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经济师热点之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经济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遵循经济领域人才资源开发规律,健全完善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经济专业人员,释放经济专业人员创新活力,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问题导向。立足经济领域各行业特点,突出现代经济活动的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引导经济专业人员提高能力素质,提升职称评价与现代经济活动的契合度,满足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对于专业人才的新需求。
2. 坚持科学评价。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调动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3. 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巩固经济领域人才评价改革成果,总结完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创新高级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机制,健全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体系,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及新兴经济业态的人才支撑。
4. 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加强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促进职称评价制度与各类用人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相衔接,做到以用促评、评用结合。
二、 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与人才使用有效衔接、强化监督管理等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经济专业人员的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 完善职称层级,增设正高级职称。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级别职称名称依次统称为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
为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部分专业的职称名称直接以专业命名。工商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工商管理员、助理工商管理师、工商管理师、高级工商管理师、正高级工商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为人力资源管理员、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为知识产权员、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专业,如经济员(金融)、经济员(财政与税收)等。
2. 动态调整专业设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分类要求,适时调整经济系列专业设置。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工商管理、金融、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做好专业建设,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行业发展变化较大、评价需求不断缩减、从业人员数量较小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在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知识产权等新兴领域,增设新的专业;对知识结构、岗位要求相近的专业,及时整合或合并。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设置由国家统一公布。
(二)完善评价标准
1.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经济专业人员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引导经济专业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鼓励经济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积极投身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完善经济专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济专业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
2. 以专业能力为核心,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按照专业分类,科学确定评价内容,满足不同层级、不同行业经济专业人员的评价需求。初、中级职称注重考察专业基础知识和实务能力;高级职称注重考察理论素养和业绩水平,突出创新和引领作用。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可结合实际自主确定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3. 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 丰富评价方式。经济专业人员初、中级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实行考评结合,考试成绩合格方能参加职称评审。正高级一般实行老师评审。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考试机构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坚持同行老师评议,综合运用成果展示、个人述职、履历分析、业绩考察等多种形式,确保评审客观公正。
2. 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鼓励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符合条件的市地和企事业单位。选取生产实践、行业管理等领域的权威老师,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严格落实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可按照国家公布的经济考试专业进行,也可整合后按经营管理、财税金融、人力资源等专业类别,分类开展评审。
3. 推进社会化职称评审工作。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吸纳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特别是非公领域企业代表作为评审老师,组建经济系列社会化人才评价机构。畅通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积极推进经济系列社会化评审工作。
4.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注重评价经济专业人员的工作业绩、创新成果和社会贡献。对创新经济活动方式、构建经济新业态、推动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
(四)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使用有效衔接
1. 促进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与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和职称评价结果,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做到以事择人、人岗相适。建立健全经济专业人员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2. 加强高级职称评审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相关部门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完善高级职称评审服务平台,减少各类证明材料,简化各种审核程序,规范评审工作流程,提高评审工作效率,为经济专业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提供便捷服务,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监督管理
1. 加强职称评价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确保评价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考试机构安全风险管控不力的,要责令进行整改;职称评审机构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过程公平公正、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要责令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2. 严格审核参评人员资格。对重大经济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剽窃他人成果,抄袭论文、考试作弊或学术造假的;受到党纪、政纪、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存在其他有悖经济职业道德的行为的经济专业人员不得参评。
3. 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评审老师、参评人员、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违规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专业技术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三、 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与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确保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各地在改革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二)稳慎推进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落实好各项改革举措。对改革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经济专业人员正高级职称,要按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各层级职称评审工作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进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条件、擅自扩大评审范围。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经济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广大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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