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内蒙古高级经济师职称实行考评结合
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7日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自治区《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7〕36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18〕3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现对我区2020年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如下:
一、政策规定
(一)加强政策落实
主动围绕服务自治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支持各行业做好人才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打破条条框框束缚,按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实绩进行评审。畅通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通道。聚焦重点领域,发挥人才评价的先导作用,对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一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倾斜措施。
(二)完善评价标准
1.抓紧修订完善各职称系列评审条件。自治区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抓紧做好各职称系列评审条件修订工作,按照成熟一个推出一个的原则推进。国家已印发改革指导意见的技工院校教师、会计、经济、工程技术、自然科学研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农牧业技术、文物博物、统计、档案等职称系列,相应高评委会要在今年上半年完成修订工作;其他系列也要不等不靠,在年内完成修订完善工作。
2.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等条件。继续设置论文条件的职称系列(专业),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业绩贡献及作品创作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其人员范围是:盟市及以上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评定自治区高校、党校、社科、卫生、农牧林业科研、会计、经济、统计、审计、新闻、出版、档案、图书、文博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不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的职称系列(专业),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替代论文要求。其人员范围是:上述人员范围以外的系列高级及以上职称;各系列中级及以下职称;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3.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一般不作为参评的必备条件,可作为评审时的参考因素。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
(三)创新评价方式
1.实行考评结合。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等职称系列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其他系列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行。2020高级经济师报名时间暂未公布,大家可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届时会提醒大家2020内蒙古高级经济师报名时间通知。
2.实行以考代评。计算机、外语翻译等职称系列高中初级职称,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等系列中初级职称,按国家统一安排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的评审或认定。
3.实行面试答辩、量化评审。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采取讲课说课、面试答辩、量化评审、老师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同时,在卫生等其他系列逐步推行面试答辩、量化评审的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4.推行网上申报评审。在自治区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统计系列高级统计师、中小学教师系列包头市中小学高级教师等部分系列职称评审中,试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
(四)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在以往评审权限下放的基础上,今年在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设立自治区信息通信工程高评委会,在自治区邮政管理局设立自治区快递工程中评委会,自治区电力工程高评委会改设在内蒙古电力行业协会。同时下放自治区所有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赤峰学院附属医院、通辽市人民医院、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卫生系列(上述医院药学、中蒙医专业除外)、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卫生系列(含药学、中蒙医专业)等 5 家三甲医院高级职称评审权。授予北方联合电力公司电力工程、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农机工程副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
(五)规范破格申报
1.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获得下列奖项和荣誉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推荐,可直接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由评委会对其工作业绩、能力和成果进行评价。考评结合系列,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不参加考试,直接参加评审: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突出贡献老师、国家其他人才计划入选者;
(4)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5)自治区突出贡献老师(含原“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6)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引进人选;
(7)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
(8)科技成果国家级奖或省(区、部)级一等奖额定获奖人员。
2.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获得下列奖项和荣誉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推荐,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由评委会对其工作业绩、能力和成果进行评价。其中考评结合系列,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
(1)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地区工作,获自治区科技成果二、三等奖的额定获奖人员,或者自治区行业一等奖(含原盟市科技科技成果一等奖)两项以上的额定获奖人员;
(2)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二层次人选;
(3)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一层次人选。
3.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自治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自治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采取网上申报、网上评审、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由自治区留学人员和老师服务中心定期组织相关老师破格评定相应职称。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具有重大发明创造、转化科技成果取得显著成绩、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4.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军队转业干部调入(调整、安置)到企事业单位工作。5年内初次申报职称,可不受职称任职资格限制,比照同条件人员参评相应职称。其中考评结合系列,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
(六)有效衔接事业单位职称评聘
1.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经济、会计、档案、图书、蒙语翻译、统计、审计等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实行评聘分开。
2.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聘。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2)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含工程类技能人才)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原则上按照单位高级岗位空岗数推荐申报。确需超岗位职数评审的,申报总数应控制在已设高级岗位数的5%以内。盟市申报比例以旗县(市、区)为单位统一衡量,自治区直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主管部门为单位衡量;中初级职称评审,由盟市、区直部门根据专业技术人才实际统筹安排。对不按规定超岗位比例申报的地区和单位,不予接收申报材料。
(3)符合“(五)规范破格申报”条件的人员不受岗位数额(比例)限制参加评审。
(4)为有效衔接事业单位评聘管理,对参评人员受聘时间不做硬性要求,由各盟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5)“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各盟市要根据本地区基层岗位设置和聘任实际,统筹把握好申报和通过人员数量,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取得资格人员的聘任工作。
(七)实施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1.优先申报评审。用人单位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优先推荐申报,优先评聘。职称评审同等条件下向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才倾斜。
2.突出抗疫表现。将抗疫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在疫情防治一线的工作实绩。对论文不做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工作总结、专题报告等均可作为晋升职称时的重要业绩成果。免除基层服务经历、继续教育、进修学习等职称申报要求。
