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梅州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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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蕉岭县委组织部,市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42号)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认定)时间
(一)申报认定和受理时间。市属单位申报认定中、初级职称受理材料时间为8月12日~26日。申请认定职称须符合“三个一致”要求,即所学专业、从事岗位专业和申报认定职称专业相一致或相近。提交认定申报材料时须一并报送:①单位考核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5~7人)②单位考核认定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考核评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评议对象、评议内容、投票评议结果等③业绩佐证材料。
认定申报人须先在职称管理系统完成“考核认定申请流程”的各项步骤并经单位审核,人社部门确认接收到申报人数据后才予接收其纸质材料。
(二)申报评审和受理时间。
报送省评审高级和委托省评审中级职称材料审核时间以省相关评委会评审通知要求为准;报送市属评委会评审职称材料的审核时间为8月25日至9月25日(单批次送审材料超过10份的须提前预约),逾期不予受理。各县(市、区)中、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由各地确定,但原则上不能超过10月份。
(三)评审完成时间。全市各级评委员会10月份开始评审,原则上12月31日前完成;各县(市、区)和自主评审单位于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工作报告和评审结果备案。
中等职业教师、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或认定职称相关事项由市教育局另行通知;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相关事项由市卫生健康局另行通知。
(四)其它。对于我省正在制定出台改革实施方案的中等职业教师、统计专业人员、文物博物专业人员等职称系列,2020年度的评审时间可向后顺延,待省出台实施方案和标准条件后再组织开展评审。
二、申报途径和材料要求
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二)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人社部门职称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职称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中央、省属驻梅单位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市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函。
(四)我市不能评审需委托省或外市评审的,申报材料须经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审核并出具委托函,评审结果须报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核准。
(五)外市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市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外市市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后评委会方可受理。
(六)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网址:
http://www.gdhrss.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 )按提示流程进行申报,提交电子材料。
尚未分配有账号的单位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建立“人事单位用户账号”(已申领过的继续有效),待人社部门设置好相关账户后,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在网上进行申报。具体操作按照《关于启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人社函[2016]216号)的要求进行。
职称评审统一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作的表格,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填写,其中《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
三、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1.资格条件。
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及评审标准条件执行。国家已出台改革指导意见的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教师、会计人员、工程技术人才、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经济专业人员、中等职业教师、农业技术人员、文物博物专业人员、统计专业人员、档案专业人员等职称系列,按省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其余系列2020年度职称评审执行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医药行业人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相关专业评审标准条件可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查询;我市职称评审的相关政策、通知,在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梅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专栏公布。
2.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对粤东西北地区和县(区)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3.继续教育条件。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要求提供2020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暂未完成2020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可用个人承诺书作为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申报,评审通过后提交《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则可确认发证。
4.论文著作条件。对有发表论文要求的申报人,其发表的论文必须提供原件。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按照《关于在职称领域开展论文造假等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梅市人社函〔2019〕151号)规定处理。
5.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6.为保证材料审核的快捷高效,提倡申报人提交材料时一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在职在岗证明材料。社保凭证必须加盖社保部门业务专用章和办理人员签名。2001年及以后取得学历的申报人自愿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打印并提交学历认证报告备核;2001年以前取得学历的申报人,必要时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籍档案原件。
(二)有关政策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符合报名条件的可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
2.实行全国统一组织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3.对于已调整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学历资历年限要求按照国家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框架确定的系列(专业),包括职称自主评审试点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资历年限的计算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对于仍执行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学历资历年限要求按照省标准框架确定的系列(专业),资历年限的计算截至2020年8月31日。
申报材料的时效截至2020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4.外省、中央单位流动至我省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根据《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我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申报职称重新评审或确认,原职称经重新评审或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高一层级的职称。
5.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把原岗位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起算,不得用原岗位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申报现岗位职称。
6.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精神,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并自2020年度起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试行。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不另行换发职称证书。
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中,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中与我省职称对应关系如下:
工程技术领域: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建筑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计量师、注册安全工程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上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城市规划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测绘师、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上各项未分级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工程师职称。
经济(会计、审计、统计)领域:经济专业技术资格、银行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以上两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其初级、中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经济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经济师、经济师职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初级、中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会计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职称。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初级、中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审计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审计师、审计师职称。
拍卖师、导游资格、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税务师,以上各项专业技术人职业资格对应我省经济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经济师职称。
房地产估价师、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注册税务师、造价工程师(2017年及以前取得,且为工程经济类学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2017年及以前取得,且为工程经济类学历人员)、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程经济类和管理类学历人员),以上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对应我省经济专业人员系列的经济师职称。注册会计师对应我省会计专业人员系列的会计师职称或审计专业人员系列的审计师职称。
