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知识点: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
知识点: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
一、税收保全措施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对该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冻结存款: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2、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的物品范围:
(1)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2)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3)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二、税收强制执行
1、内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扣缴税款: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适用范围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3、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4、不适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2021年高级经济师报名时间暂未公布,大家可参考2020年报名时间>>>点击查看,小编建议考生可提前填写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服务,届时我们会及时提醒您2021年各地区高级经济师报名时间通知。
以上内容是2021年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知识点: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小编为广大考生上传更多2021年高级经济师高频考点、备考指南文档,可点击“免费下载”按钮后进入下载页面。
最新资讯
- 陕西2024年高级经济师评审申报条件有哪些2024-08-05
- 高级经济师时政热点:如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2024-05-30
- 高级经济师时政热点:一揽子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举措2024-05-09
- 2024年高级房地产经济师考试用书出版了吗2024-05-06
- 高级经济师时政热点:深刻把握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实践要求2024-03-21
- 高级经济师时政热点:新增1200万人以上 2024年如何稳住就业大盘?2024-03-11
- 高级经济师时政热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指引指南2024-02-26
- 高级经济师时政热点:节后“降息” 金融发力稳开局2024-02-22
- 复习不迷路:2024年高级经济师各专业备考计划汇总2024-02-21
- 2024年高级经济师金融专业备考计划202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