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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二

更新时间:2014-08-08 14:08: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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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二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

  民事权利:

  按内容:

  人身权

  人格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

  身份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

  财产权

  物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

  债权: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

  按作用:

  支配权

  请求权→只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

  形成权(高频考点)

  按效力范围:

  绝对权(对世权)→物上请求权

  相对权(对人权)

  按依从关系:

  主权利

  从权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地役权、担保物权

  按派生关系:

  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

  救济权→均为请求权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法律赋予主体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实际上是确定人们享有利益和实现某种利益行为的范围或限度。在法定限度内,权利主体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种利益,或者依自己的意志去实现某种利益,由此表现出权利的意志因素,反映出权利人的行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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