贵州省事业单位招考简章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
2、哪些人员不能报考事业单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现役军人;
(4)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5)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在禁考期限的;
(6)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其他情形的。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所列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3、对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对《招聘计划》中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请直接与招聘单位联系,招聘单位的咨询电话可在《招聘简章》上查询。
4、哪些情况可视为具有本市户口?
除本市农业、非农业家庭户外,以下情况也属于本市户口:一是具有本市集体户口的;二是具有本市蓝印户口的。
5、外省市生源应届毕业生能否报考户籍要求为本市户口的事业单位岗位?
外省市生源在外地高校就读的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要求有“本市户口”的岗位,只可报考没有户口限制的岗位,且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
外省市生源在本市高校就读的应届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招聘条件为“本市户口”的岗位:
(1)外省市生源在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就读本科,在高校有集体户口的;
(2)外省市生源在本市高职院校就读专科,2013届及以后毕业,在高校有集体户口的。
6、外省市社会人员需符合贵州省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包含哪些规定?
根据《贵州省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津工作实施办法》
(津人[2000]19号)及有关规定,下列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可予以引进: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引进人才的条件中要求为本科学历的,应为普通高校毕业的、具有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生(不含专升本)。引进人才的年龄除已有规定外,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
以上未尽事宜,报考人员可于网上查询相关政策和程序。
7、报考年龄是如何计算的?
报考年龄计算的截止日期为报名工作第一日,即2014年3月28日。例如:“25周岁以下”是指1988年3月28日及以后出生,“30周岁以下”是指1983年3月28日及以后出生。“35周岁以下”是指1978年3月28日及以后出生。以此类推。
8、双学位报考人员专业资格条件如何认定?
对于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报考人员,若在校期间取得辅修、第二学历证书的,可以辅修或者第二学历的专业报考。专业资格条件以辅修或者第二学历的学历或者学位证书证明。
9、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10、哪些人员属于(或可视为)应届毕业生?
(1)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截止到9月1日之前需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
(2)2012年、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能够经人事或教育部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
能否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即录用后能否重新开具派往录用单位的“报到证”),考生必须在报名前自行向学校或档案所在人才服务机构沟通确认。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2014年当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11、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12、工作经历的年限如何计算?
工作经历年限的计算方法是:截止到2014年3月,报考人员参加工作的时间累计满24个月(起止月可按足月计算)。
13、预备党员可否报考要求中共党员条件的职位?
可以。
14、留学回国人员报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聘公告》和《招聘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上网(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学历认证材料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应在面试前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聘单位审核。
15、2014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14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16、报考人员身份证号被盗用抢注如何处理?
如发生报考人员身份证号被盗用抢注的情况,报考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到省(市)人事人才信息中心查验,查证属实后可以注册报名。盗用他人身份证号进行注册报名的报考人员,一经查实,追究其相应责任。
17、考试考务费用是多少?
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取标准(贵州地区一般为100元)。
18、哪些人员可以减免考务费用,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按政策申请减免考务费用。这部分人员,不进行网上报名确认,直接与当地考务部门联系办理报名确认和减免费用的手续。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经各省(区、市)负责考务工作的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
19、是否所有岗位都要进行专业考试?
不是。只有招聘简章公布的需要进行专业考试的岗位,才进行专业考试。
20、什么情况下可以递补?
招聘单位按照招聘岗位规定的条件,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面试资格。面试人选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复审的,或复审通过后声明放弃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因取消或放弃面试资格形成的空额,由招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非招聘单位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体检。因报考人员自动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取消其聘用资格等原因产生的岗位空缺,招聘单位可根据需要,按照管理权限分工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从该岗位报考者中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因公示结果影响聘用、拟聘用人员自愿放弃聘用、拟聘用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招聘单位可根据需要,按照管理权限分工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依据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并严格履行体检、考察、公示等有关程序。
21、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2010年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2010年修订)的规定进行。特定单位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招聘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
22、在什么机构进行体检?
体检应当在市和区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体检机构应为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
23、体检工作都有哪些规定?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体检机构加盖公章。招聘单位或报考者对初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初检结论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按照有关规定,不进行复检的项目除外)。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初检、复检、鉴定不得在同一体检机构进行,且承担复检或鉴定任务的体检机构必须属于市和区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指定的范围。
24、如何进行考察?
考察由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察应做到全面、客观、公正,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查阅档案、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态度、遵纪守法、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同时对被考察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经考察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
25、报考人员违纪违规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应当遵守招聘的有关要求,服从市和区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考试机构和招聘单位的安排。对违反规定的,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聘用、5年内不得报考事业单位、终身不得报考事业单位等相应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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