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南省法检系统公务员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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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南省法检系统公务员考试大纲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专业科目(法律专业知识)两个科目。按照不同职位性质的要求,专业科目考试分为A类和B类两种考试,报考司法工作类职位(含书记员岗位)的考A类试卷,报考非司法工作类职位的考B类试卷。公共科目考试不分A、B类。
本大纲是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录用工作人员笔试命题范围的依据。
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参阅《2015年度云南省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二、专业科目:法律专业知识考试
(一)考试范围与目的
专业科目考试范围包括招考岗位需要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管理知识和专业政策法规知识,具体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
特别提醒: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内容。
专业科目考试主要测试应试者承担招考岗位工作必须具备的专业素质,特别是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测评要素
专业科目考试测评要素主要有:
1专业知识素养。对招考岗位所需要的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
2专业政策法规水平。对党和国家有关专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理解掌握程度和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的能力。
3专业管理能力。根据招考岗位职责要求,运用专业管理知识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4招考岗位需要的其他相关能力。该项具体测评要素根据不同职位的要求,经职位分析确定。
测评要素比例根据招考岗位对专业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
(三)考试方式与试卷结构
1考试方式:A类、B类两种考试均为笔试,闭卷。
2试卷满分:100分。
3考试时限:150分钟。
4试题难易比例
试题难度根据招考岗位对专业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专业科目考试A、B两类试卷在难易程度、题型、题量等方面会有所不同:
(1)A类试卷(司法工作类职位)试题难易比例为:较容易试题约占30%,中等难度试题约占50%,较难试题约占20%。
(2)B类试卷(非司法工作类职位)试题难易比例为:较容易试题约占60%,中等难度试题约占30%,较难试题约占10%。
5试题内容比例
试题内容比例根据新录用人员工作岗位对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考试内容比例:法理学占10%,宪法学占10%,行政诉讼法占5%,刑法占20%,刑事诉讼法占10%,民法――总论占20%,民法――物权法占5%,民法――合同法占10%,民事诉讼法占10%。
6试题题型
试题题型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客观性试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主观性试题包括简述题、案例分析题等。
7题型示例
(1)单项选择题
答题要求: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者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将所选项字母标号按要求填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错选、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示例: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 )。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2)多项选择题
答题要求:每题给四至五个选项,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应试者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将所选项字母标号按要求填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错选、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示例:下列哪些财产,属于刑法所指的“公共财产”?()
A.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B.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C.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运输、管理中的私人财产
D.国有财产
(3)判断题
答题要求:给出一句或一段话,由应试者进行正确或错误判断,并将结果填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判断错误或不判断均不得分。
示例:“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其中,“两个月”的规定为诉讼时效。
(4)简述题
答题要求:要求应试者应仔细审阅试题,按照试题的提问,抓住要点,简明扼要地回答问题。要求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作答。
示例:简述法律关系的客体及其种类。
(5)案例分析题
答题要求:要求应试者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根据案情,运用掌握的法律知识作出全面的分析回答。要求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作答。
示例:2011年6月,王某、李某在一次聚会上相识,双方一见钟情。李某要求与丈夫孙某离婚未果。李某为达到与王某结为夫妻之目的,与王某共同商定除掉孙某,由王某去找毒药,李某伺机下毒。王某找到在B市某医院工作的朋友张某要砒霜。张某问王某干什么用,王某讲出真情,张某拒绝。王某以揭发张某隐私相要挟。张某无奈,给王某一包硫酸铜(一种会引起呕吐的药物),假称是砒霜。王某将药交给李某。一个周末的早上,李某将药偷偷放入孙某的茶杯后外出。孙某在家用该茶杯泡茶,饮茶后剧烈呕吐并昏迷。数小时后,药物失效,孙某苏醒,身体无恙。
问题:
1.李某和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2.李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为什么?
