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深圳市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12月30日至2021年1月24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深圳市
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4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安排
(一)按照我省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部署,我市各系列市属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申报受理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月24日。其中:
1.2021年1月24日24时前,申报单位须在申报系统中将申报记录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在此时点前,未提交至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申报记录无法继续申报本年度职称评审。
2.申报材料提交至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并完成职称评审费的缴费。申报材料提交、评审费缴交的时点和要求,以及其他有关申报事项,请查阅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官方网站发布的评审工作通知,或咨询各评委会办公室(市属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详见附件1)。其中评审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
3.对于国家已出台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而我省正在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的农业技术人员系列,具体申报时间以其职称评审委员会通知为准。
(二)各市属职称评审委员会均统一在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受理申报。
(三)2020年我市中小学教师系列、卫生系列、医药行业人才、会计专业人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具体事项另行发文通知。其中:
1.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详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20〕52号)。
2.卫生系列职称评审申报详见《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深卫健发〔2020〕66号)。
3.会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通知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联合印发。
4.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按照我省统一部署开展。
5.医药行业人才职称评审通知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
(四)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高校、自主评审试点单位,按所备案的政策和进度安排推进。经我局备案的自主评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报备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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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要求,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评审标准条件执行。结合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系列推进的部署安排,国家已出台改革指导意见的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教师、工程技术人才、会计人员、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经济人员、中等职业教师、农业技术人员、文物博物专业人员、统计专业人员、档案专业人员等系列,按国家基本标准条件和省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资历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具体要求以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知为准。我省暂未出台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待省出台标准条件后再组织开展评审。
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医药行业人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其余系列2020年职称评审仍暂执行1998年以来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资历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
申报材料的时效截至2020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三)申报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的,按照《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粤人社规〔2020〕33号)规定执行。
(四)在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市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五)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职称推荐申报环节增加相关要求。在申报评审时不要求提供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
(六)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27号)要求,申报2020年度职称评审只需提供2020年度(自2020年1月1日起)的继续教育材料。
三、申报有关事项说明
(一)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研究制定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式下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方案,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落实疫情防疫措施,做好人员宣传引导、防疫物资储备和场地消毒,积极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防控工作,保障评审老师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申报评审各环节做出合理安排,最大限度落实“不见面”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老师评委培训可通过网络开展,面试答辩可采取远程网络答辩等多种方式进行。对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要合理统筹安排,减少办事人员等待时间,避免人员扎堆聚集。
(二)2020年度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按照《关于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作为的医务防疫人员实施职称激励措施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37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60号)等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把关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人员界定、推荐、公示等工作,并落实后续政策待遇。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职称评审时,要客观评价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岗位风险、具体业绩和实际贡献,不搞“一刀切”评审。
(三)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转系列(专业)评审,按《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及《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粤人社规〔2020〕33号)执行。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
(四)建筑工程、路桥工程、铁道交通工程专业的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中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标准化工程专业的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2018、2019、2020年考试合格的人员可申报2020年度职称评审;2018年考试合格人员申报2020年度职称评审,申报的学历、资历条件依照考试合格当年度规定执行。
(五)省外来深专业技术人员凭省外合法合规取得的职称(特指非广东省各级职称管理部门核准的职称),可在我市直接申报评审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换发我省职称证书的,按照《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粤人社规〔2020〕33号)规定执行。
(六)在我市申报职称评审时,不与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挂钩,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和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可在我市直接申报职称评审。
(七)根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在深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时,在港澳台或国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作为有效工作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港澳台专业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此外,已获得香港测量师(产业测量组)资格的专业人士,可按照房地产估价师相关规定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已获香港规划师学会相应会员资格的专业人士,可按照注册城乡规划师相关规定申报相应的副高级职称。
(八)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对工艺美术、艺术等实践性、操作性强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鼓励各职称评审委员会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获得奖项等成果形式代替论文。
(九)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束后,申报人可自行登陆申报网站自助查询评审结果。评审通过人员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本人电子职称证书。
(十)我省已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详见附件2020年深圳市职称申报有关政策简要说明之附录),自2020年度起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实行。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相应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视同其具备我省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申报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时,资历自职业资格评价通过日期起算。
(十一)根据《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13号),我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工程技术职称试点,由省级工程技术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2020年度省级工程技术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继续开展相关试点,我市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工程技术职称,按照省级工程技术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通知要求执行。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实行职称评审诚信申报。对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2020年深圳市职称申报有关政策简要说明严重缺失的“一票否决”。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一经查实,取消评审通过的结果或撤销已获得的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二)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要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申报时所在单位有义务落实“评前公示”、评审通过人员“评后公示”的“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职称申报、推荐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审委员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不得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通知未作明确事宜,执行国家、广东省以及深圳市现行职称评审规定。
(五)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职称评审评委会组建单位有违规行为的,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88123617、88128639,电子邮箱:zyjs@hrss.sz.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市属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
2.2020年深圳市职称申报有关政策简要说明
3.2020年广东省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文件汇编
4.广东省职称评价条件汇编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2.附件2:2020年深圳市职称评审申报政策简要说明.pdf
3.附件3:2020年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政策文件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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