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甘肃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
关于印发《甘肃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9〕32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经济发展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甘肃矿区人社局,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中关于“按照科学分类评价的要求修订职称评审标准”的要求,现将《甘肃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职改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事处,以便修改完善。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8月21日
甘肃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做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经济系列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系列新增设正高级职称。职称层级调整后包括正高、副高、中级、助理4个层级,名称依次是:正高级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各层级均分别与专业技术内部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经济师对应一至四级,高级经济师对应五至七级,经济师对应八至十级,助理经济师对应十一至十二级。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经济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做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做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本系列经济师和助理经济师实行“以考代评”方式,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实行评审方式。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可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五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甘人社通〔2018〕267号)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
(一)全省做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本专业工作及其它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违背本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 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经济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专业能力。全面掌握和熟练运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熟悉本行业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具有较高的本专业政策理论水平,能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完成经济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经济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
(二)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经济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它创造性经济相关研究成果,推动经济行业发展;或公开发表高水平论文、出版专著、译著。
(三)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
(四)是全省经济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二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高级经济师满5年。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度的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学术水平能力。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了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或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国家部委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以上。
第十六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七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经济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其它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以后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累计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 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第6名后定额人员,前5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的(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它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5名,前2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或二等奖(第2、3、4名,第1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或三等奖(第1、2名)1次;或完成(前4名)通过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经济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标准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名,前2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或二等奖(第2、3名,第1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或完成(前3名)省级经济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或完成(前3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
4.其它。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7名)或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5项至少占1项):
1.主持(累积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累积5年以上)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年均利润增长10%以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减亏10%以上(附年度财务报告)。政策性亏损企业不作盈利要求。
2.主持大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工业生产值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实际缴纳的税费或各项社会保险总额费等)达到全省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前3名)作出突出贡献(附年度财务报告)。
3.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100万元。
4.主持(前2名)制定省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1项或行业规划、经济研究政策2项;或主持(前2名)制定省级以上行业规划、行业政策和行业标准等2项,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5.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1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采纳的,或获国家部委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2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6.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
7.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完成15万字以上),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了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本人完成20万字以上)。
8.本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创名牌创品牌发挥了重要作用,企业目前拥有1个以上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或2个以上甘肃省名牌产品或甘肃省著名商标。
9.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0.主持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在岗正高级老师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1.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它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或所学专业明显不对口,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破格晋升。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十九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十九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高级经济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专业能力。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经济岗位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掌握国家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工作有关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配套法规、规章和规定,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有较强的专业理论论述和专业总结能力。
第二十二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完成经济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经济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
(二)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经济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它创造性经济相关研究成果,推动经济行业发展;或公开发表高水平论文、出版专著、译著。
(三)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为行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
(四)是本行业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经济师满5年。
(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并任经济师满5年。
第二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以上;或在1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材中撰写3万字以上。
第二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经济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它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以后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累计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第3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6名)通过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经济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标准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完成(前4名)省级经济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5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且具备第(二)款中业绩成果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3名)市厅级经济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
4.其它。获县(区、市)委县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区、市)科技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6项至少占1项):
1.主持(累积2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累积3年以上)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年均利润增长5%以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减亏5%以上(附年度财务报告)。政策性亏损企业不作盈利要求。
2.主持中型企业或非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工业生产值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实际缴纳的税费或各项社会保险总额费等)达到本市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前5名,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3.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100万元。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或本人拥有企业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所获专利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连续三年产值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或累计1000万元以上,附年度财务报告)。
5.主持(前2名)制定市厅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1项或行业规划、经济研究政策2项;或主持(前2名)制定市厅级以上行业规划、行业政策和行业标准等2项,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6.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1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纳的,或获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2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厅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7.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
8.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完成10万字以上);或主编公开出版了列入省计划的教材1部(本人完成15万字以上)。
9.本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前2名)为创名牌创品牌发挥了重要作用,企业目前拥有1个以上甘肃省名牌产品或甘肃省著名商标。
10.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1.主持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高级老师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2.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3次优秀等次。
13.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它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或所学专业明显不对口,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破格晋升。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三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
第三十二条 非公组织或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取得经济师资格,并同时具备以下2项条件标准,可不受任职年限限制(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申报高级经济师:
(一)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非公经济或民营企业的董事长及总经理,已在本企业任上述职务连续5年以上,企业无拖欠工资情况,能够有效保障当地就业稳定性(连续5年保持300人以上就业)并按标准为员工缴纳医疗、社会保险。
(二)所在企业达到以下相应条件:
1.建筑工程企业(盈利企业):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工程结算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具有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工程结算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具有工程监理(或建筑设计、或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净资产2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2.房地产企业: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近3年房屋建筑竣工面积累计10万平方米以上,且近3年商品房销售额累计10亿元以上的盈利企业。
3.交通建设工程企业:具有二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注册资本金,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的盈利企业。
4.矿山企业(盈利企业):省级以上绿色矿山企业,近3年年均生产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金属类、萤石类和地热类矿山2000万元以上;建筑石料类矿山2000万元以上;石灰石类矿山3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开采量:金属类、萤石类矿山企业5万吨以上;地热类矿山企业15万吨以上;石灰石类矿山企业100万吨以上;建筑石料类矿山企业100万吨以上。
5.金融企业(盈利企业):法人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类、证券期货类、保险类法人机构);或上年末存贷款余额分别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银行类分支机构,上年证券期货交易量达到全省证券期货营业部平均交易量水平(含)以上的证券期货公司分支机构,上年产险保费收入达1000万元(含)以上和寿险保费收入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6.其它类企业: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收益率在4%以上;或近3年年均缴税在20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或近2年内本企业销售收入进入全省本行业(中类)前5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三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市厅级”是“市州级”和“厅级”的简称,“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三十五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第三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帮扶基层经历”包括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基层工作经历即可;2016 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 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本系列实行评聘分开。
(二)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设计、科研、施工、科技管理等技术工作、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三)所称“主持”,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经济管理类专业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主要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编写等工作的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指奖项、项目(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加人(前3名)。
(四)所称“明显的经济效益”,是指年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的企业年创利税1000万元以上,其它企业年创利税300万元以上(须由税务部门提供证明)。
第三十七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获1项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三十八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一项晋升条件标准。其它条件标准计算够一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省人社厅《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 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策按策执行。
第四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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