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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2年辽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4-26 15:22:16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浏览292收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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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享“关于印发2022年辽宁省高级经济师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2022年,经济系列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高级职称,无人机科学与工程、快递工程、技术经纪、安防工程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继续由省级评委会组织评审。
关于印发2022年辽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202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任务及中心工作,深入推动职称工作服务辽宁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优质的人才服务体系,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关于职称评审工作

(一)持续推进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深入贯彻落国家和我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人才评价改革坚持“破立并举”,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已出台的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认真研究制定我省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重点要以激发人才活力为目标,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着力克服“四唯”倾向,坚持以创新价值、能力和贡献为评价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修订完善我省各系列职称评审标准,规范职称评审专业,优化评审办法和程序,合理设定施行日期或过渡期。2022年年底前力争累计完成20个系列的职称评审标准修订工作。鼓励和支持各市、自主评审单位结合本地区、本单位人才队伍实际,在省评审标准条件基础上细化完善评审标准条件,促进人才精准评价。

(二)充分发挥用人单位职称自主评价权。根据需要和实际向用人主体充分授权,继续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开展自主评审。支持“卡脖子”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自主评审。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每个市要保证至少一家三甲医院实行自主评审。申请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须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确定评审标准并做好评审前的准备工作,经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核准手续后稳步实施,评审结果经核验、公示无异议后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新申请自主评审单位提交材料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三)加强职称评审规范化建设。坚持“谁推荐、谁审核,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申报人员一般应在本人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创新创业等特殊规定外应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申报人员要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材料,继续落实“个人、单位双承诺制”。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推荐,并经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按规定报送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各级人社部门、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资格审核,严格按照相应标准条件和有关政策文件审核相关材料。

严格组织程序。各评委会要严格按照核准备案的评审范围、专业领域、评审层级以及有关程序规则、公布的时间计划等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不得多头重复交叉评价和强制评价。如需要委托其他评委会进行代评的,须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委托程序方可受理。各评委会年度例会一般应于11月底前完成,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开展评审。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严格控制评审通过率。实行“评聘分开”系列的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50%。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结束2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正式发文公布。

规范职称“评委库”管理。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权限筛选评审专家,实现评审专家动态管理。积极吸纳民营企业高技术水平、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进入专家评委库。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在组织年度例会前,本着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顺利开展为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及自身评审能力,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按评审办法要求跨地区、跨部门(单位)抽取专家组建评委会。

严肃评审纪律。评审机构应对评审会议全过程记录,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评委会投票结果,严禁多轮投票表决。职称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经查实的,按照规定取消申报资格或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对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映较大的评委会,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职称评审权。

(四)优化升级职称评审服务。各评审机构要根据本地区、本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切实需要,科学制定年度职称评审服务工作计划,重点实施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人才评价服务活动。职称申报渠道、方式、条件等须提前确定,并做好有关政策措施的解释、宣传和信息公开工作。鼓励通过“三微一端”、短视频平台等宣传职称政策措施,提升职称工作的正向影响力。积极探索在例会组织、申报审核、评议答辩等环节的新方式、新举措。支持和鼓励各评委会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远程线上答辩、线上评审方式开展职称评审。职称申报材料“能减尽减”,充分利用省域数据统一共享开放平台,加大政府官方后台核查核验力度。

(五)深入推进职称信息化改革。拟选取部分地区和省直评审机构试点使用“辽宁省职称评审在线服务平台”配合完成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采取“线上+线下”模式确保改革工作稳妥推进,未被抽选的评审机构要积极配合提供助力,有关工作方案另行发布。继续做好职称评审历史信息归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按照 “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从近及远”方式,逐步向前追溯职称评审历史信息并按有关要求录入数据库。涉及评委会变更、分立、合并等情形的,由现评审机构协调开展相关工作。6月底前完成2021年(含)以前的职称评审(含省以考代评)数据整理、上报和批量导入工作。各评审机构要加强职称工作的数字化思维,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评审人员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存档工作。要确保各类关键信息项准确、完备,分步分类清理无用信息、修正错误历史信息。着力提升数据运用本领,严防信息泄露。逐步完善专家评委库信息、职称政策文件等电子文档,为职称评审服务全面信息化运作打好数据基础。

(六)持续加大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务、科研人员的职称评聘支持力度。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申报晋升同系列高级职称时,可免予一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对投身一线表现突出的医务、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要优先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享受提前申报、优先晋升岗位等级政策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二、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任工作

(七)发挥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激励作用。各市、省直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人才建设需要动态调整三类岗位结构比例。承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原创性引领性技术攻关、重大科研项目和基础研究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可自行组建研发团队,根据团队核心成员业绩情况单独设立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自主选人用人、自主评聘。继续支持创建区域综合性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及国家级科研平台建设,可采取特设岗位等方式对其引进的人才直接评聘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八)严格规范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各用人单位要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干事创业精神、发挥人才效用为目的,优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岗位数额择优聘用,逐步实现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积极落实有关岗位聘用倾斜政策。除因特殊政策,事业单位没有空余专业技术岗位的,其新增人员原则上不得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层级不同等级之间,原则上要逐等级聘用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上一层级或新调入未曾聘用过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要聘用到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

