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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高级经济师保险专业考点整理:近因原则

更新时间:2022-06-10 10:31:3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2收藏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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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高级经济师保险专业考点整理:近因原则

一、近因及近因原则的概念

近因是指引起一连串事件,并由此导致案件结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是指处于支配地位或者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使在时间上它并不是最近的。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基本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害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构成近因的一般应为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起到能动和决定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保险责任,否则,保险人则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近因原则的具体适用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

若该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负保险责任;若该近因属于未保风险或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害

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被保风险,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责任。

2)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中含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若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负全部保险责任;若前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后因是承保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3)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害

在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导致损害,若新的独立的原因为被保风险,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4)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

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均属近因,如果多种原因均属被保风险,保险人负全部保险责任。如果多种原因中既有被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损失难以确定的,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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