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2017年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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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青岛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管委人事部门,市直各部门(单位)人事(政工)处,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1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2017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时间总体安排为:8-9月组织申报、评议推荐和呈报;11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12月底前完成审核、备案工作。
各系列(专业)各级别职称的评审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以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通知为准。
二、申报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申报范围
1.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3.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二)申报渠道
1.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根据人事劳动隶属关系逐级呈报至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2.市直部门(单位)下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通过各市直部门(单位)申报管理。各区市、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的事业单位,通过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申报管理。
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市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指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中心、青岛恒诚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下同)或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存放档案并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的人员,通过存放档案的市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管委会申报管理。未在市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存放档案并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的,按照属地关系由工作单位持单位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证明材料,通过单位所在地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高新区管委会申报管理。
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城市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从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通过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逐级推荐申报。
推荐申报参加省各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我市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呈报。
未经逐级审核同意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一律不得受理。
3.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44号)规定,在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出站(基地)后在我市所属单位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组织参加职称评审,其在站(基地)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自进站(基地)以来首次参加职称评审的依据。
(三)标准条件
1.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工作的职称系列按照新的条件执行;其他系列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按照《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2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审中,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或本科毕业生对待;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对待。
3.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根据《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文件要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我市组织的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提交包括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等在内的政府组织或社会认可的各类证书作为依据,供评审委员会综合参考。
4.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在参加职称评审时作为参评要素予以综合考虑。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继续教育学分审验说明详见《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验说明》(附件2)
5.按照《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试行)》(鲁人社发〔2015〕63号)规定,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和年限限制,按照业绩、能力、水平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
6.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制度。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18号)规定,在乡镇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医疗卫生专业除外),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可不受所学专业限制;评审时,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
非乡镇单位专业技术人才交流聘用到乡镇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在现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可不受任职年限和职务级别的限制,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7.按照《青岛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办法》(青人社发〔2016〕1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从事创新创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创业期间与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审的权利。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四)有关政策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按照《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9号)规定执行。具体推荐人数由各区市、各部门(单位)按照单位岗位设置和人才队伍需求情况确定。其中,实行按岗评审的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工作。
事业单位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未被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人员报送材料时一并报送《2017年度青岛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情况统计表》(附件3)及《青岛市事业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4)
2.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申报职称,应提供按照《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规定办理的审批手续。
3.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4.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须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报送材料
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以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淡化论文、奖项数量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填报的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3件,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不超过3项(标准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要求以各系列(专业)各级别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申报通知为准。
2.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任职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按要求申请破格申报。除各系列标准条件另有规定的以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号)文件执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条件的通知》(青人职专字〔1999〕11号)等文件执行。
申请办理破格申报高级、中级职称资格审核的,应根据各系列高级、中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下达的申报通知,提供《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表》(附件5,一式两份)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符合条件的聘书、证明申报人员符合办理破格申报条件的各类业绩证明材料、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表等原件和复印件,在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连同公示情况报告,通过申报渠道逐级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授权评审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负责审核。
《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表》当年有效。对经审核同意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申报评审时,仍需按要求经过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有关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报送相应的评审材料,并按规定参加相应的业务测试,提交评审委员会单独评审。对未经审核同意破格晋升的人员,各级评审委员会一律不得给予评审,否则其评审结果无效。
三、审核要求
(一)个人申报
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应客观真实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所提交的业绩证明、论文等材料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岗位、专业相符。专业技术人员应签署《诚信承诺书》,由本人签字,否则不予受理。
(二)单位审核
1.各单位应认真组织申报推荐工作,按规定公开专业技术任职条件、推荐办法、申报人评审材料、被推荐申报人员名单等情况,事业单位应一并公布岗位名称及空岗数量,要严格程序,严密组织,按要求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推荐委员会(老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单位应相应增加人数),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2.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做好申报前公示工作,按要求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并签名盖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3.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有条件的单位应同时在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他申报材料可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用人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四、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审委员会组建及调整
1.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授权,今年我市组建中小学教师职称高级评审委员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工程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卫生技术职务资格正高级和副高级评审委员会、基层卫生技术职务资格正高级和副高级评审委员会、会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经济专业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所属的相应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
同意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管委会组建中小学教师职称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各区市、高新区所属的相应中级职称评审工作。
全市各高、中级评审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名单见附件1.
