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2016年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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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6年高级经济师评审公告解读
评审条件(详细见附件《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
条件类目 | 具体要求 |
学历/年限 |
(一)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2年,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二)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4年,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须通过考试取得经济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其中大学专科毕业须从事经济工作11年以上,中专毕业须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 (五)已具备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现在经济专业岗位工作,且满1年以上。环球网校独家整理发布。 |
学术水平 |
|
业绩条件 | |
年度考核 | |
职称外语 | |
职称计算机 | |
继续教育 | |
破格条件 |
申报流程:
详细说明及需要提交的资料见下方的官方通知,特别注意高亮显示部分。
请注意:本解读为环球网校基于该地区2016年高级经济师相关政策整理、制作,作为评审中的参考资料,一切评审相关事项,以官方最策文件为准。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和流程比较复杂。在评审过程中遇到政策问题,一定要打电话给相关的官方机构进行确认,一切以官方文件和官方答复为准。
广东省负责高级经济师评审单位: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官方公布的联系电话:020-83549674、020-8313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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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报送2016年高级经济师等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6号)的精神,现将2016年高级经济师、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高、中级工程师、电子技术(含广播电视)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依据
高级经济师、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电子技术(含广播电视)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分别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职改办〔1998〕5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1〕89号)的有关规定。
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条件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条件的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2〕2号)。
经请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2016年度民用爆炸物品工程专业高、中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按《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工程技术专业2016年高、中级工程师评审有关要求》(详见附件)执行(根据省人社厅要求,2016年,我们对原评审要求中的论文、著作条件进行了调整,详见附件黑体字)。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按《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执行。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关于“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的意见要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必备条件,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执行。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3年、2014年、2015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四)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条件按高级经济师等相应资格条件(评审要求)和《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途径和有关政策
(一)省外来粤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其在省外(军队)评审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须先确认取得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作为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二)具备博士学位,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
(三)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审,按《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执行。
(四)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的,也可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各级人才市场申报。
(五)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其人事主管部门同意。
(六)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省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方可报送申报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还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晋升时,资历时间可前后累加计算,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从取得现岗位职称后起算。
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申报现岗位职称,不受所属系列、专业的限制。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把原岗位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起算,不得用原岗位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申报现岗位职称。
自今年起,我委负责组织的职称评审工作启用专业技术人员网上申报系统(网址:http://210.76.72.101/zc/index.ht),申报人必须根据要求在网上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待网上审核合格后,方可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网上提交材料步骤:
四、单位审核要求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单位要在申报前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核实结果及时报送我委。并在评审后公示评审结果。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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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报评审材料要求
(一)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计算和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2016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文件和相应资格条件(评审办法),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注:所有复印件必须有经办人签名、注明日期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1. 《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1份。
2. 《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1份。
3. 免冠大一寸近期红底正面相片2张(贴在“贴资格证相片页”上)。
4.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25份,其中1份必为原件。
5. 学历证、专业技术资格证(地市报评材料由地市职改部门验证后交复印件,省直部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验证后交复印件)、继续教育证(原件)各1份。
6. 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材料(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各1份(复印件需由人事部门验印盖章)。
7. 业绩、成果材料。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即作品、奖励证书、业绩证明,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各1份。
8. 论文、著作(代表作)。包括: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译著及解决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原件)各1份。
论文要求原则上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规定执行; 论文所发表的“专业刊物”是指与所申报专业类别相一致或相近的正式学术刊物,在与所申报专业类别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刊物及综合性刊物专栏上发表的论文仅供参考,不能计算作为有效的论文篇数。
9. 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1份。
10.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原件)1份。
11.与申报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须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或是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证明材料。
12.属于委托评审范围的,需同时提供委托评审函。
13.《送评材料目录》一份(贴在资料档案袋封面)。
(二)凡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否则不予受理。评审材料经单位报送评委会后,一律不得再对材料进行调整和补充。
(三)评审表格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网址:www.gdhrss.gov.cn)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六、重要说明
根据粤人发〔2004〕1号文规定,我省鼓励电子技术人员按照国人部发〔2003〕39号文规定报考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分析师、系统架构设计师、网络规划设计师,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的评审仍执行粤职改办〔1998〕54号。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知,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在专业组评审环节实行答辩制度。不按时到会答辩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流程,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结束后,我委须将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申报材料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核,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复核通过人员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领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清退申报材料的具体时间,我委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核的完成情况,在我委公众网站及申报系统“通知公告”栏目公布。
上述有关文件、通知请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业务分类-人事信息”栏目下载或查看。
七、评审收费
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的规定,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每人缴交评审费580元,论著鉴定费200元。申报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缴交答辩费140元。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每人缴交评审费450元,论著鉴定费200元。
八、报送评审材料时间
纸质版材料收集时间8月15日至9月15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为了避免提交申报材料时出现拥塞导致无法按时审核现象,请尽量在9月1日前将职称申报系统中电子版评审材料在网上提交,系统审核通过后在9月15日前将纸质版材料报送至指定地点。
九、报送材料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71号大院3号楼3楼302室(地铁2号线纪念堂C出口)广东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教育与考试部,申报材料联系人:梁敬新;电话:020-83549674。
附 件: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工程技术专业高、中级工程师评审有关要求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6年7月20日
(联系人及电话:肖爱云,020-8313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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