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宁夏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6月底前完成申报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从通知中可知,宁夏2023年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发布,6月底前完成网上申报,高级经济师计划评审会时间为十月下旬。各位考生,各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论文指导文档,大家可通过资料下载区域免费领取。
原公告内容如下: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函〔2023〕11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直属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推进人才评价体制机制改革,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7〕9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一)健全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各系列(专业)评审单位要按照“破四唯、立新标”要求,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评价导向,进一步修订完善评审条件,探索建立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多维度评价指标体系,于2023年6月底前将新修订的评审条件及说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合理设置论文科研要求,对于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专业系列,不得将论文作为参评职称的必选条件;对于自然科研、哲学和社会科研等研究属性突出的专业系列,聚焦原创成果和论文质量,注重对科研原创性贡献、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的评价。扩大代表性成果评价应用,凡体现个人业绩、专业水平的标准制定、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理论文章、智库成果、文艺作品、课堂教学实录、教案、病历等成果性材料,均可作为申报职称评审依据。积极拓展学术委员会认定、同行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评价、业内评价,不断增强代表性成果评价的可信度、权威性。破除学历、奖项等限制性条件,对达不到规定学历要求、业绩贡献较为突出的申报人员,由2名以上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即可破格申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人员,可分别参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除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系列或专业外,其他专业人才所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第一次晋升职称时,专业工作年限须增加2年。不得将科研项目、经费数量、获奖情况、论文期刊层次、论文影响因子、头衔、称号等作为申报职称的限制性要求。
(二)增开新专业职称评审。适应新兴产业领域发展需求,增设数字工程专业评审,涵盖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数字化管理、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区块链等领域,由自治区通信学会负责制订评审标准。增设葡萄酒工程专业,涵盖葡萄酒酿造、生产、加工等领域,由银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订评审标准,并组建自治区葡萄酒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增设药学(非临床单位)专业,涵盖药学、中药学、医疗器械、化妆品、生物工程等领域,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评审标准,并组建自治区药学(非临床单位)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药学(非临床单位)中初级职称仍按现行规定通过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取得,高级职称采取评审或考评结合方式取得。做好新型职业职称评审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厅组建全区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理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由自治区司法厅组建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司法鉴定人中、初级职称评审和高级职称的审核推荐工作。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建立全区工程系列规划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区规划专业职称评审,其他工程系列评审机构不再评审规划专业职称。由自治区科协指导宁夏科普作家协会组建全区图资系列科学传播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科学传播专业职称评审工作。
(三)调整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全区卫生系列正高级职称(含基层正高级、“双定向”正高级)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高级职称评委会组织评审,各地市所属单位卫生系列副高级(含基层副高级职称)由各地市评委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统一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备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正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宁夏大学、宁夏医科大学、宁夏师范学院。卫生系列正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银川市中医院。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的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具备条件的公办中职院校,由自治区教育厅确定具备符合条件的学校名单,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相应学校开展自主评审工作。相关单位要组建相应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制定不低于自治区统一评审标准的评审条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各地市中小学、公立医院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试点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可适度扩大自主评审试点。探索向条件成熟的市(县、区)、工业园区、大中型企业下放相关专业职称评审权限。
(四)创新职称评审方式。各组织评审单位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职称评审方式,艺术、工艺美术系列评审探索采取现场作品展示、拉幕表演等方式,出版系列探索增加业务实操能力测试,体育系列探索增加现场模拟制定训练计划等评价环节,不断提高评审质量。进一步完善业绩述职与答辩相结合的评审方式,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交自主完成的专利成果、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行业工法等代替论文进行面试答辩。各组织评审单位要结合行业发展和评审工作实际需要,积极邀请区外专家,通过盲评资料送审、远程视频面谈等方式参与评审。
(五)深化重点产业职称评审改革。聚焦自治区“六新六特六优”产业人才培养,探索对现代化工、轻工纺织、新材料专业分别开展专项评审,实行“一产一策”“一链一策”,实现产业人才精准评审,推动产业链、人才链、创新链融合发展。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教师、科研人员与企业开展项目合作、技术对接,完成的横向课题、合作项目均可作为参评职称的重要依据,取得重大技术突破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可破格参评工程系列高级职称。支持柔性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已与我区相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服务满2年取得实际成果且仍在继续合作的,经引进单位申报可在我区参加相关专业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对所持关键技术在我区应用、成果转化的,可作为参评的重要依据。
(六)加大重点领域人才倾斜力度。继续实施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对长期在乡镇从事教育、医疗卫生、农村技术推广服务、乡村规划建设等基层专业技术人员,优先推荐参评定向职称。建立“双定向”人员台账,及时跟进人员评聘和退出情况,做到情况清、底数明。继续做好高素质农民职称评审,进一步优化评审标准和方式,提高评审质量,为实现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储备人才。打破非公有制企业参评职称层级壁垒,对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年限较长、未参评过职称、业绩贡献达到评审条件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可申报中级职称,满15年可参评副高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系列除外);对市场业绩突出、企业效益显著和社会贡献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考试,考试合格可直接参评高级经济师职称。参加疫情防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关爱医务人员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人社发〔2023〕16号)规定,参加疫情防控工作成果可作为代表作参加职称评审;表现突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获得地市级表彰奖励的,不受岗位总数限制推荐参评定向高级职称。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实行“乙类乙管”前,纳入自治区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名单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审中享受一次倾斜政策。
二、严格规范评审申报工作
(一)规范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2023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时间表》(见附件1),抓紧制定职称评审计划,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后,组织开展评审。各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单位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和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宁人社规字〔2021〕16号)明确的工作程序组织评审,及时到“宁夏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职称评审”(http://222.75.70.73:8001/zcps/,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开通职称网上申报通道,组织网上申报,并于6月底前完成。所有申报人员须登录职称评审系统,严格按照操作说明和教学视频,按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完成网上职称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二)严格岗位结构比例评审。对全员岗位管理、专业人才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须严格按照不超过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120%申报评审,其中中小学教师和高等院校教师系列严格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评审,已取得高级职称人数(含正高和副高)少于本单位高级岗位职数120%的可申报高级职称。取得高级职称人数已超出岗位职数120%的单位,采取“退二进一”(退出人员为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退出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方式择优推荐申报,逐步控制到岗位结构比例内。对作出突出贡献、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及人社部、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申报职称。
在申报过程中,申报事业单位须如实填报《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附件2),全面填写年度所有申报人员信息,相关评审单位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不予评审。
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
(一)完善监督措施。各级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职称评审备案管理、巡视巡查、信息公开、数据监测等工作。各组织评审单位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信访接待,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审过程、评审程序、评审结果公开、公平、公正。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适时组织抽查、巡查。
(二)严格评审纪律。各评审委员会和用人单位要将职称评审作为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内部监督防范机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各评审委员会要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有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扩大知情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问题或群众举报,要及时组织核查,杜绝各类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三)依法严肃查处。各地市、各部门(单位)要加大对评审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全流程监督体系。对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对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已取得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2023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间计划表
2.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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