优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标准和管理工作。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和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额,自行组织开展评定工作。各市评定结果报市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后聘用,并由各市人社部门在每年年底将评聘情况报省人社厅。省直事业单位符合评聘条件的人员采取“即来即办”的方式进行备案聘用。

三、深入推动职称工作优化人才高质量供给

(九)重点面向市场主体和科技创新主体,精准实施人才服务。聚焦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目标,围绕落实《辽宁省推进“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协调发展行动方案》工作任务,引导人才服务科技创新,助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人才服务实现“工程化、项目化、清单化”,激发各类人才创新活力。省人社厅牵头组织实施助力全省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建设,提供高层次人才智力支持工程,印发人才需求目录,围绕重大振兴发展战略为企业和人才提供主动对接服务,持续贯彻落实支持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服务企业若干措施,各地人社部门要注重总结、通力配合,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组织实施全省民营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职称评审“直通车”服务周活动,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企业需要,主动对接、摸清底数,统筹研究倾斜政策,落实好具体评审工作,以人才评价为企业纾困解难,助力企业创新发展。继续支持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深入企业一线提供智力支持和服务,推动“产才”结合发挥实效。对我省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企业兼职或服务的,其在企业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依据。兼职或服务人员经原单位书面同意,允许其在相应企业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审。允许评审机构对企业参评人员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

(十)重点支持平台和载体建设,助力引育创新发展主力军。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深入推进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部署要求,推进“兴辽英才计划”在辽取得实效,对我省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提供政策支持。支持用人单位围绕重点科研攻关和国家、省重大科研课题培育青年科技人才和建立卓越工程师团队,其团队成员可根据其业绩、能力和贡献直接参评相应级别职称。支持用人单位打造人才“后备军”,对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大型事业单位“带土移植”的科研团队和柔性引进人才,可按规定享受职称评聘倾斜政策。省内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已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可直接申报或认定高级职称。鼓励和支持人才团队围绕冶金、石化、装备制造转型升级和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开展科研攻关,对取得重大科技突破和原创型技术成果的工程技术人才,可实行职称资格“一票决定”。

(十一)立足支撑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建设,积极拓展职称工作领域。鼓励和支持职称评审机构在我省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开设新的职称评审专业。相应评审机构要紧盯对口行业领域发展前沿,密切关注相应行业领域人才职称评审需求,适时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实际确定评审专业并会同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评审标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组织实施评审活动。

2022年,通信工程、经济系列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高级职称,无人机科学与工程、快递工程、技术经纪、安防工程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继续由省级评委会组织评审

(十二)扎实推动乡村振兴,大力支持县域经济领域人才创新创业。继续实施对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乡村教师的职称评审支持政策。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原则上应满足基层服务的有关条件。鼓励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下沉到基层一线,服务我省乡村振兴发展,根据当地发展需要提供智力服务,其服务成果和质效可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对于服务效果突出、工作实绩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优先评聘相应职称。在县域创新创业的优秀科技型人才,可根据其业绩、能力和贡献,允许其破格申报职称评审。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县域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根据其工作经历、学历层次和所从事专业,按程序直接认定相应职称。

(十三)实现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良性贯通发展。继续在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8个系列推动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贯通评价。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机构要在年度职称评审文件中明确高技能人才参评对口系列职称标准条件,根据实际明确其可申报专业,规范高技能人才职称申报程序。支持各评审机构对参评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单独分组、单独评审。鼓励评审机构为高技能人才集中的企业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才深入生产制造一线提升实操水平,评审机构可根据评审专业所属行业的前沿发展需要,将专业技术人才实际操作能力作为职称评审的“加分项”。加强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育一批新时代“工人教授”。

(十四)坚持宏观人才工作视野,着力优化人才结构。围绕我省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实施若干重大工程,充分发挥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效果,提供人才要素保障,高质量做好统计调查、平台搭建、信息采集、资源整合等工作。继续做好我省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骨干企业人才需求统计调查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人才联系企业制度,精准提炼人才需求信息并积极对接供给方,协助实施“项目+团队”的“带土移植”工程,为引进人才做好服务。要注重成果应用和总结存在问题,形成专题工作报告并在年底前上报。继续配合做好其他各项人才统计调查工作,坚持摸清底数、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确保数据全面准确、真实有效。

四、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职称)考试和职业资格工作

(十五)确保考试安全和程序规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考试安全管控,执行考试计划,强化工作落实,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的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安全;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依法依规做好核查工作;进一步加强考试制度建设,不断充实和加强考试监督巡视工作,强化安全教育和考务培训;严肃考风考纪,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对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考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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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认真落实职业资格目录。严格落实2021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严禁在目录之外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及时跟进目录调整情况并及时公布;贯彻落实国家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通知;改进服务方式,推进证书发放、查验便利化。

对本意见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现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1.2022年全省高级评委会例会计划时间表(省直)

关于印发2022年辽宁省高级经济师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2022年辽宁省高级经济师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2

2.2022年全省高级评委会例会计划时间表(各市)

3.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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