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山东淄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组织人事部,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评审范围
(一)申报范围
1.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2.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并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上报;城市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
3.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4.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评审范围
1.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和授权评审的要求组织评审,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
2.中央、省属驻淄单位和外市委托我市评审中级职称的,须由具备中级职称评审权限的中央、省属人事主管部门或外市市级职称管理部门开具委托函,经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中级评委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评审结束后,及时向出具委托函的部门(单位)反馈评审结果,由出具委托函的部门(单位)按规定核准公布和发放证书。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相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1.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申报评审职称的标准条件。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按照新的标准条件执行;其他系列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基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关于改革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9号)的规定执行。
3.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我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26号)有关规定执行。
4.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技术工人待遇的通知》(鲁办发〔2019〕9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审中,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大专和本科毕业生对待;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专毕业生对待。
5.参加工作后取得的学历,不再限定年限。
6.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
7.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申报职称评审材料时,须近五年继续教育合格或按标准条件规定的年限继续教育合格。
8.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的衔接,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规定执行。
(二)相关政策
1.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执行。
2.援藏、援疆、援青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4.乡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规定享受直评政策。
5.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按照《关于开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通知》(淄人社字〔2019〕112号)规定执行。
6.根据我市的职称评审权限和范围,对执行职级工资制、未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在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后,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不受任职年限和职务级别的限制,申报评审中级及以下职称。
7.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职称系列(专业)相一致。事业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职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8.事业单位的核岗工作由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实行按岗评审的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岗位空缺需求,组织申报推荐工作。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申报单位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申报人数。
9.经批准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按照《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规〔2018〕1号)有关规定执行。
10.鼓励发展复合型人才。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不受所在单位岗位限制。
11.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改系列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
12.下放“外地调入人员职称资格确认”权限。自文件公布之日起,各区县的外地调入人员中级职称资格,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市直单位的外地调入人员中、初级职称资格,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确认。各区县、市直部门(单位)要按照职称确认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调入人员相关信息,加强职称确认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职称管理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和便民化水平。每年年底前将当年度调入人员中级职称确认花名册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备案。
13.职称评审费的收取按照《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4号)规定执行。
三、材料填报、审核要求
(一)个人填报
1.2019年度继续实行网上申报评审职称,申报人员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的“职称申报评审系统”(http://124.128.251.110:8185/rsrc)进行填报。申报人员完成信息填报并点击“确定申报”后方可打印《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须在《评审表》“诚信承诺书”的“承诺人”处亲笔签名,否则,材料不予受理。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佐证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等。淡化论文、奖项数量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填报的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3件,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不超过3项(标准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单位审核
1.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按要求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并签名盖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有条件的单位应同时在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他申报材料可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
(三)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
1.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2.推荐评审高、中级职称的申报材料,由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或相应的评委会办事机构。(高、中级职称申报材料报送安排详见附件3)
四、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会组建及调整
1.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有关规定,动态调整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及办事机构。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调整到淄博市技师学院;党校教师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调整到市委党校;工程技术、工艺美术、自然科学研究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调整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规定,我市组建基层卫生技术、卫生技术、中小学教师、农业技术、工程技术、经济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基层卫生技术正高级和基层卫生技术、卫生技术、中小学教师、农业技术、工程技术、经济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其中,基层卫生技术、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卫生健康委;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教育局;农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工程技术、经济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调整后的201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高、中、初级评审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名单详见附件。
2.继续向各区县下放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审权限,负责所属区县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继续向市技师学院下放技工学校教师中级职称评审权限,负责本单位技工学校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工作。
3.在区县探索建立片区式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联合评审。片区式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当年度承办的区县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后组织评审工作。
(二)评委会评审
1.各评委会应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的规定组织评审,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标准条件。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对申报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进行综合评价,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注重向基层、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2.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结合实际创新评审评价方式,可采用业务测试、面试答辩、综合评议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业绩情况进行全面、科学地评审评价。
3.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分析、汇总工作,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并在评审会议召开5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组织评审。
五、评审结果公示及核准公布
(一)严格执行异议期公示制度。评委会办事机构须将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及时通知呈报部门逐级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公示,公示期间发现问题或出现争议的,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二)审核备案。对评审结果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委会办事机构经呈报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反馈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具体核实,单位主管部门及呈报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及时上报评委会办事机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在异议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相关的核准备案材料。
(三)核准公布。经公示无异议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及时行文公布,并于发文后2日内在相关网站发布。
(四)职称证书发放工作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22号)规定执行。
六、时间安排和组织管理
(一)时间安排
1.总体安排:9月组织申报、评议推荐和呈报;10-11月完成评审工作;12月底前完成审核、备案工作。
2.材料报送截止时间:我市负责评审的高、中级职称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省高评委负责评审的高级职称材料申报时间及要求,按各高评委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职称评定”专栏查询。
(二)组织管理
1.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各区县、部门(单位)要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要求,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审查把关,确保职称评审工作有序进行。
2.评审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和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进行认真总结,并对下年度如何改进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于2019年12月31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对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3.职称申报、评审的相关信息、政策、表格等可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所在部门(单位)网站、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sdhrss.gov.cn)和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zibo.gov.cn)查询。
七、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各区县、部门(单位)要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做好本区县、本部门(单位)的职称申报工作,要对照标准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评委会的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
(二)加强监督督查。各评委会和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办事机构要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有条件的评委会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导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评委会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将责令整改。对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和单位,各区县、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建立职称诚信制度。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等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将作为失信信息予以记录。信用状况不良的个人、单位或组织,将给予一定限制和惩戒。
(五)认真及时办理相关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等要求,由主管部门会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经调查人和有关负责人签名、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后,将《职称信访举报事项调查核实情况表》及有关核实材料及时上报。
八、其他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淄人社字[2019]113号 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附件.xls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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