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级经济师政策:关于印发《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
2021年8月1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从事人力资源管理、职业技能开发、劳动薪酬管理、劳动经济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第四条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审的方式。
第五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本条件施行。
第六条 申报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审,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极端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问题者,以及在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者,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八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须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九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计划申报高级经济师评审的考生建议认真阅读哦,避免造成无法参加评审,小编建议考生立即填写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服务,届时我们会及时提醒您2021年新疆高级经济师考试合格证书领取时间通知。
想要了解其他地区评审申报安排,可点击查看>>2021年全国各省高级经济师评审通知及评审时间汇总
第十条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或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或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5年,并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学识水平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掌握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2.熟悉并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及各项配套法规,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
3.了解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能够正确处理或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
4.具备指导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主持或作为骨干,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研究、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的能力。
2.主持或参与制定县级以上部门、本专业领域内的改革方案、规划、规章、技术操作规程及项目科研报告。
3.具有较高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综合运用能力,能够对本专业报表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提出较高水平的统计分析报告或主持组织专题调研工作的能力。
4.县及县以下单位长期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专业具有独到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业绩成果
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持或作为骨干,制订3项以上本专业的发展规划,得到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已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编写3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自治区级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1项以上国家或2项以上自治区级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4.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
5.在本专业领域内有创新,获得自治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的荣誉称号(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6.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7.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独著)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第十一条 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或取得相近专业高级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全面掌握和熟练运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具有较高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领域政策理论水平,并在经济学某一领域具有独创性研究。
2.熟悉国内外经济动态和经济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3.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国际法则,掌握本专业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
4.具有指导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持或作为骨干,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研究、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的能力。
2.主持制定县级以上部门、本专业领域内的改革方案、规划、规章及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自治区相关部门评估论证并实施。
3.具有较高的信息分析、判断和综合运用能力,能够对本专业报表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提出高水平的统计分析报告或主持组织专题调研工作的能力。
4.县及县以下单位长期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专业具有独到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1项以上国家或2项以上自治区级促进就业、人才发展、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相关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2.主持完成国家重点课题1项以上或自治区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地州市、厅(局)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自治区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或地州市、厅(局)级重点课题5项以上。
4.主持制定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3项地州市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自治区级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和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实施。
5.主持或作为骨干,组织3场以上高层次人力资源行业论坛、发展研讨会、项目对接会等重大活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6.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近5年中连续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县级以上表彰奖励4次以上。
7.主持或作为骨干,编写或修订2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相关的专著(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或技术手册)。
8.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第十二条本条件中的“相关职(执)业资格”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为经济师的职(执)业资格,如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纪、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等属性相近职称系列,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条件。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求,专业技术岗位发生变化,需参评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职称,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01号)执行。
第十四条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五条本条件中的“县及县以下单位”是按行政区域划分。
第十六条本条件中提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重要贡献,是指直接的效益及贡献,须提交所在单位鉴定意见和地州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材料;课题须提交立项及结项材料、重点课题须提交鉴定部门鉴定材料;标准制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等均须有原稿、原件和相应部门鉴定意见,个人排名须在前5位,被采用的须提供有关单位采用证明。
第十七条 原评审通过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与根据本评审条件通过的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同等互认、效力一致。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2019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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