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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知识点及习题: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

更新时间:2021-04-22 13:08:3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48收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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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在距离高级经济师考试时间越来越近,高级经济师知识点涉及范围广泛,小编已经感受到了很多同学的慌张,别慌!为了帮助大家冲刺高经,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1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知识点及习题: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希望大家坚持打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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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

一、职务发明的含义

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的认定

(一)职务发明的情形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

专利权利归单位: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1)原则上归单位

(2)可以通过约定做出另外安排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3.区分的意义

(二)职务发明的条件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1)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档案、设计图纸、新技术信息等。

(2)如果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但是这种条件对完成发明无关紧要,则不是职务发明。

(3)使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是为了完成发明创造,而不是为了实施、转化发明。如果是后者,则不构成职务发明创造。

(4)虽然利用了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但是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或者仅在发明创造完成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均不属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属于非职务发明。

三、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专利法第15条)

1.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2.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3.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4. 《民法典》第847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例题•单选】张教授是某药科大学教授,新冠疫情期间临时受聘于某生物制药公司,负责研发对抗疫情的新药。在此期间,张某主要利用制药公司的资金、设备、技术资料等开展研发工作。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由于张教授是临时受聘人员,其研发成果属于非职务发明

B.张教授在离职后1年内研发的抗疫新药属于职务发明

C.张教授在研发抗疫新药过程中研发出一款治疗普通伤风感冒的药,该药属于职务发明

D.张教授通过支付使用费利用制药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自己原有的一项科研任务,研发成果属于非职务发明

【参考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职务发明。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中,“本单位”包括临时受聘单位。履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③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l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单位职工在发明创造过程中,虽然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交纳使用费的,不属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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