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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知识点:消费税

更新时间:2020-12-06 07:25: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3收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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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环球青藤旗下品牌)小编为大家分享“2021年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知识点:消费税”,由于大部分报考高级经济师的考生都是工作人员,没有充足的时间去备考,因此小编建议大家要早日进入备考状态哦!今天为大家带来的知识点是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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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消费税

一、自行销售

1.从量定额: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实行定额税率

2.从价定率: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3.包装物:

(1)对于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不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3)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二、自产自用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注意】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三、委托加工

1.委托加工: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行为。

2.委托加工计税价格的确定:

(1)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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