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滨州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市属开发区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为认真做好 2020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2020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我市评审的各系列高、中、初级职称原则上应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前将材料报送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评审工作原则上应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前完成。省各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的职称按照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通知要求执行。实行“考评结合”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评审时间,由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待国家公布考试成绩和分数线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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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
1.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通过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或者通过人事代理机构申报,自由职业者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
2.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住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市职称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3.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4.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按照省有关基层职称制度和市乡镇基层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5.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基层人才、援疆援藏援青人才、扶贫协作重庆人才、复合型人才、职业技能人才、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科研人员、一线疫情防控人员等有特殊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
6.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由省级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的职称,按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具体要求执行。
(二)申报评审条件
1.我省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按照新的标准条件执行,标准条件已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发布。未完成修订的,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3.对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
4.按照《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 号)有关规定,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时,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政府组织或社会认可的各类证书均可作为依据,具体要求由各高评委自主确定。
5.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开展滨州市 2020 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和相关政策规定,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申报中级职称时提供近四年以来的继续教育情况,申报高级职称时提供近五年以来的继续教育情况。
三、申报和审核要求
(一)申报要求申报人员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根据申报职称系列(专业)评价标准要求,提供佐证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或取得现职称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推行代表作制度,填报的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 3 件,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不超过 3 项(标准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申报职称,应提供按照《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 号)规定办理的审批手续,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表》原件。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简化职称申报评审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 17 号)要求,对能提供信息共享或网上上传电子佐证材料的,不再要求申报人提供纸质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改系列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的预申报工作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实行按岗评审的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岗位空缺需求,组织申报推荐工作。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申报单位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申报人数。
向省高评委推荐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授权的市直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受理、审查、整理、汇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呈报省高评委;向市高评委和中评委推荐评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县(市、区)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呈报,市直部门(单位)的由市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呈报。凡未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主管部门(单位)人事机构审核盖章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二)审核要求
1.单位审核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做好申报前公示工作,按要求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并签名盖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单位组织推荐时,要按规定公开专业技术任职条件、推荐办法,事业单位应一并公布岗位名称及空岗数量,按要求成立 7 人以上的推荐委员会(老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单位应相应增加人数),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排出推荐名次。单位确定推荐申报职称人员名单后,要将申报人评审材料、被推荐申报人员名单、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等情况(有保密要求和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2.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审核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用人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四、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会组建及调整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2020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要求,继续授权市教育局组建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和副高级的评审委员会。委托市卫生健康委组建卫生技术副高级、基层卫生技术副高级和正高级的评审委员会。按照中共滨州市委《关于建设产教融合型、实业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滨发〔2020〕8 号)要求,将技工学校教师中级评审权限下放至各技工院校。动态调整市级评审委员会和范围权限。《2020 年度滨州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市级高、中级评审委员会名单》见附件 1,市直部门(单位)组建的初评委名单将于近期另行发文公布。各县(市、区)组建的中评委和初评委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开。
(二)评委会评审
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评审工作方案、遴选老师组建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应结合实际创新评审评价办法,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对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进行综合评价,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连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备选人员情况表》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情况表》,在评审会议召开 5 日前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五、公示及发文发证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应及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和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官方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各用人单位按照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要求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应按程序确认或核准备案,及时行文公布,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22 号)规定发放职称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的职称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自行下载打印。
六、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要按照省、市职称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县(市、区)、本部门(单位)申报工作,要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评委会的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加强监督督查。各评委会和用人单位要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有条件的评委会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导所属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将视情况责令整改。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建立职称诚信制度。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14 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等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将作为失信信息予以记录。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省、市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
1.2020 年度滨州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市级高、中级评审委员会名单
2.2020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时间安排表
3.关于报送职称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说明
4.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情况表
5.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六公开”监督卡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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