2.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组建初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区市、本部门(单位)所属的初级职称的评审工作。药品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由青岛市医药行业协会评价。
各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或确认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实行备案管理,全市统一编号。通过备案后的评审结果由各初级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负责发文公布、印发证书。未经备案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予认可。
3.需要委托其他评审委员会代评的,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总审核并联系委托评审事宜,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规定出具委托函后,由办事机构统一报送。
驻青单位委托我市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由其具有评审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出具书面委托评审函,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各中、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评审结束后,及时反馈评审结果,由出具委托评审函的部门按规定核准公布和发放证书。
(二)评审委员会评审
1.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对申报人员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进行综合评价,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注重向基层、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2.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审工作,结合实际创新评审评价办法,建立评审老师责任制,可采用业务测试、面试答辩、综合评议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业绩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地评审评价。
3.各中、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拟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相关通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发布。各中、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分析、汇总工作,根据审核情况,研究拟定本系列本级别《2017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并在评审会议召开10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认真组织评审。
(三)评审结果核准公布及发证
1.严格执行异议期公示制度。各中、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须将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及时通知呈报部门逐级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对评审结果公示、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经呈报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反馈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具体核实,单位主管部门及呈报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及时上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2.各中、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异议期结束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相关的核准备案材料。公示无异议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及时行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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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各区市各部门(单位)要按照省、市职称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区市、本部门(单位)申报工作,要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制,健全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
(二)加强监督督查。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建立职称评审违纪违规信息档案,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等各类违纪违规信息统一管理使用。
六、其他
1.职称评审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4号)文件。
2.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上级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1.2017年度青岛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名单
2.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验说明
3.2017年度青岛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情况统计表
4.青岛市事业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
5.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表
6.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六公开”监督卡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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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7年度青岛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名单
一、高级评审委员会
序号 | 高级评审委员会名称 | 评审范围及权限 | 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委托单位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
1 | 青岛市卫生技术职务资格正高级评审委员会 | 青岛市所属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
2 | 青岛市基层卫生技术职务资格正高级评审委员会 | 青岛市所属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
3 | 青岛市卫生技术职务资格副高级评审委员会 | 青岛市所属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处 |
4 | 青岛市基层卫生技术职务资格副高级评审委员会 | 青岛市所属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处 |
5 | 青岛市中小学教师职称高级评审委员会 | 青岛市所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 高级教师资格 |
