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鄂州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通知
关于做好2020年度鄂州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人社局,组织人事局(职改办),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职改办《关于做好2020年度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20〕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职称评审范围和对象为现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经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批的“双肩挑”人员可申报职称,申报时须提供近3年审批手续。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除外)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评审时间
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会”,见附件1)开展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具体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以各高评委会办公室发布的年度评审(材料受理)通知为准。各系列(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以各评委会发布的评审通知为准。
三、申报渠道和条件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对其业绩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办公室。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其中聘用(人事代理)人员,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业绩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推荐时在其岗位审核表中注明聘用或人事代理人员。
(二)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制约。可由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学会)等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被派驻我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在我市申报职称评审。
(三)自由职业人员,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四)申报人员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原则,根据各职称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发布的年度评审(材料受理)通知要求和申报评审条件为准,如实填报个人学历、从业经历、现岗位情况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签订诚信承诺书(附件3),并报送至用人单位。其中高级职称须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省人社厅,查找“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点击在线申请)申报(自主评审单位可自主选择使用)。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或申报时提交材料不全或未如实填报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相关政策
(一)高级经济师评审。自2020年起,副高级经济师职称需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作为申报副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的条件;知识产权专业纳入经济系列,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评审或认定,副高级职称需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作为申报副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的条件,此前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职称,可作为申报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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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根据《关于明确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管理权限的通知》(鄂职改字〔2020〕3号文件精神,撤销原“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鄂州)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新组建“鄂州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推行乡村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称专项评审,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单独制定标准、单独组织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继续推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统一。正高级教师仍实行总量控制,评审通过的高级教师中,担任学校和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不得超过30%。
(三)卫生系列职称评审。继续开展三甲医院自主评审和其他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区域评审(含基卫高评审)。根据《关于做好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20〕40号)文件精神,落实对参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人员的激励倾斜政策,将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表现与职称评审挂钩,优先申报评审,开通绿色通道,在量化评审时给予加分。
(四)水平能力测试。专业技术人员报考专业、级别应与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级别相一致,合格标准仍实行双线控制(合格线按百分制计算不低于60分,合格率不超过80%)。各评委会办公室在组织水平能力测试时要细化防疫措施,创新方式方法,确保水平能力测试工作安全平稳。
(五)转评和晋升。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符合现专业技术岗位能力业绩条件的,可以申报转评。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对应为国家规定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专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原职称系列(专业)与现申报职称系列(专业)相近、岗位职责相关联的,原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和聘任年限可累计计算,原岗位工作业绩可作为晋升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度不得同时转评和晋升。
(六)职称评审通过率。正高级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70%(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核定通过人数),副高级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80%。中初级通过率按权限由相应评委会核准管理部门确定。自主评审单位按不超过岗位空缺数设定通过人数。
评审通过率=评审通过人数÷正式提交评委会评审人数×100%。高层次人才、援外援藏援疆援青人员可不纳入评审通过率计算范围。
(七)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推动已上线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查验”“职称证书补办”等事项网上办理,加强现有政务信息资源和电子证照数据应用,继续精简“单位公示证明”“高级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各类材料。职称证书实行“单位集中领取、统一办理”。从今年起,专业技术人员补办职称证书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时,不需要登报刊登遗失声明,只提供相应补办(发)登记表、1寸白底登记照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即可办理。
五、资格审核
(一)用人单位推荐初审。用人单位对推荐程序及申报人员岗位、工作经历及业绩材料审核把关负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推荐时,可制定不低于省级标准的单位推荐标准,推荐程序应公开透明,推荐结果须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出具“申报人员工作岗位符合申报条件规定,个人信息和业绩材料已经审核,均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的推荐意见,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二)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审。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负责复审工作,重点审核破格、转评、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双肩挑”人员的相关手续等,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三)评委会办公室终审。对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卫生、中小学教师终审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评审要求
1.严格标准条件。评委会办公室是评审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严格对照本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结合行业实际,制定具体的评审方案和量化标准,合理设置学历、资历、论文在量化评审中所占比重,科学开展评审,确保评审质量。各评委会评审工作方案,应于评审前10个工作日报市职改办备案。
2.严格评审程序。高级评委会老师评委由市职改办会同异地市州职改办在省级评委库中随机抽选产生。实行“双公示”制度,评审前公示参评人员名单、评审后公示通过人员名单。评审会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情况报告等材料报送至职改部门。高级职称通过人员名单同步在省人社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卫生自主评审单位评审结果在公示后15 个工作日内报市卫健委、市职改办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市卫健委、市职改办分别报省卫健委、省职改办备案。
3.严格评审纪律。评委会办公室组建监督委员会,对评审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年度评审老师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回避、保密制度,严格落实评审封闭等要求。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将上报省职改办并取消评委资格,视情节轻重通报至所在单位。对违反评审纪律的工作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4、严格工作责任。各级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办公室、用人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层层负责的工作合力。市职改办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督,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评委会及其办公室开展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以及必要的倒查、复查。凡违反政策规定的,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评审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本年度职称评审过程中,如遇其他职称政策调整,按策执行。
鄂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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