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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级经济师评审政策:《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1-07-13 12:49:03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250收藏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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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享“重庆高级经济师评审政策:《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其中提到了重庆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应满足哪些条件、如何申报职称评审等内容,具体如下:
重庆高级经济师评审政策:《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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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级经济师评审政策:《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政策出台的背景?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以下简称《规定》),为规范全市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该办法适用范围是哪些?

《办法》明确,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对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如何组建?

《办法》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原则上应分别组建;无条件分别组建的,可合并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评审本级及以下层级职称。

各区县、各部门和用人单位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由“组建单位推荐一批、社会遴选一批、核准部门认定一批”组成,组建单位推荐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的人数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数的3倍,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四、职称评审专家应具备哪些条件?

《办法》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正副高合并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全部具有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全部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其中,正高级职称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1/2;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全部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评审专家不少于1/2;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全部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和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或处分影响期内的;

(二)受到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的;

(三)被组织立案调查或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的;

(四)不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的;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的、业内知名专家、中医等情况除外)原则上不再进入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

五、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应满足哪些条件?

《办法》规定,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按照公务员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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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业技术人才如何申报职称?

《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各类人员申报评审职称具体程序:

(一)市属事业单位人员按所在单位、单位主管部门的程序推荐上报;区县属事业单位人员按所在单位、单位区县主管部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程序推荐报送;

(二)市属国有企业人员按所在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企业)的程序推荐上报;区县属国有企业人员按所在企业、区县企业主管部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程序推荐报送;

(三)本市非公有制单位人员,人事代理机构(存档机构)在重庆辖区内的,按所在单位、人事代理机构(存档机构)、人事代理机构(存档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程序推荐上报;人事代理机构(存档机构)不在重庆辖区内的,按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参保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程序推荐报送;

(四)市外非公有制单位人员被派驻重庆辖区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且参保或者人事代理机构(存档机构)任中一项在重庆辖区内,可按第(三)项的程序在我市申报职称评审;

(五)自由职业者按人事代理机构(存档机构)、人事代理机构(存档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程序推荐报送;

(六)中央、外地在渝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市评审职称的,由其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所在单位、驻渝最高机构的程序推荐报送;

(七)混合所有制等单位人员根据人事隶属关系,按照上述相关程序在我市申报职称评审;

(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聘请的合同制员工(档案存放于人事代理机构)或劳务派遣人员,按第(三)项的程序推荐上报。

(九)所在单位具有职称自主评审权限的,以核准备案的职称申报程序为准,不严格受限于上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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