青岛市教育局人事处 |
6 | 青岛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 | 青岛市所属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老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 青岛市教育局人事处 |
7 | 青岛市工程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 | 青岛市所属单位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
8 | 青岛市会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 | 青岛市所属单位在会计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会计师资格 | 青岛市财政局会计处 |
9 | 青岛市经济专业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 | 青岛市所属单位在经济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经济师资格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
序号 | 中级评审委员会名称 | 评审范围及权限 | 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委托单位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
|
1 | 青岛市中小学教师职称中级评审委员会 | 除各区市、高新区外的青岛市所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一级教师资格 | 青岛市教育局人事处 | |
2 | 青岛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 | 青岛市所属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老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 ||
3 | 青岛市实验技术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 | 青岛市所属科研机构研究室、实验室等部门的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师资格 | ||
4 | 青岛市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 | 青岛市所属技工学校教师。老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
|
5 | 青岛市工程技术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 | 除西海岸新区外的青岛市所属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市场处 |
|
6 | 青岛市农业技术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 | 青岛市所属直接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科技管理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资格 | 青岛市农委人事处 | |
7 | 青岛市新闻专业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 | 青岛市所属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新闻媒体的新闻专业人员。编辑、记者资格 | 青岛市委宣传部干部处 | |
8 | 青岛市体育教练员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 | 青岛市各级优秀运动队和各类体育学校直接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专职教练员。一级教练资格 | 青岛市体育局人事处 | |
青岛市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 | 青岛市所属专职从事工艺美术科研、设计、情报、生产和技艺指导等工作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工艺美术师资格 |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人事处 | ||
10 | 青岛市药品技术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 | 青岛市所属医药行业中从事医药生产科研设计和经营的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主管(中)药师资格 |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 | |
11 | 青岛市艺术专业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 | 青岛市所属专业文艺单位中从事编剧、导演、演员、演奏员、指挥、作曲、舞台美术设计的艺术专业人员,社会艺术专业人才。三级演员、三级演奏员、三级编剧、三级导演、三级指挥、三级作曲、三级舞美设计师、舞台技师资格 | 青岛市文广新局人事处 | |
12 | 青岛市美术专业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 | 青岛市所属专业文艺单位中各类专业美术创作人员,社会美术专业人才。三级美术师资格 | ||
13 | 青岛市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 | 青岛市所属图书、资料机构中专职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人员。馆员资格 | ||
14 | 青岛市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 | 青岛市所属博物馆中专职从事文博工作的人员,社会文博专业人才。馆员资格 | ||
15 | 青岛市群众文化专业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 | 青岛市所属群众文化机构中从事群众文化的专业人员,社会群众文化专业人才。馆员资格 | ||
16 | 青岛市播音专业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 | 青岛市所属广播电视系统现职播音专业人员。一级播音员资格 | ||
17 | 青岛市档案专业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 | 青岛市所属档案机构中专职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馆员资格 | 青岛市档案局综合教育处 | |
18 | 青岛市律师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 | 青岛市所属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的专职律师。三级律师资格 | 青岛市司法局人事处 | |
19 | 青岛市公证员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 | 青岛市所属公证处专门从事公证业务的公证员。三级公证员资格 | ||
20 | 青岛市法医技术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 | 青岛市所属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法医技术的人员。主检法医师资格 | ||
21 | 青岛西海岸新区工程技术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 | 本区所属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 | 青岛西海岸新区 | |
22 | 各区市、高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中级评审委员会 | 各区市、高新区所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一级教师资格 | 各区市、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验说明
为做好2017年度职称申报工作,现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验事项说明如下:
