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级经济师增设正高级经济师职称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8〕213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健全职称层级,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要求,现就我省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系列和名称
(一)增设正高级职称的系列和名称分别为:经济系列增设正高级经济师,统计系列增设正高级统计师,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老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老师,工艺美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艺术系列增设高级舞台技师(副高级为主任舞台技师),实验技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实验师,农业系列增设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二)在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增设的正高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各系列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按照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及各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二、标准条件
(三)按照人社部要求,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取得其他创造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的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本系列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在副高级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
5.国家对职业准入有明确要求的,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四)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不低于国家基本标准条件的正高级职称评价省级标准(另行印发)各地区各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 自主制定不低于省级标准条件的具体评价标准。
(五)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正高级职称评审,按照《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六)我省已开展试点的工程、中小学教师、会计、审计等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修订完善现行评审标准。
三、评审组织
(七)增设的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统计师、正高级老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工艺美术师、高级舞台技师、正高级实验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工作分别由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省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省工艺美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省艺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省实验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其他具备正高级职称评审权的地区和单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承担相应范围内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八)各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在首次开展评审工作前,要将评委会组建情况、评审办法、评价标准等信息,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未经核准备案的,不得自行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九)各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高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的同行资深老师组成。
(十)正高级职称的评审方式,要以同行老师评审为基础,可采用个人述职、成果展示、面试答辩、说课讲课、实践操作、综合评议、业绩考察等多种形式,提高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十一)正高级职称评审应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严格掌握标准条件,确保评审质量,切实发挥正高级职称评审的示范引领作用。
(十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宏观调控全省正高级职称数量。民办机构和公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才均可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审。其中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其他单位也要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严格评审标准,进行适当的比例控制,统筹考虑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
四、监督管理
(十三)建立职称评审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作用,加强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落实责任主体,各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是评审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评审主体责任。
(十四)各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在授权的评审范围内按照《陕西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规则》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对评审过程随机抽查或巡查,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视情节停止该评委会的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严格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制度。对学术造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正高级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增设正高级职称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正确对待和积极参与改革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陕西省正高级职称设置及名称一览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19日
陕西省正高级职称设置及名称一览表
序号 | 职称系列 | 正高级职称名称 | 备注 |
1 | 高等学校教师 | 教授 | 已设置 |
2 | 社会科学研究 | 研究员 | 已设置 |
3 | 自然科学研究 | 研究员 | 已设置 |
4 | 卫生技术人员 | 主任医师 | 已设置 |
主任药师 | 已设置 | ||
主任护师 | 已设置 | ||
主任技师 | 已设置 | ||
5 | 工程技术人员 | 正高级工程师 | 已设置 |
6 | 农业技术人员 |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 增设 |
7 | 新闻专业 | 高级记者 | 已设置 |
高级编辑 | 已设置 | ||
8 | 出版专业 | 编审 | 已设置 |
9 | 图书资料系列 | 研究馆员 | 已设置 |
10 | 文物博物系列 | 研究馆员 | 已设置 |
11 | 档案专业 | 研究馆员 | 已设置 |
12 | 工艺美术专业 |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 增设 |
13 | 技工学校教师 | 正高级老师 | 增设 |
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 增设 | ||
14 | 体育教练员 | 国家级教练 | 已设置 |
15 | 翻译专业 | 译审 | 已设置 |
16 | 广播电视播音 | 播音指导 | 已设置 |
17 | 会计专业 | 正高级会计师 | 已设置 |
18 | 统计专业 | 正高级统计师 | 增设 |
19 | 审计专业 | 正高级审计师 | 已设置 |
20 | 经济专业 | 正高级经济师 | 增设 |
21 | 实验技术人员 | 正高级实验师 | 增设 |
22 |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 | 正高级老师 | 增设 |
23 |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 正高级教师 | 已设置 |
24 | 艺术专业 | 一级编剧 | 已设置 |
一级作曲 | 已设置 | ||
一级导演 | 已设置 | ||
一级演员 | 已设置 | ||
一级演奏员 | 已设置 | ||
一级指挥 | 已设置 | ||
一级美术师 | 已设置 | ||
一级舞美设计师 | 已设置 | ||
一级录音 | 已设置 | ||
一级摄影 | 已设置 | ||
一级剪辑 | 已设置 | ||
高级舞台技师 | 增设 | ||
25 | 公证员 | 一级公证员 | 已设置 |
26 | 律师 | 一级律师 | 已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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