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苏扬州职称评审通知
近日,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扬州市2023年职称评审通知已发布,计划申报高级经济师的小伙伴,快来看看吧!各位考生,各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论文指导文档,大家可通过资料下载区域免费领取。
原公告内容如下:
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功能区职称办,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为做好2023年我市中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我市就业并缴纳社保的自由职业(灵活就业)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印发的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和我省制定印发的各职称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各县(市、区)、功能区职称办,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全面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在职称评价中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不良倾向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6号),着力破除职称评价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建立健全职称品德首位评价机制,改进和创新职称评价方式,牢固树立“六个注重”鲜明导向,坚持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识别人才。
(一)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中级职称,具体按照《关于开展2023年度扬州市急需紧缺人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扬职称办〔2023〕7号)执行。其中,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可以正常申报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须按正常申报渠道报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参加职称评审,不得申报考核认定。
(二)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
(三)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贯通领域职称系列(专业)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32号)规定执行。
(四)落实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要求,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精神,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五)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通信等9个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4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省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六)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初、中、高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通过考试并获相应级别计算机与软件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七)严格执行“三定向”政策。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规定执行。
(八)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精神,市职称办下发了《关于做好我市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扬职称〔2020〕2号),民营企业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中级职称(“以考代评”的职称除外)。其中,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人员,本科满5年、大专满7年可以申报中级职称。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人员,博士满1年、硕士满4年、本科满7年、大专满9年可以申报中级职称。
(九)有效推进国际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衔接,市职称办开展扬州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申报工作,按照《关于印发<扬州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办法(试行)>的通知》(扬人社〔2022〕119号)和《关于开展扬州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扬职称办〔2023〕5号)规定执行。
(十)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
(十一)职称初定按照省有关规定,2022年及以后取得相应层级学历、2021年及以前取得相应层级学历但从事岗位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人员(药学、中小学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等以及有行业准入要求的,以其具体资格条件为准)申报初定时按以下条件执行:
1.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3.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4.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中级职称。
2021年及以前取得相应层级学历,所从事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人员,按省有关规定做好过渡工作。本年度初级职称初定工作每季度的第二个月开展一次,分别是2月、5月、8月、10月(四季度因工作安排提前),当月申报,次月审核办理;本年度中级职称初定工作定于8月及10月开展,当月申报、次月审核办理。
(十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时间
各评委会要按照《2023年扬州市中级职称评审计划表》(见附件1)规定的序时进度,完成年度评审、审核、备案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各中评委会办事机构下发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前,须报市职称办备案,各(系列)专业中级职称网上申报时间以各中评委办事机构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二)申报审核流程
申报人应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申报人同一年度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1.自主申报。全市中级职称(含初定)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线下纸质评审、电子制证形式。申报人员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事项,点击职称评审(初定)申报进入申报系统,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
2.单位审核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仔细审核并认真核对原件,审核无误后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的“工作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单位核实情况”一栏中签字,单位审核同意盖章后上报。并做好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申报材料初审。各县(市、区)、功能区行业主管部门、职称办、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送各系列(专业)评委会。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4.申报材料复核。各系列(专业)评委会、市职称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程序及其他相关规定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告知申报人。审核通过人员的基本信息将在相关网站上进行评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职称评审组织
1.实行评审活动预先申报制度。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在召开年度评审会议5个工作日前,向市职称办报备《评审委员会活动申报表》,提交评审对象花名册、评审工作准备情况,以及评审通过率建议等材料,经备案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2.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相关网站上进行评后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社局发文公布评审结果,申报人员自主打印电子职称证书。
四、评审工作要求
(一)职称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苏职称〔2020〕42号)进行。各级职称主管部门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将申报通知和评审结果及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公示;要严把材料审核关,对申报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要严把程序组织关,做到评审专家随机抽取;要严把评审纪律关,邀请各单位派驻纪检组人员参加,同时健全评委会议记录制度、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和评审活动保密制度,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评审政策公开透明、评审程序规范有序、评审结果公平公正。
(二)对社会法人、自然人和重点职业人群在职称申报工作中,存在失信行为的,视其情节,分别采取信用提醒、诚信约谈、撤销资格、向社会公布等信用惩戒。申报人员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失信行为的,通报其所在单位,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扬职称办[2023]6号)
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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