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广东韶关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做好韶关市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从通知中可知,全市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4月1日开始评审,6月30日前完成评审。各位考生,各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论文指导文档,大家可通过资料下载区域免费领取。
原公告内容如下:
关于做好韶关市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韶关新区,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2〕30号,附件1)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一)全市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4月1日开始评审,6月30日前完成评审。
(二)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经备案的时间安排推进。
(三)委托或推荐至省各高、中、初级评委会的材料受理和评审截止时间请查阅《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由省相关评委发出的评审通知。
二、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的计算
(一)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二)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三)对于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三、申报途径
(一)常规评审
1.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全市各级评委会联系方式见附件2)
2.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的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后送至非公组织职称申报点,再按程序报送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职称申报点受理初审后按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全市非公组织职称申报点联系方式见附件3)
未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注册的主管部门和非公企业(组织)请及时与当地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联系,获取用户名和密码。申报人个人账号自行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注册获取。
(二)委托、推荐评审
为提高服务质效,同时应对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职称评审工作,凡申报高级职称和委托省或外市评审的,材料由所在单位统一报送,市人社部门不再受理个人提交的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按省受理材料截止日期前至少7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送韶关市人社局审核,并开具委托函。
其中,韶关市直有相关评委会的,先提交市直评委会初审,再由评委会统一报送;韶关市直无相关评委会的,由用人单位统一报送,均须附汇总名单。
2.省直单位需委托我市评委会评审的,应出具该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的主管单位同意委托的函件,评委会方可受理。
(三)贯通评审
根据《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函〔2022〕117号)要求,各相关单位部门要加强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贯通评审的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
其中,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关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仍由对应的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申报程序:个人申报(纸质材料与系统申报同时进行)—单位审核公示—主管部门审核—市级评委会受理审核(市级无评委会的由单位统一报送)—市人社局审核并开具委托函委托省高评委评审。具体以各系列专业贯通评审通知为准。
(四)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
从外省和中央单位调入、军队转业、个人自主择业创业到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想要获取我省职称的,需按照我省现行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原职称重新进行评议和认定。原职称经重新评审或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高一层级的职称,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1.重新评审:由我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需按照我省现行评审标准和程序参与常规职称评审,重新评审通过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或备案,发放我省职称证书。
2.职称确认: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可一并提出对原职称的确认申请(不单独确认),由开展高一层级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确认意见。
通过全国统考或全国范围统一组织评审取得的职称, 在全国范围有效,无需进行重新评审或确认。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领域,可探索对学历、社保凭证、在职在岗证明等职称评审证明材料试行告知承诺制,由个人作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经用人单位确认后替代证明。具体由各评委会另行通知。
(一)网报要求:申报人统一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并完成线上申报。(注意:系统须上传清晰红底或蓝底证件照(600KB以下),不可使用白底证件照、自拍照或翻拍照等。
(二)纸质材料要求:除教师和体育教练员等系列以外,其他各类专技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均须使用省人社厅统一制作的表格,样表可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表格下载栏目下载。详细要求如下:
(三)其他材料要求
1.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技人才重新评审和确认
重新评审申报材料:与常规评审申报材料相同。
确认申报材料:职称确认申报表、原职称证书、职称评审表原件或经档案保管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2.贯通评审
贯通评审使用的纸质申报材料与常规评审相同,请申报人在《广东省职称评审表》(表二)现职称栏目写清本人的技能等级。具体业绩成果材料以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求为准。
3.初次考核认定
申报人提供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一份及业绩成果材料,具体业绩成果材料以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求为准。
五、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1.审核材料的合法性:是否符合省相应资格条件的申报条件要求,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
2.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学术成果、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3.审核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中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空白,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提供的复印件是否有经验证人验证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4.审核材料的时效性: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是否按调整后的方法计算,材料申报时间、公示时间、盖章审核时间前后是否矛盾。
5.及时退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二)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非公申报点)复核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非公申报点)应加强申报材料的审查复核,明确人事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实行责任倒查。并建立诚信档案,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材料受理审核工作。一要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要求,逐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评审范围和条件,是否与送评材料目录相符,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有否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单位审核时间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有执业要求限制的专业还要审查申报资格与其执业类别和范围是否相符,业绩是否依规取得。二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三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建立诚信档案,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一票否决”,尤其对往年持虚假材料申报评审的人员更要严格把关,确保三年内不予参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1.不符合申报条件。
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六、评审收费
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 规定收取。不得将职称评审与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收费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
(一)向韶关市级评委会申报评审的,初审通过后进行缴费,收费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30日。逾期未缴费的申报人,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评审。各评委会办公室统一登录广东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开具缴款通知书,申报人缴费方式:
1.PC端缴款方式:缴款人访问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http://ggzf.czt.gd.gov.cn/onlinePay/),输入缴款码或单位通知书号,完成查询及缴费,系统实时生成电子缴款书。缴款人可以下载电子缴款书,也可以点击缴费按钮,扫描二维码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联等渠道进行缴费。
2.手机端缴款方式:缴款人可以通过“广东财政”微信公众号或者“粤缴费”小程序访问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手机端,输入缴款码或单位通知书号,完成查询及缴费。
3.扫码缴费:缴款人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直接扫一扫电子缴款书二维码进行支付,支付完成后系统实时生成电子缴款书。
(二)委托(推荐)省或外市评审的,向所委托(推荐)的评委会缴费。
(三)申报高级职称的,向省高评委缴费。
(四)在各县(市、区)评委会评审的,按当地人社部门要求的方式缴费。
七、评审组织要求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布已备案的本地区2022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清单,列明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名称、评审专业、层级、受理评审人员范围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单位、窗口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评委专家管理
1.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审核调整入库评审专家,处分期内的专家不得入库,并报所属人社部门备案。
2.参加评审会议的专家须在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下,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与申报人存在回避关系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等情况的,须及时作出替补。所抽取的专家名单须严格保密,切勿对外公布,严格规范管理。
3.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必须认真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前培训,不培训不上岗,培训内容包括:解读评审资格条件、介绍评审会议流程和操作规范(含各类表格的规范填写)、强调评审纪律要求、分享历年特殊案例等,以提高专家评审水平,提升评审会议质效,确保公平公正开展评审。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公示
1.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结合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创新评价方式,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提高评审质量。
2.落实评前评后公示制度,均从发出公示通知第二天起算满5个工作日。
评前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评后公示:评委会办公室应按照要求及时做好评后公示和评审结果告知工作,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的职称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委会办公室。对评审不通过人员出具书面告知意见。
八、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公示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人社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
自主评审单位的评审结果由单位自主审核确认,并及时报送市人社部门备案。
(二)对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九、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照标准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实行评前抽检、评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后复查、倒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核查、及时报告核查结果。职称评审全过程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职称自主评审单位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市人社部门负责监管服务。
(三)强化责任担当和问责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有以下情形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一是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将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自撤销职称之日起3年。
二是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的,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的,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有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降低评价标准条件;违反评审程序规定等行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粤人社发〔2022〕30号文,及国家、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规定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2〕30号)
2.韶关市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2022年10月更新)
3.韶关市非公职称申报点一览表(2022年10月更新)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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