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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高级经济师《金融》论文范文:新时代下对信托业务发展的重新思考

更新时间:2021-12-10 11:10:3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02收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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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级经济师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评审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论文,环球网校小编分享“高级经济师《建筑与房地产经济》论文范文:新时代下对信托业务发展的重新思考”,希望对打算申报高级经济师建筑与房地产评审的考生有所帮助,具体如下:

相信大家都知道,高级经济师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考试+评审都通过后,才能获得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论文,如何才能顺利发表论文呢?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了高级经济师《金融》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哦。考生可点击免费下载>>这样准备高级经济师论文,还担心过不了吗?帮助大家顺利发表论文。

关键词:新时代信托;转型必要性;潜在限制

一、新时代下的新变化

在资管新规颁布的大环境下,整个资管行业转型升级取得成效:对资管新规的内容,各方面已形成共识,呼吁松绑的呼声已平息,各类机构将精力聚焦于推进改革中;形成了总体的监管制度体系,金融脱实向虚的现象得到明显遏制;各类机构竞争中有合作,优势互补将是未来合作的主流;同业合作,银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等规模下降;信贷结构得到系统优化,支持中小微企业明显增多;各机构以资管新规为依托加速转型。

严监管是2018年信托行业的关键词,延伸到2019年,这一趋势将继续,并已形成新的发展态势。去通道、降规模已成信托公司阶段性共识,但在规模不断下降的情况下,增强主动管理能力,提升整体报酬率,才能保证收入及利润的不断提升。严格按照资管新规开展业务,强化合规管理,甄选底层资产,控风险已成为信托公司避免踩雷,在打破刚兑的大背景下破除隐患的重要手段。信托公司谋求转型,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解决机构、居民财富管理的需求成为新的重点攻克方向,同时以消费金融信托为代表的零售业务已进入到信托公司的业务视野。

二、信托业务转型的必要性

新中国成立以后,信托业经历短暂的萌芽后,就因社会主义改革的浪潮而短暂消失。信托行业重新设立自改革开放开始,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对经济体制进行完善的一个重要方向,各信托公司在积极适应环境的同时,迅速发展,成为了国家的重要金融支柱。

我国信托行业设立之初就被赋予了金融职能,而远远超过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范围。从国家对信托公司历次整顿的情况来看,信托作为银行信贷的补充为我国改革开放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但同时信托又时常扮演“坏孩子”的角色。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中高速发展,金融行业在此过程中发挥重大作用的同时,自身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和丰富。信托作为横跨资本、货币、产业的“金融超市”,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但多以简单的借贷形式为主。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繁荣,利用分业监管的空挡,信托公司逐步成为了各机构资金流的“管道”,突破监管进行创新的“法宝”,为各机构资金的运用寻找“突破口”,在不断加大杠杆的同时也隐藏了风险。但在当前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不断成熟的大环境下,信托原有的粗放发展方式终将结束。

面对种种乱象,究其原因是信托业行业定位不清楚,主业不突出。银行依托信贷业务,通过利差盈利;证券专注于资本市场,通过赚取交易佣金、为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盈利;保险通过大数法则,为投保人提供一定权益保障的同时实现盈利。而信托作为金融体系内的重要支柱,却未真正发挥出其应有作用,现有的盈利模式缺乏持续性,但如何转型却是漫漫长路。

三、影响信托业务转型的潜在限制

1、信托财产的内涵可以进一步延伸

现阶段我国对信托的功能定位是财产管理,财产有三种,即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即知识产权)。而从现阶段信托的发展情况看,委托人委托的财产绝大多数以资金为主,鲜有以其他财产进行委托的案例,缺乏对其他财产领域的深耕。

在信托法的框架下,信托被赋予广义的财产管理职能,但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支持,而无法推行。很多财产在理论上是可以成为信托财产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困难重重。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未建立,资金外的财产委托关系无法建立;对因信托业务而进行的产权变更过程中税费的征收无法规避;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并不认可某些信托业务的法律关系等等。这些限制如果能够突破,将有助于信托业务的未来创新转型。

2、服务于的客户群体可以更广泛

信托对于“合格投资者”有明确的定义,强调高端私募的定位,信托也成为远超银行收益的理财机构。超高的收益源于很多信托投资的项目不符合银行的审核要求,或因监管要求银行无法直接參与。高收益也必然面临高风险,所以对有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的界定是很有必要的。

但信托制度的建立并不仅仅是为服务高端客户,高端客户外的人群是否也有理财需求,或是其他的财产管理诉求,是信托所忽视的。信托“金融百货”的定义,不应仅限于横跨不同的市场,更应满足委托人不同的管理诉求,推出不同层次收益率,不同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帮助委托人盘活既有财产,为委托人提供全方位的理财顾问服务。

3、打破刚兑还需一定的过程

刚性兑付的出现源于信托公司对于自身信用的维护,也源于投资人对于投资风险认识的不足。信托无存款类业务,在资本实力、风险处理手段上与银行有很大的差距。信托计划不能按期兑付,意味着信托公司信誉的丧失和客户的流失。委托人习惯于高收益零风险的市场环境,早已丧失了对风险的识别能力,也无从说起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有正确的判断。

资管新规对刚兑的严格限制,是市场回归理性的重要依据,也是下一步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刚兑意味着信托公司要加强主动管理能力,积极履行尽职管理的责任,提高自身风险处置能力。刚兑也意味着委托人要提高风险意识,提升金融素养,树立自负盈亏的投资理念。但这一过程是持续漫长的,在未有诸如存款保险等新的风险缓释手段出现前,很难有信托公司敢于打响打破刚兑的第一枪。

4、信托产品的净值化管理方法还需探索

摊余成本法根据底层资产的到期收益率,将基础资产的现金流进行分期净值化,未能真实反映交易对手的风险变化。而且即使非标债权的融资人出现状况,也只能在临近到期日体现出来,易造成兑付前信托产品估值大幅波动。而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法,信托产品二级市场尚未形成,缺乏连续市场交易和可参考定价基础。同时非标债权型信托产品缺少市场评级基础,不同类型的债权性资产不具可比性,无法实现公允价值评定。

以非标债权性资产为基础的固定收益类产品投向单一,风险较为集中,即使进行了净值化估值,委托人也很难在净值的变化中识别风险,委托人承担的风险未发生实际变化。同时该类产品存在收益上限,一旦净值发生剧烈波动,存在净值为0的可能,委托人的收益与风险未完全匹配。估值的主要责任在信托公司,而当前在风险实时披露和净值调整方面未有统一标准;不同信托公司对同一主体的风险识别和估值标准也可能存在不同,信托公司难以真正免除尽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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