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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天津公务员遴选习题:法律常识

更新时间:2014-08-06 13:14:3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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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天津公务员遴选习题:法律常识

  1.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

  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甲公司(登记为综合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可以从事证券业务

  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措施,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征税

  D.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订立合同的权利

  2.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己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D.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

  3.某制币厂为纪念奥运会特制纪念金币若干枚,每枚售价20088.8元。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1)纪念币系纯金制造;(2)纪念币数量仅有2008枚。后经证实,该纪念币系金铜合金;纪念币数量为20000枚。为此,购买者与该制币厂发生纠纷。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

  A.按无效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B.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C.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

  D.按有效合同处理

  4.甲某对其外甥说:如果你在数学竞赛中获得第一名,就赠给你电脑一台。其外甥欣然同意,但其外甥在竞赛中获得第一时,甲某表示,该电脑自己正在使用,不愿再将电脑赠给他。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赠予合同已成立,甲某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B.电脑未交付,合同不成立,甲某不须承担责任

  C.合同已成立,但电脑交付前,甲某有权撤消合同

  D.合同已成立且合同约定的条件已实现,甲某应履行合同,无权单方撤消

  5.张某,17岁,农民,15岁时父母双亡,因与哥嫂不和,即分家另过,独自居住在父母给自己的两间平房里,靠种承包田和外出打工度日。张某( )。

  A.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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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答案: D

  解析:

  B、C项并未涉及平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平等原则无关;A项是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而定;D项在招投标过程中,参与者应当具有同等资格,不能因为任何其他与招 投标活动无关的因素而使之享受差别待遇,否则就违背了平等原则。故正确答案为D。

  2.答案: B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只是丧失了胜诉权,并未丧失实体权利,仍然可以以此为基础主张抵销权,但须经乙商场同意。故正确答案为B。

  3.答案: B

  解析:

  题目中制币厂采用隐瞒事实和欺骗的手段销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属于明显欺诈行为。我国《民法》对此规定,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享有撤销权。故正确答案为B。

  4.答案: C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甲某对外甥说如果数学竞赛获得第一名,就赠给他电脑一台,其外甥欣然同意,故赠与合同成立。由于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甲某有权撤销合同,故正确答案为C。

  本题相关知识点: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这款规定。

  5.答案: D

  解析:

  《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17岁,自己靠承包田和外出打工度日,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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