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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山西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加大污染惩罚力度

更新时间:2014-03-26 10:36:17 来源:|0 浏览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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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环保立法存在的首要问题,是法律上设定的行政处罚上限太低,致使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执法成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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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山西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加大污染惩罚力度

  面对重大的环境污染问题,一方面我们听见了百姓们对环境污染的骂声,另一方面我们也无时不刻看到政府在下达文件投资环保,治理所发生的污染,但是最终我们还是没能见到一个更舒适和干警的环境!面对这严重的环境污染,该如何让污染者埋单?

  当前我国环保立法存在的首要问题,是法律上设定的行政处罚上限太低,致使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执法成本高。

  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环境违法的平均罚款不及治理成本的10%,不及危害代价的20%。一个每天排放5000―6000吨废水的中小型企业,按照每吨水处理费用2元的标准计算,一年就需花费污水处理费300多万元,而有的大型企业治污设施每天运行费用就在10万元左右,一年则高达3000多万元。对污染大户来说,闲置污染防治设施一天就可以节省几万甚至十多万元。但是,按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于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水超标的,最高只能罚款10万元,远不如一天偷排所节省的运行费用。

  在几次严重的漏油事故中,这种处罚上限之低显露无疑,比如在2010年7月份的大连新港输油管线爆炸事故中,肇事者处罚不过区区30万元,而且迟迟未能落实;再比如在2011年6-8月份的康菲溢油事件中,康菲造成严重污染,最终却只被罚20万元。

  除了经济层面的处罚力度不够,环保部应急中心表示,随着我国环境污染尤其是工业污染问题日趋突出,1998年修订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一些严重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时,在量刑方面,其力度显然偏弱。

  向受害者提供司法救济,公益诉讼或可破题

  显然,相比行政执法,向那些受到污染损害的民众及时提供司法救济,显得更有意义,这个工作恐怕还有赖于以各级法院为代表的司法部门。试想倘若受害者在遭受污染后即提出起诉,法院亦及时受理,作出公正判决,要求企业对其污染造成的长远损害进行赔偿,那么法院在保障受害个体的合法权利的同时,也极大地增进了公共利益,起到了控制污染的社会效果。

  另一方面,有一些环境污染活动,可能并没有确定的受害人。这个时候,法院就可以积极探索、建立环境司法保护的新机制,尝试推行环保公益诉讼。而在即将修订的民诉法的修改草案也增加了相关规定:即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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