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度淄博市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1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和评审范围
(一)申报范围
1.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由所在工作单位通过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并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上报。自由职业者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者由其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
3.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市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4.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评审范围
1.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和授权评审的要求组织评审,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
2.中央、省属驻淄单位和外市委托我市评审高、中级职称的,须经有权限的部门开具委托函,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评委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执行。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相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1.我省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专业),按照新的标准条件执行。未完成修订的,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标准条件已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发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左下角“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专栏予以转载。
2.继续教育条件,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申报职称评审要完成2021年之前(包括2021年度)相应年限的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具体年限按照标准条件规定的申报年限确定。个人继续教育学时(学分)需要通过“淄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云平台”进行学习、考试(包括补学、补考)获得。云平台网络地址:http://sdzb.yxlearning.com,也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左下角“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专栏登录。
3.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职称系列(专业)相一致。事业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职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职称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相关政策
1.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执行。
2.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3.援疆援藏援青人才、扶贫协作人才、一线疫情防控人员等有特殊政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乡镇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函〔2019〕1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享受直评政策。
5.经批准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按照《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鲁人社字〔2020〕28号文件进一步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淄人社字〔2020〕72号)有关规定执行。
6.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的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可以申报改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改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应当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标准条件。申报的职称应当与原取得的职称同层级,申报的系列(专业)应当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改系列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应当参加相应考试。
7.鼓励发展复合型人才。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才,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不受所在单位岗位限制。
8.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按照《关于开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通知》(淄人社字〔2019〕112号)规定执行。
9.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 〔2020〕13号文件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72号),在我市职称评审权限和范围内,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对于是否具有下一级职称不作要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按照《淄博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淄人社发〔2018〕46号)界定。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一般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优秀青年人才一般不超过35周岁。
10.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可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0〕16号)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对应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艺术、实验技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实行贯通的职称系列,待省行业主管部门出台本领域工作落实措施后,再行部署职称评审工作。
11.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12.根据我市的职称评审权限和范围,对原执行职级工资制、未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在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后,专业技术人才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不受任职年限和职务级别的限制,申报评审中级及以下相应的职称。
13.实行按岗评审的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岗位空缺情况,组织申报推荐工作。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申报单位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人才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申报人数。事业单位的核岗工作由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单位)负责。
14.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的衔接,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规定执行。
15.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向开发区下放特色专业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08号)精神,鼓励省级以上开发区在现有职称系列内开展特色专业职称评审工作。
16.职称评审费的收取按照《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4号)规定执行。
17.根据《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369”行动方案》,我市与省会经济圈内济南、泰安、聊城、德州、滨州、东营等市实行职称、继续教育互认,专业技术人才调入我市后不再办理职称确认、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核验,可持在上述城市获得的职称、继续教育证书参加我市职称评审。
三、材料填报、审核要求
个人填报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审核,以及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均通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117.73.253.239:9000/rsrc/ww/login_gg.html)进行,也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左下角“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专栏“职称申报系统”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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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填报
1.申报人员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填报。按要求提供各种佐证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等。淡化论文、奖项数量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填报的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3件,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不超过3项(标准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六公开”监督卡》在所有材料的末尾上报,为必要件。申报材料将在服务平台长期保存,有关部门根据群众举报等情况可随时进行核查,申报人员务必实事求是地填写。
2.申报人员在完成信息填报后,要打印、上报纸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式3份),在“诚信承诺书”的“承诺人”处亲笔签名。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申报人员上报的纸质材料。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简化职称申报评审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7号)要求,对能提供信息共享或者网上上传电子佐证材料的,一般不再要求申报人提供纸质材料。
(二)单位审核
1.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按要求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并签名盖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单位确定推荐申报职称人员名单后,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有保密要求和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等联系方式,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自由职业者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或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等履行公示程序。
(三)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
1.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由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市企业联合会参与化工工程、环保工程中级职称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材料初审完毕后,经市工信局复审,交由市工程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连同其他专业一起评审。
2.推荐评审高、中级职称的申报材料,由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部门(单位)审核后报相应的评委会办事机构。
四、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会组建及调整
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有关规定,动态调整相应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办事机构。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2号)精神,我市组建基层工程技术、基层农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分别设在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审按照省统计局部署安排进行。
调整后的2021年度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名单详见附件1、2、3。
(二)评委会评审
1.各评委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评审,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标准条件。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结合实际创新评审评价方式和办法,可采用业务测试、面试答辩、综合评议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业绩情况进行全面、科学地评价。
2.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分析、汇总工作,制定《职称评审工作方案》,并在评审会议召开5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组织评审。
五、评审结果公示及核准公布
(一)严格执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
职称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和办事机构官方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要公布受理渠道,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问题或出现争议的,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具体规定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公示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2号)执行。
(二)审核备案和行文公布
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评审结果鉴证单、评委会会议纪要、评审工作报告等核准备案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及时行文公布,职称取得时间从评审通过之日起算。
(三)证书发放
全面推行职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登录“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 ”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六、时间安排和组织管理
(一)时间安排
1.总体安排。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应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一般情况下,应于10月中旬之前完成组织申报、评议推荐和呈报工作;11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12月底前完成审核、备案、公布等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期评审的,应于11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书面申请。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可自行确定具体时间安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严格材料报送时限,逾期不再受理。
(1)省高评委负责评审的高级职称材料申报时间及要求,按各高评委有关规定执行,具体通知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左下角“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专栏、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查询。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的工程技术副高级、基层工程技术正副高级、经济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系统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
(3)我市其他评委会办事机构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具体通知在区县、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布。
(二)组织管理
1.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评审工作方案、遴选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审查把关,确保职称评审工作有序进行。
2.评审工作结束后,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进行认真总结,并对下年度如何改进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于2021年12月31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延期评审的于评审结束10日内报送总结材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对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3.职称申报、评审的相关政策、信息等,可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省直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所在部门(单位)网站、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左下角“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专栏查询。
七、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各区县、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我市职称相关政策要求,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尽快落地、发挥实效,严肃认真做好本区县、本部门(单位)职称工作。受理信访、投诉主要由用人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落实、调查,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得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保障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评审委员会和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有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检查,指导所属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强化责任追究。用人单位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组织推荐;主管部门审查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等;呈报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齐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指导本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和材料审核工作,做好评审前材料分类整理、准备工作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组织服务工作;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标准条件、工作程序、评审质量;职称管理部门负责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各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将视情况责令整改。对于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员,各区县、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予以核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现行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
1.2021年度淄博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名单
2.2021年度淄博市市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名单
3.2021年度淄博市市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名单
4.2021年度淄博市市级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联系方式
5.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六公开”监督卡
附件1-4:2021年度淄博市各级职称评委会名单、高中级评委会办事机构联系方式.xls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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