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正高级经济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精通经济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最新经济理论研究成果及发展趋势,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为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或本单位经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取得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创新意识强,工作业绩显著;学术造诣较高,出版和发表高水平的经济专业著作或论文,撰写高水平的经济专业研究报告;具备指导、培养研究生和高级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在广西经济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是本专业学术带头人。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仍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做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国家、省(部)级或市(厅)级重点项目的筹备、建设、竣工验收、运营等全过程工作。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承担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并形成研究报告。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制定市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或省(部)级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和行业标准等。
四、主持大中型企业、相当规模的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相当规模的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主持小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至六之一项,或七至十五之两项:
一、国家级专业成果奖获得者,或省(部)级经济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经济研究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县级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获市(厅)级经济研究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项目2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项目3项以上,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提供相关证明)
三、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作为主要骨干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研究成果通过主管部门的评审或验收。
四、主持制定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制定3项市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省(部)级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和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实施。
五、全国优秀企业家或广西十佳企业家荣誉称号获得者。
六、主持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企业首次入围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企业500强或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或连续3年排名提升(提供有效证明)
七、广西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获得者。
八、主持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企业首次入围广西企业100强榜单,或连续3年排名提升(提供有效证明)
九、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并取得突出业绩(提供有效业绩依据)
十、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企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纳税、科技、就业、节能减排等指标取得显著提升(提供有效业绩依据)
十一、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创新意识强,企业竞争力得到持续提升,管理模式、质量水平和创新能力等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获得同行业认可。
十二、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不断推进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单位获得2个以上广西名牌产品。
十三、主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单位的管理模式、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等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推广。
十四、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创新意识强,主持重点经济问题的专题研究成果或建议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十五、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成果显著,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资质认定。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经济或相关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须出版2部以上)
二、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编写经济或相关专业培训教材2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三、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经济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经济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
四、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经济专业论文2篇以上,以及作为主要承担人围绕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成果得到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和认可。
五、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经济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荣誉或老师称号获得者。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专业成果一等奖以上。第十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申报。
二、评审工作实行评审、答辩相结合的考评办法。申报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面试答辩,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依据之一。
三、与本条件中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指负责企业或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二)骨干:指主要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项目建设、课题研究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三)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四)全国优秀企业家、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企业500强、服务业企业500强: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表彰或发布。广西十佳企业家、广西优秀企业家、广西企业100强:由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表彰或发布。
(五)主要编著者:指参与写作的主编、副主编、排名前三名的著者或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达到全书三分之一的执笔人。
(六)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专业类专著或译著。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七)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国内学术期刊上发表的经济专业学术文章,其内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等。期刊必须有CN和ISSN刊号。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八)中文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评价中心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计量与社科评价研究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中列出的期刊。
(九)本条件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数)如: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十)本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的市。“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指单位地址在县域或乡镇的事业单位。
四、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五、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自治区职改办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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