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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北京高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点:合同的效力

更新时间:2019-12-09 18:35:3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4收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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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高级经济师备考现处于预习阶段,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分享“2020年北京高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点:合同的效力”以下主要针对《经济基础》考点做了讲解供大家学习参考,后续小编会更新更多精华考点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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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一、合同的生效

1、通常情况: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成立但不生效的情况有: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2)附条件、附期限合同。

二、合同生效要件

(1)主体适格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3. 无效合同的处理后果: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三、无效合同

1、概念:无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团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无效合同的处理后果: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四、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1、概念。因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2、 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

3、撤销权

(1)行使:主体、方式

(2)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甲与乙订立合同后,乙以甲有欺诈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合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该合同。根据《合同法》下列有关撤销合同法律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自合同订立时无效

B、自乙方提出撤销请求时无效

C、自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请求时无效

D、自合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无效

【答案】D

五、效力待定合同

1、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

2、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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