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浙江省政法干警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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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浙江政法干警考试公告
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公务员局
为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根据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将组织实施2014年全省公安、司法行政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培养计划
全省面向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生)、退役士兵以及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人民警察学员、司法助理员学员共262名。其中,公安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学员200名,司法行政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学员50名、司法助理员学员12名。上述培养计划中包括专门用于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27名,面向退役士兵招录26名,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招录52名。
培养院校分别为浙江警察学院温州教学点、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其中浙江警察学院培养专升本180名、专科20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培养第二学士学位5名、专升本5名,上海政法学院培养专升本46名,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培养专科6名。对完成本科规定学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对完成专科规定学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员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招录的对象和条件
(一)招录的对象
1.面向退役士兵招录的对象为:(1)大学生退役士兵;(2)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的已退役士兵。
大学生退役士兵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后参军入伍,现已退役的人员;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或就读期间到部队服役,退役后继续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
2.面向应届生招录的对象为: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应届生。
3.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的对象为:(1)参加我省“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且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人员;(2)参加团中央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我省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且累计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农村、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工作,或曾在军队团以下单位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经历。
(二)招录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招录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退役士兵的报考年龄不超过25岁(1988年9月1日以后出生),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年龄不超过27岁(1986年9月1日以后出生)。
2.应届生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年龄不超过28岁(1985年9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年龄不超过33岁(1980年9月1日以后出生)。
3.报考第二学士学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报考专升本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以上学历;报考专科的,须高中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人员须在2014年9月30日前提供报考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
4.报考人民警察学员要求两眼裸视力4.8以上,体能测评要求三个项目均达标。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
5.报考人员的生源、户口等资格条件应符合招录职位要求。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户口认定、工作经历、服务期等的计算统一截止到2014年9月1日。
三、报考程序
实行网络边报名、边审核、边缴费方式。
1.注册报名。时间:9月1日0时―9月6日17时。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zf.zjks.com)注册并选择职位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
2.资格初审。时间:9月1日0时―9月8日17时。招录机关在报考人员报名起2天内完成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说明理由。报考人员可上网查询,未通过者可在9月6日17时前再次报名并接受初审。
3.缴费确认。时间:9月1日0时―9月9日17时。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放弃考试。
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缴费150元,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缴费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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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
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09号)等政策规定执行。
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体检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38号)等政策规定执行。
体检结束后,招录机关在各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取的依据。
确定的面试、体检、考察对象名单均将在招录专栏公布。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的,视作放弃录取资格,不再重新确定或递补体检对象。
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取的、在公示前放弃录取资格的,由招录机关在相应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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