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黑龙江高级经济师评审工作及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0月19日至10月23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中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于8月启动,高级职称评审时间由省里统一安排(附件1),其中已经下放的高级职称以及中级职称评审时间由各地各单位自行安排(高级职称评审时间须提前一周上报省人社厅事业处),评审工作原则上应于2021年12月底前结束。参评人员所有申报材料认定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31日,继续按现行评审标准执行。
二、各级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须按照岗位管理核定的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空额情况,合理确定推荐参评人员数量,将日常表现、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与职称评聘相结合,通过开展岗位竞聘实现岗位能上能下,妥善解决有资格待聘的"存量”与没资格待评的"增量”问题。自评直聘单位须严格根据岗位空额开展评审,组织实施岗位聘用工作。
三、从今年开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省直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组建;在工程系列职称中增设通信工程专业评审委员会,由省通信管理局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包括通信网络工程、通信产品研发、通信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标准按信息技术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标准执行,新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初级、中级职称按国家规定继续实行考试的评价方式。
四、从今年开始,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林业草原工程专业职称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石化公司、大庆炼化公司的工程系列(不含建设工程、广播电视工程)、技工院校教师(不含正高级)、会计、经济系列(专业)职称由各集团公司按管理权限自主评审,其余系列(专业)职称统一委托我省实行属地化管理,由驻我省集团公司直接向相应评审委员会申报。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参加全省统一评审,其中省直不设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参加所在设区的市(地)评审;申报中级职称人员参加所在设区的市(地)评审或认定,申报初级职称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自行开展认定工作,其中国家统一考试系列(专业)须通过考试取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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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国家和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保护关心关爱医务人员长效机制,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职称晋升倾斜政策,将医务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现实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共同做好符合条件人员的申报推荐和评审聘任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信息比对核查,严格执行"只可就近享受一次”的政策规定。
六、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和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有关要求,经商省教育厅,从今年开始,将到农村学校、边远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作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申报高级职称的必要条件,对普通高中、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原则上不作要求,各地可采用轮岗、支教、送教、挂职等多种方式开展支教工作;经商省卫健委,从今年开始,城市三级医院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的,应当有累计1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经历。
七、鉴于《实用人才、实用技术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和脱贫攻坚行动计划》已经结束,今后不再开展"双实用计划”人才专项职称评审。从今年开始,落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要求,将专业技术人员在基层参加乡村振兴时间折算为相应课时或科研任务量,在基层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将服务地方产业发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实绩贡献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评、评审优先通过。
八、翻译系列职称评审按照中国外文局《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翻译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外文职改字〔2021〕23号,官网:http://www.cipg.org.cn/)有关要求执行,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地)人社部门于9月30日前将参评人员申报材料报送省人社厅事业处。
九、严格执行申报人员诚信守诺和失信惩戒机制,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虚假材料信息、业绩成果及相关佐证材料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已经取得资格的予以撤销,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同时追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十、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对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查,避免简单地将问题和矛盾上交;强化年度考核结果在推荐申报中的应用,避免出现考核与晋升"脱节”或"两层皮”现象;事业单位人员须提供被聘在岗1年以上的最后一次岗位变动工资审批表和本年度工资晋升审批表。
十一、各级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要依法履行审核职责,对申报人员参评资格和评审材料进行逐一审核,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材料的工作要求,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要及时退回并告知原因;要做好评审会议记录归档及复查、投诉受理工作,评审资料存档原则上不少于15年。
十二、省级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通知报省人社厅备案后,在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官网和省人社厅官网"职称评审”专栏同时发布;评审结果在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官网公示,评审结果确认在省人社厅官网"职称评审”专栏公示,最终以省人社厅制发的任职资格文件为准。各市(地)和具有职称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十三、按照国家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要求,从今年开始,全省年度职称评审(含定职)确认通过人员信息须按时上传人社部职称查询系统数据库,各地各部门须在评审工作结束1个月内将取得高、中、初级职称人员信息(附件2)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省人社厅,逾期未上报的不予备案。同时,承接高级职称评审职能的市(地)和自主评审单位,须将任职文件及人员信息报省人社厅备案。
十四、全省职称评审、认定等涉及的信息录入、审核上报和接收反馈等工作均须通过"黑龙江省职称管理平台”组织实施,否则不予备案。部门用户IP地址:http://60.219.211.87:8888,个人用户IP地址:http://60.219.211.87:8888/pwh/cj.jsp,平台技术咨询电话:0451-58976520。
十五、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准确把握政策标准,优化服务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做好申报推荐、材料审核、评审管理、公示确认等相关工作,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严肃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评审环境。
十六、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年度评审工作,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报备工作要求,在组织申报、材料收集、专家评审、面试答辩等环节,可采取分时段、分批次、分组别以及网络评议、视频答辩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人员聚集,做好工作场所的消杀和工作人员防护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1.2021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计划安排
2.黑龙江省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信息统计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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