3.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三、考试作答要求
专业科目考试试题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考试材料分为两部分:试题本、答题纸。应试者阅读试题本上的试题,按要求用钢笔或签字笔(最好为黑色签字笔)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作答,作答在试题本上或其他位置的一律无效。应试者务必携带的文具有:钢笔或签字笔(最好为黑色签字笔)、涂改液或橡皮。
四、专业科目考试内容
第一章 法理学
基本要求:准确把握法学理论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整体上把握法律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能够运用法学理论结合法律条文规定分析法律问题。
第一节法的概念
法的定义 法的现象 法的本质 法的特征 法的作用 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第三节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的种类 自由 秩序 利益 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第四节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 法的空间效 力法的时间效力
第五节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客体(含义和种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第六节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种类 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法律制裁的含义与种类
第七节立法
立法的定义 立法权限 中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原则 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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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三节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分类 当事人(概念,条件,范围,诉讼权利) 其他诉讼参与人(概念,范围) 被害人(概念,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自诉人(概念,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概念,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概念,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
诉讼代理人 刑事代理与辩护的区别 辩护人 证人(概念,条件,不能做证人的情况,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鉴定人(概念,条件,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翻译人员
第四节管辖
立案管辖(概念,划分依据,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审判管辖(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地区管辖,专门管辖) 管辖的变通(优先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特殊情况的管辖)
第五节回避
回避的概念 回避的适用人员 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种类 回避的程序(回避的期间,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第六节辩护
辩护人(概念,人数,范围,诉讼地位,责任,权利,义务) 拒绝辩护 辩护的种类(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阶段,适用情形) 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第七节刑事诉讼中代理
刑事诉讼中代理(种类,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诉讼代理人的责任)
第八节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概念 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法定形式(物证的概念、特征和收集程序,书证的概念、与物证的区别和收集程序,证人证言的概念、证人资格、证人证言的特点、意义和收集程序、证人的保护,被害人陈述的概念、特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特点、审查判断、共犯口供的适用,鉴定结论的概念、特点与运用,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点) 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 刑事证据的分类 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 证明对象(概念内容)证明责任的含义 证明责任的分担 证明标准(概念内容)
第九节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概念、种类、特点,适用中考虑的因素) 刑事强制措施与其他相关处罚措施的区别 公民的扭送
拘传(概念、特点、适用、程序、期限) 取保候审(概念、适用条件、方式,保证人的条件、义务及违反义务的责任,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处理,取保候审的程序和期限) 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期限)
刑事拘留(概念和适用条件,程序和期限,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逮捕(概念和适用条件,逮捕的权限,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程序,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
第十节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
第十一节期间
期间与期日 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 特殊情况的期间计算 法律对几种主要的诉讼期间的规定 期间恢复的条件
第十二节送达
送达的概念与特点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第十三节立案
立案的概念 立案的特征 立案的意义 立案的材料来源 立案的条件 立案标准 立案程序 立案监督
第十四节侦查
侦查,侦查权,侦查程序的概念 侦查的任务 侦查的意义 侦查工作的原则 侦查的司法控制 讯问犯罪嫌疑人(概念和意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询问证人,被害人(概念和意义,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询问被害人的概念和程序) 勘验,检查(概念和意义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 搜查(搜查的概念,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扣押物证、书证(概念和意义,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和要求) 鉴定(概念,鉴定在侦查中的意义,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辨认(概念和意义,辨认的程序) 通缉(概念和意义,通缉的程序和要求) 侦查终结(概念和意义,条件,处理)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补充侦查(概念和意义,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的种类形式、次数,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侦查监督(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侦查监督的范围,侦察监督的途径和措施)
第十五节起诉
刑事起诉概念 公诉与自诉的概念 审查起诉(审查起诉的概念,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审查起诉的内容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审查起诉的期限) 提起公诉(提起公诉的条件,起诉书的制作和移送,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移送) 不起诉(概念,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程序)
第十六节刑事审判
刑事审判(概念,特征,意义) 刑事审判的模式(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混合式审判模式,我国刑事审判模式) 公开审判原则(含义,意义,例外) 直接言词原则(含义,意义,适用) 集中审理原则(含义,意义) 两审终审制审判组织(概念和种类) 独任制 合议制 审判长选任制 人民陪审制 审判委员会
第十七节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 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开庭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程序) 法庭审判(开庭的具体程序,法庭调查的概念及具体程序,法庭辩论的程序,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法庭审判笔录 延期审理(概念,情形) 中止审理(概念,情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终止审理(概念,情形,与中止审理的区别) 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适用范围反诉(概念,条件,与自诉的关系) 简易程序(概念,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审判程序的特 点简易程序的决定适用和审判程序 判决(含义,特点,判决书的制作要求和内容) 裁定(概念与判决的区别,适用裁定的情形) 决定(概念与判决,裁定的区别)
第十八节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的功能和意义 上诉和抗诉的概念 上诉、抗诉的主体
