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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高级经济师备考知识点: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

更新时间:2019-10-23 14:39:0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3收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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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从事金融财务行业的人员来说,考证是少不了的,其中高级经济师算是含金量比较高的证书之一了,很多相关从业人员为了提升自身竞争力,纷纷备考,为此,环球网校小编整理了2019年高级经济师备考知识点: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希望能为大家备考高级经济师提供帮助。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

1、担保无效的情形。(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迫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在债务人亲自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场合,保证就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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