一、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初级、中级职称的继续教育学分审验和申报高级职称的初审工作,具体事宜由各主管部门自行安排。
根据青人社办字〔2013〕125号文件,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人事处(卫生人才中心)负责我市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含计生)初级、中级职称的继续教育学分审验和申报卫生(计生)高级职称的初审工作,具体安排详见青岛卫生人才网(www.wsrc.cn),联系电话82969267.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登记继续教育学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269号)规定,自2016年起,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60分或全国通用标准的,一次性计算继续教育学时:A级计30学时,B级20学时,C级10学时。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每个模块一次性计5学时。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折算的继续教育学时,当年度有效。继续教育学时需要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按照青人发〔2002〕19号文件执行。
在审验继续教育学分时,要严格执行《关于实施<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青人发〔2002〕19号)
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简称青岛市人社局专技处)负责申报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分审验工作,审验依据、标准和计算方法详见(青人发〔2002〕19号),审验近5年(即2013年至2017年)的材料。在国外刊物上发表的论文除提供电子版外,还须提供国内正规检索机构出具的中文检索证明。
三、各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晋升高级职称的继续教育学分审验材料进行整理汇总,打印《2017年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验汇总表》纸质版,并携带电子版,于2017年8月28日至9月20日(节假日、公休日除外)集中到青岛市人社局专技处(闽江路7号市政府后楼1604或1701室)办理。各主管部门务必于两个工作日前电话预约审验日期。专技人员本人携带材料前来办理的不予受理。
2017年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验汇总表
主管部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申报职称名称 | 工作单位名称 | 备注 |
2.“申报职称名称”必须填写具体名称,如“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等,不得填写“高级、副高、正高”等;
3.“工作单位名称”字数较多时应缩写。
附件3
2017年度青岛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情况统计表 |
|||||||||||||||||||||||||||||||||||||
填报单位: | 单位规格: | 填报时间: | 年月日 | ||||||||||||||||||||||||||||||||||
申报人员姓名(全部): | 申报人员系列: | ||||||||||||||||||||||||||||||||||||
单位性质 | 人员编制 | 实有人数 | 主系列岗位 | 辅系列岗位 | |||||||||||||||||||||||||||||||||
单位岗位 设置总量 |
岗位类别 | 管理岗位 | 专业技术岗位 | 工勤技能岗位 | |||||||||||||||||||||||||||||||||
主系列 | 辅系列 | 技术工 | 普通工 | ||||||||||||||||||||||||||||||||||
数量 | |||||||||||||||||||||||||||||||||||||
专业技术岗位 | 等级 | 合计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
一至四级小计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至七级小计 | 五 | 六 | 七 | 合计 | 八 | 九 | 十 | 合计 | 十一 | 十二 | 十三 | |||||||||||||||||||||
设岗数 | |||||||||||||||||||||||||||||||||||||
主系列 | 设岗数 | ||||||||||||||||||||||||||||||||||||
聘用数 | |||||||||||||||||||||||||||||||||||||
空岗数 | |||||||||||||||||||||||||||||||||||||
辅系列 | 设岗数 | ||||||||||||||||||||||||||||||||||||
聘用数 | |||||||||||||||||||||||||||||||||||||
空岗数 | |||||||||||||||||||||||||||||||||||||
兼岗人数 | |||||||||||||||||||||||||||||||||||||
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
单位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青岛市事业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
单位名称:(盖章)主管部门:(盖章)时间:2017— —
序 号 |
姓名 | 岗位 类别 |
现专业技术资格名称 | 现聘岗位名称 | 是否 兼岗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2.兼岗人员需提交有效的兼岗审批证明。
3.当年度申报人员应在备注一栏标明。
4.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与聘任岗位不一致的,应在备注一栏标明。(如:已经通过评审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但现仍被聘任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等情况)
附件5
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表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
所在单位 | 从事本专业 工作年限 |
||||||||||||
学历 | 毕业院校 | 毕业时间 | |||||||||||
现专业技术职务 及聘任时间 |
拟破格晋升职务 | ||||||||||||
破格类型 | 学历破格 | 聘任年限破格 | |||||||||||
破格理由 | |||||||||||||
所在单位意见 | 负责人:单位(章) 年月日 |
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部门(章) 年月日 |
||||||||||
审核机关意见 | 经办人:负责人:机关(章) 年月日 |
||||||||||||
备注 | |||||||||||||
2.“破格类型”栏须在相应的选项后面打“√”;
3.“破格理由”栏须写明获奖项目、论文著作的名称、级别等具体情况;
4.“所在单位意见”、“主管部门意见”栏须明确填写意见和时间,并签字、盖章;
5.“备注”栏可填写以往年度是否曾办理过破格资格审核。
附件6
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六公开”监督卡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 实际参加推荐的人数 | 被 推 荐 申报人数 |
||||||||
“六公开” 内容 |
1、公开专业技术岗位数 4、公开申报人述职 2、公开任职条件 5、公开申报人的评审材料 3、公开推荐办法 6、公开被推荐申报人员名单 |
|||||||||
如果认为单位做到了上述要求,请在下面栏目中签名 | ||||||||||
全体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 | ||||||||||
单位人事 部门负责人 |
||||||||||
单位领导 | ||||||||||
2.未签名人员要另外注明原因。
3.此卡报相应评审委员会和人事部门各一份。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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