3.开辟绿色通道。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援鄂医疗卫生人员和自治区收治确诊病患定点医院直接参与医疗救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在高级职称评审中,免除自治区专业实践技能考试,提前一年参加职称评审。其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且满足职称评审业绩成果条件的,可不受现有职称取得年限限制,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
(八)实施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一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在职称评审中,引导鼓励专业技术人才深入基层一线,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1.完善职称评价导向。结合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特点,对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不作论文、科研成果要求。对苏木乡镇专业技术人才不要求继续教育学时。
2.打破学历专业限制。在旗县(市、区)从事专业工作满3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在苏木乡镇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学历、专业的限制,在业绩成果等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聘。
3.缩短晋升年限。在苏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的本科毕业生和满4年的大专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全日制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在规定的考核认定年限基础上提前1年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4.探索实行单独评审。对在旗县、苏木乡镇中小学、卫生、农牧业、林业、水利、乌兰牧骑等基层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评委会评审时,可单独设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
5.继续开展新型职业农牧民职称评审试点。自治区农牧厅要从职业农牧民的实际出发,继续在有条件的盟市开展试点,进一步推动农村牧区职业农牧民队伍建设。
6.注重基层工作经历。探索推进将基层工作经历作为职称评审的条件,引导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锻炼。
7.向经组织选派到苏木乡镇开展技术咨询、培训教育等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倾斜,重点评价其实际工作是否转化为生产力、转化为农牧民收入、转化为贫困地区摆脱贫困的动力。
8.在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解决关键科研技术难题,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运用成效显著、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按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评聘。
(九)实施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要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从非公有制领域实际出发,加大对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倾斜力度。
1.拓宽非公有制领域职称申报渠道。按照属地原则,由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把关后,可通过以下任一单位(部门)推荐报送。
(1)存放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2)工作单位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
(4)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地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
上述单位(部门)应及时受理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申报,并按有关程序逐级报送至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打破资历条件限制。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职称逐级申报要求的限制,满足下列条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职称。对没有取得过初级职称的,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关中级职称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对没有取得过中级职称的,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关副高级职称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考评结合的专业除外)。
3.打破论文条件的限制。对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探索用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替代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4.免除继续教育学时。对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
5.健全完善非公有制职称评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高评委会对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或组织开展非公有制领域专项评审。依托自治区工商联、科协所属学会,探索开展全区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中级职称评审工作。
6.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非公有制领域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在批准的年限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十)其他规定
1.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评价。高技能人才在符合相应工程系列职称申报业绩成果要求的基础上,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
2.转系列评审。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参加转系列(专业)评审时,按照“先转后评”原则,在新工作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转评新系列(专业)同等级的职称;转系列满1年后,具备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应要求,可申报新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评审。转系列人员参加晋升的,过去的资历连续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
3.中初级考核认定。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职称,不需要进行评审(国家规定需考试的专业除外)。其中,大学专科毕业、工作满3年的可认定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助理级;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中级;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认定中级。
4.促进职称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对有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5.申报材料截止时间。职称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论文、奖项和荣誉等各项业绩成果、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到申报时间。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再补报相关材料。
6.继续教育要求。因疫情防控原因,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免除专业科目学习,须完成公需科目课时要求。在完成规定年限继续教育学时的基础上,办理审验卡。
7.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和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8.中央和其他省区驻自治区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区参加评审的,须经本单位同意并由中央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省区地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送交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评审。
9.今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将在科学设岗、总量控制的基础上进行,具体申报时间和控制职数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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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要求
(一)规范申报材料
1.网上注册填报信息。为规范职称申报评审及推进电子证书工作,所有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首先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www.nmgrck.cn)中注册,填报个人基本信息,上传个人2寸近期免冠白底电子照片,方可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并完成线下填写申报工作。
2.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申报人员应按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见附件)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其中附件材料要按照要求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未装订成册的不予接收。不再要求学历认证、期刊查询和论文检索,不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申报人员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材料附件必须真实有效,内容一致。在表格填报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需有附件材料佐证。
4.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完善诚信承诺机制,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须签署《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评审工作结束后,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并归档备案。
