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天津市高级经济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1年专业技术职称
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高等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各职称专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提升职称评审科学化、便利化、信息化水平,现就做好本市2021年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相关规定,本市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可以参加本市职称评审。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需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层级规定的申报条件,一般每年只能申报一次。
(二)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在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港澳台和外籍人才,均可申报。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本市设置全部27个职称系列(见附件1),各系列及其所属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由市人社局核准备案的社会化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见附件2)和用人单位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已完成职称制度改革并实施的职称系列,按照新的职称评价标准执行。
(四)对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核验,市人社局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五)高技能人才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申报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或专业)职称。按照《市人社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96号)规定,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符合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标准的,可持职业资格证书和用人单位聘任证明直接申报。
(六)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40号)、《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卫人〔2021〕340号)等文件规定,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各项政策。
(七)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有关要求,积极做好思政课教师、辅导员和中小学德育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落实国家及本市“双减”工作要求,将中小学教师参加课后服务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落实学前教育改革、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有关要求,学前教育教师、保健教师和健康教育教师可参加相应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校医可参加卫生系列基层卫生专业职称评审。
(八)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保障援派人员、双创人员、科技特派员等享有相应的职称申报权益。专业技术人才可凭持有的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省级人社(职称)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在本市进行职称评聘。
二、时间安排
(一)发布申报要求。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研究制定本系列(或专业)2021年职称评审方案,内容包括评审层级、评审标准、评审方式、岗位要求、申报材料等,报经市人社局同意,于9月30日(星期四)前向社会公布。
(二)开展申报推荐。各业务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申报人依据相应职称评审方案,填写《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见附件3),准备对应佐证材料。用人单位审核材料后开展推荐,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资料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业务主管部门应于11月19日(星期五)前审核确定推荐申报人员。
(三)开展线上申报。为落实全国职称评审系统并轨要求,实现职称申报评审全程无纸化办理,本市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将升级为“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在职称评审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确定推荐申报人员在线填报本人申报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线确认并提交至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于11月30日(星期二)前完成确认并提交至职称评审委员会。
(四)组织专家评审。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开展材料受理、评审会议组织等工作,全部评审工作原则上应于2022年1月28日(星期五)前完成。其中,应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受理,全部材料受理完成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专家评审会议,专家评审会议召开7日前应完成评审专家在线抽取工作。本年度申报周期内新增设的职称专业以及新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评审工作完成时间可放宽至2022年3月31日前。2021年12月31日以后完成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审通过时间按2021年12月31日计算。
(五)公布评审结果。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在评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将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报告于公示完成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人社局备案,并抄送专业主管部门。
(六)获取职称证书。评审结果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职称证书制作。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可按照《市人社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2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审系统中获取电子职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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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了解其他地区评审申报安排,可点击查看>>2021年全国各省高级经济师评审通知及评审时间汇总
三、有关要求
(一)不断优化职称申报服务。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要切实加强职称政策宣传,利用政策宣讲会、微信公众号、微博、网站客户端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巡讲、解读,主动对接用人单位需求,积极妥善解决实际问题。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从劳动关系所在地、人事档案存放地或全市非公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申报职称。对劳动关系的确认,可通过查验劳动合同备案记录、社保登记记录、6个月以上的工资发放记录等方式进行。
(二)严格落实申报程序。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四公开”、“双公示”制度,做好审核推荐、专家评审等各项工作,规范程序,加强管理,严肃纪律,保证质量。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积极探索运用笔试、述职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维度评价方式,不断提升职称评审科学性。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置。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经费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67号)有关规定,市人社局统一向市财政申请保障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劳务费和评审会议支出。
(三)加强协调确保落实。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要密切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按照本通知的时间节点开展工作,做好申报评审各环节的衔接。本年度职称申报周期内,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民营企业人才职称申报、“科创企业评职称”专项服务等工作可按原渠道继续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反映。
职称政策咨询电话详见《政策咨询电话表》(附件4)
职称评审系统使用咨询电话:022-23269010
附件:1.天津市职称系列(专业)设置表
2.天津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表
3.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
4.政策咨询电话表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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