上诉、抗诉的理由 上诉、抗诉的期限 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全面审查原则及内容,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内容)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开庭审理的方式和程序,阅卷与调查相结合,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和程序) 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次数) 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 对自诉案件的处理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第十九节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概念,特点,意义)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第二十节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材料来源,主体,理由,方式) 再审立案重新审判的程序(再审,提审开庭审理的情形,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开庭前的工作,提押、中止执行及强制措施,审理程序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 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重新审判的期限
第二十一节执行
执行的概述和意义 执行的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执行机关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判决的执行 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 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死刑执行的变更(停止执行死刑,暂停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对死缓犯执行死刑) 暂予监外执行(概念,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程序) 减刑、假释(减刑,假释的程序,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 对新罪,漏罪的处理 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二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意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第二十三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所适用案件的范围 涉外刑事诉讼所适用的法律 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第六章民法
基本要求:全面把握民法的基本理论体系,准确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基本内容,能够综合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与具体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
第一节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的对象(人身关系及其特征,财产关系及其特征)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特征,要素) 民事权利(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民事权利的救济(公力救济,自力救济) 民事义务(概念,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民事责任(概念和特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民事法律事实(概念,事件,行为)
第二节自然人
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对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自然人的住所(住所与居所,住所的设定与变更,户籍与身份证,住所的法律效果) 监护的概念 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的终止 宣告失踪(概念,法律要件,效力,撤销) 宣告死亡(概念,法律要件,效力,撤销) 个体工商户(概念,特征) 农村承包经营户(概念,特征)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个人合伙的概念 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合伙的出资,合伙财产) 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退伙) 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个人合伙的终止
第三节法人
法人(概念和特征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的分类(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和特征,范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机关(概念,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监督机关) 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法人的设立(法人设立的概念,法人设立的方式,法人设立的要件) 法人的变更(法人变更的概念,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法人的终止(法人终止的概念,法人终止的原因,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登记(登记的概念,登记的类型) 法人联营(联营的概念,联营的形式,联营规避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物权
物权(概念,特征)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 物权法定主义
民法上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权) 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原因(物权的取得,物权的消灭,物权行为) 物权的公示(交付及其法律效果,登记及其法律效果)
所有权(概念,特征)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所有权的种类
土地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动产所有权
共有(概念,特征) 共有的种类(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用益物权(概念,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居住权
担保物权(概念,特征)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竟合
占有(概念,性质) 占有的种类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占有的推定 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占有的保护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第五节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的类型(明示和默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特定人的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表示,对话的表示和非对话的表示) 意思表示瑕疵(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共同要件,特别要件,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类型,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成就,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对当事人的约束)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期限的法律要件,期限与条件的效力)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 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撤销权,变更权,除斥期间)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权处分行为,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债权人同意之前的债务承担,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追认催告权,撤销权)
第六节代理
代理(概念,特征,法律要件) 代理的类型 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的发生(法定代理权的取得,委托代理权的取得) 代理权的授予 滥用代理权之禁止 代理权的终止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概念,法律要件,效果)
第七节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八节期限
期限的含义 期限的效力 期限的性质及类型 期限的计算方法
第九节债权
债(概念,特征) 债的要素(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债的客体) 债的发生原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其他原因) 债的分类 债的履行规则(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费用) 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概念,成立要件,行使,效力) 债权人撤销权(概念,成立,要件,行使,效力) 债的担保(概念,种类) 保证(概念和种类,设立,效力,无效保证及其法律后果,责任免除) 定金(概念和种类,定金的成立,定金的效力) 债的移转(概念,债权让与) 债务承担(概念和种类,要件,效力) 债的概括、承受 债的消灭的概念、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混同
第十节合同法
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特征 合同的分类(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的概念,要约的要件,要约邀请,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失效,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承诺的效力,承诺的撤回和迟延) 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悬赏广告,招标,投标,拍卖)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格式条款的无效)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的内容(必要条款,一般条款) 合同的解释(合同解释的方法,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成立条件)
不安抗辩权(概念,成立条件,行使,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概念,成立,条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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