5.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制度,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撤销并记入失信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所在单位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严格申报程序
职称申报材料按照隶属关系,由基层单位逐级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1.盟市及以下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上报,最终由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自治区留学人员和老师服务中心,由自治区留学人员和老师服务中心将材料整理送交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
2.自治区本级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材料审核后报送行业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将材料审核汇总后送交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
(三)明确申报职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综合管理、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对申报人员身份、工作业绩成果以及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把关。
各地区、各部门申报材料时,须同时附本地区、本部门岗位数量及空岗数量等信息。
(四)完善职称公示制度
1.单位申报前公示。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报材料包括公示情况。
2.盟市、区直部门报送前公示。各盟市、区直部门在上报材料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各系列申报人员花名册在相关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报材料包括公示情况。
3.高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各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结束后,各高评委会通过各自门户网站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未经公示的申报人员及评审结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律不予核准备案。
(五)完善高评委会管理
自治区各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日常工作由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含自主评审单位)承担,明确以下各项职责:
1.保证评审质量,控制评审数量。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按照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控制评审通过比例,做到好中选优,确保评审的社会公信力,切实发挥职称评审的指挥棒作用。
2.严格评审范围和程序。严格按照评审权限开展工作,不得超范围、跨专业受理或评审职称,不得违反规定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
3.严格评审进度要求。要遵守评审工作进度要求,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评审的,要提前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同时抓紧做好评审各项准备工作。
4.报送评审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和申报材料的审核、整理、汇总工作,制定详尽的评审实施方案(内容须包括申报情况、评审时间、地点、评委会组建情况、评审工作程序、采取措施等情况;另附申报人员花名册、送审表、评委推荐名单等)。在评审一周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5.完善老师评委库。建立健全本系列(专业)老师评委库,并及时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充实完善本系列高级职称评委库,积极吸纳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老师,增加经验丰富的基层一线老师以及非公有制组织老师的比例,对老师评委实行跟踪考核、动态管理、随机抽选。
6.加强评审管理。严格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申报、评审、备案工作。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委会工作人员和评审老师责任,不得干涉老师评审,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加强封闭式入围评审管理,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外界干扰;实行评委轮换制度,保证三分之一以上的评委实行轮换,已经连续三年担任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委,原则上不再担任本年度的评委;自主评审须保证一定数量的非本单位同行老师评委参加;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职称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采取随机抽查、巡查、复查等方式,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违规操作,不按政策办事的将严肃处理。
7.做好职称核准备案工作。在评审结束一周内,各高评委会要做好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一个月内完成核实举报事项,无异议后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花名册》、举报核实情况及正式核准备案报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8.完善高校自主评审工作。列入自主评审的自治区各高等院校要结合实际,自主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六)实行职称评委会核准备案制度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精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职称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区组建的高评委会和自治区直属单位组建的中级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各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本地区组建的中初级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
2.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3.从2020年起,我区开展新一轮评委会核准备案工作,6月底前完成。未经重新核准备案的评委会,今年起不得开展新的评审工作。
4.自治区现有的各级评委会以及新申请组建评委会的有关单位需登录内蒙古人才信息库(www.nmgrck.cn),在网站首页“职称评委会核准备案系统”模块填报相关信息,按照管理权限提交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5.凡是具备职称评审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可提出组建职称评审(含自主评审)委员会申请。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组建评委会。
6.未经自治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委会,所发布的职称信息和颁发的职称证书均属无效。
(七)加强职称评审监管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职称工作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结合今年开展的评委会新一轮核准备案工作,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自治区各级评委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评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不能按期纠正的,责令停止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资格,追究相应责任。
(八)明确职称工作进度
各盟市、各高评委会(含自主评审单位)要尽早安排,及时部署,在6月30日前完成组织申报,10月30日前完成评审和公示,12月31日前完成核准备案工作,原则上不得跨年度评审。
(九)严格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保障考试安全,做好考试服务,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和发放合格证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维护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
(十)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1.全面推行职称“电子证书”。 积极推进我区职称评审信息化工作,在2019年全区全面实行职称电子证书的基础上,今年继续抓好信息建设和系统完善工作。评审通过人员登录内蒙古人才信息库查询打印个人职称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高级职称在自治区职称核准文件印发一个月内打印证书;中初级职称评审(认定)工作结束后,由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高评委会、区直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通过职称管理系统(www.nmgrck.cn/zcps/login/index.shtml)履行备案手续,提交上传中初级职称评定结果后打印证书。
2.加强区外职称证书换证管理。从中央单位、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我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在区外(军队)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要换证的,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换发证书。
(十一)严格评审收费管理
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规定收取评审费用,不得另行加收费用。各盟市、各单位要在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上交有关费用。
(十二)其他事项
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职称改革的有关精神,以往文件(含各职称系列评审条件)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职称制度改革事关全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准确领会文件精神,严格职称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强化职称领域党风政风行风建设,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切实增强职称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按照自治区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加强行风建设,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纠正职称领域不正之风,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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