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报送2017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材料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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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146号)的精神,现将2017年高级经济师、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高、中级工程师、电子技术(含广播电视)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依据
高级经济师、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电子技术(含广播电视)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分别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职改办〔1998〕5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1〕89号)的有关规定。
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条件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条件的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2〕2号)。
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2017年度民用爆炸物品工程专业高、中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仍执行《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工程技术专业高、中级工程师评审有关要求》(详见附件)。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按《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执行。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参照《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关于“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的规定,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必备条件,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执行。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4年、2015年、2016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四)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条件按高级经济师等相应资格条件(评审要求)和《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途径和有关政策
(一)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的,也可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各级人才市场申报。
(二)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其人事主管部门同意。
(三)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省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方可报送申报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规定,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评审工作。
(五)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把原岗位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
(六)申报我委负责组织的高级经济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我委职称申报管理系统(网址:http://210.76.72.101/zc/index.ht)提交电子材料,待网上电子材料审核合格后,方可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网上提交材料步骤:
四、单位审核要求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单位要在申报前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网站首页和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同时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核实结果及时报送我委,并在评审后公示评审结果。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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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报评审材料要求
(一)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计算和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至2017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文件和相应资格条件(评审办法),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
1.《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1份。
2.《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1份。
3.免冠大一寸近期红底正面相片2张(贴在“贴资格证相片页”上)。
4.《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25份,其中1份须为原件。
5.学历证、专业技术资格证(地市报评材料由地市职改部门验证后交复印件,省直部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验证后交复印件)、继续教育证(原件)各1份。
6.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材料(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各1份(复印件需由人事部门验印盖章)。
7.业绩、成果材料。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即作品、奖励证书、业绩证明,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各1份。
8.论文、著作(代表作)。包括: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译著及解决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原件)各1份。
论文要求原则上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规定执行;论文所发表的“专业刊物”是指与所申报专业类别相一致或相近的正式学术刊物,在与所申报专业类别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刊物及综合性刊物专栏上发表的论文仅供参考,不能计算作为有效的论文篇数。
9.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1份。
10.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原件)1份。
11.与申报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须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或是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证明材料。
12.属于委托评审范围的,需同时提供委托评审函。
13.《送评材料目录》一份(贴在资料档案袋封面)。
上述所有复印件必须有经办人签名、注明日期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二)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三)凡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否则不予受理。评审材料经单位报送评委会受理后,一律不得再对材料进行调整和补充。
(四)评审表格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网址:www.gdhrss.gov.cn)表格下载栏目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
六、重要说明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知,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在专业组评审环节实行答辩制度。不按时到会答辩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流程,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结束后,我委须将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申报材料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复核,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复核通过人员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领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清退申报材料的具体时间,我委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核的完成情况,在我委公众网站及申报系统“通知公告”栏目公布。
上述有关文件、通知请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业务分类-人事信息”栏目下载或查看。
七、评审收费
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每人缴交评审费580元,论著鉴定费200元;申报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缴交答辩费140元;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每人缴交评审费450元,论著鉴定费200元。
八、报送评审材料时间
电子版材料提交时间为8月25日至9月25日;纸质版材料收集时间为8月28日至9月28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九、报送材料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71号大院3号楼3楼302室(地铁2号线纪念堂C出口)广东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报送申报材料联系人:李洁儒,电话:020-83549674;评审其他工作联系人:马俊,电话:020-83134278。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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