医疗卫生领域:执业助理医师(含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药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执业医师(含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药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分别对应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系列的医士、医师职称。护士执业资格对应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系列的护士(中专、大专学历人员对应护士)、护师(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护理工作满1年人员)职称。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初级资格对应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系列的药师(士)、护师或技师(士)职称,中级资格对应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系列的主治(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或主管护师职称。
其他领域: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中的初级、中级、高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初、中、高级职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初级资格对应我省出版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称,中级资格对应我省出版专业人员系列的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职称。翻译专业资格的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对应翻译系列的助理翻译职称,二级口译、笔译翻译对应翻译系列的翻译职称。执业药师对应我省医药行业的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医药行业生产和流通领域,不包含医疗卫生机构人员)。
执业兽医资格对应我省农业技术人员系列的助理兽医师职称。
7.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3号),由省工程系列各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的申报范围和专业,以及评价标准、申报评价流程、具体评价办法、职称专业和技能类职业(工种)对应关系等,按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2020年度职称评审通知要求为准。
8.2020年度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按照《关于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作为的医务防疫人员实施职称激励措施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37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60号)等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把关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人员界定、推荐、公示等工作,并落实后续政策待遇。
9.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引导人才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9〕35号),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中级、高级职称时,任职年限可在现行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或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基础上放宽1年。省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继续开展基层卫生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副高级职称直接认定工作,2020年度起将基层中医药专业纳入认定范围。
10.在我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各系列、各专业职称。申报评审职称时,实行的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与省内专业技术人才一视同仁。其中,对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以及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的外籍或港澳台专业人才,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根据粤人社规〔2019〕38号文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
11.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初级280元/人、中级450元/人、高级580元/人;对需要考试、答辩和论著鉴定的人员分别加收考试费100元/人、答辩费140元/人和论著鉴定费2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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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程序和审核要求
(一)个人申报
1.申报人对所提交的材料负责。申报人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职称政策和对应的专业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及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推荐给相关评委会工作部门审核接收。
2.申报人对参与的科研、工程项目等,要附上主要的证明材料,并如实写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本人所起的作用。申报建筑工程专业人员的业绩佐证材料须经所属建筑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3.申报人所提交的奖励或成果证书,应有本人姓名;如系集体奖状的,由获奖单位出具申报人所起作用的证明(含工程图纸等),并加上获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申报人所提交的科研项目合作成果,要明确甲方、乙方的作用,由项目参与单位提供当时工作情况说明,以分清责任,明确角色和作用。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申报人伪造机关公文、印章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单位审核
1.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同步进行纸质和网上审核,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
3.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和《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写明公示时间、地点以及公示结果)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审核环节负主体责任,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主管部门、政府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审核
1.主管部门审核。对申报人单位审核后的申报材料也同步进行纸质和网上审核后将数据提交到相应的评委会。
2.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审核。对申报人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出具同意推荐评审意见。
3.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审核。在受理人社部门推荐评审的申报材料时应先确认接收到申报人电子数据并同步进行纸质材料和网上数据比对,两者相符的才予以接收。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将纸质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网上申报材料也不予通过。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3)不符合填写规范;(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五、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会管理
在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执行省即将颁布的《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以及《广东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规定》、《广东省职称评审纪律规定》、《广东省职称自主评审管理服务规定》、《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和《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等“1+5”政策文件以及《关于我市高级、市直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梅市人社函〔2017〕60号)、《关于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组织机构管理调整的通知》(梅市人社函〔2019〕82号)。
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提升水平,为专技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二)评委库管理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根据《广东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规定》,及时调整和增补评审委员,并报所属人社部门备案。市直评委会评委库请于8月30日前报送市人社局专技科备案。
(三)评委会评审和公示
1.评审前5日报送《评审方案》和评委会及学科组组成人员建议意见函,经审核同意后由人社局印发当年度评委会人员组成文件后方可进行评审。
2.评审前要组织评委学习职称政策、资格条件和评审办法。评审过程中要组织评委充分评议,要创新评价方式方法,严格评审标准。
3.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出席会议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委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4.告知评审结果。要按照《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的要求,及时做好评审结果告知。
5.做好评后公示。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的要求和格式,及时做好评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四)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1.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向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含拟在人社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的《通过人员名单公告代拟稿》)。
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自主审核确认,报送对应人社部门备案。
2.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六、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我省职称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要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评委会和评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实行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评委会办公室要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及时报告核查结果,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各级评委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将视情取消相关评审结果,并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将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七、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和自主评审单位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评审相关文件。
(二)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汇总整理本地区2020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清单,列明职称评审委员会名称、评审专业、层级、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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