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湖北咸宁2023年度全市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近日,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从中可知,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在2023年7月18日前公开发布本年度评审或材料受理的通知,明确网上申报和审核具体时间,确保在11月13日前完成本年度评审各项工作。各位考生,各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论文指导文档,大家可通过资料下载区域免费领取。
原公告内容如下:
咸职改办〔2023〕12号
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市直各有关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23〕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职称评审范围为在咸宁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
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二)除按有关文件规定延迟退休人员以外,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不得申报。
(三)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
(四)记入全省或全市职称失信黑名单,且仍在记录期限的不得申报。
申报后发现上述情形的,审核不予通过;已有评审结果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条件
各职称系列(专业)的申报评审条件均按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申报评审文件为申报评审条件。
三、申报渠道及方式
(一)申报渠道
1.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对照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申报评审条件,进行审核、公示、推荐,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推荐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填写《2023年度咸宁市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附件1)。
2.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制约,原则上均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
3.民营企业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非正式用工人员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或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用工单位共同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
4.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5.中央、省在咸等单位需委托我市代为评审的,按《湖北省评委会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21〕4号)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二)申报方式
全市申报高、中、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全部通过湖北省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系统网址:http://59.175.218.201:8502/app/home.html)进行申报。
四、申报及评审时间
为充分保证申报人员准备时间,申报人员可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提前准备申报材料。各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在2023年7月18日前公开发布本年度评审或材料受理的通知,明确网上申报和审核具体时间,确保在11月13日前完成本年度评审各项工作。具备职称评审权的自主评审单位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自主确定申报评审时间,按管理权限向备案部门报送评审方案和评审结果等材料。
五、申报、审核及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原则,根据各评委会发布的本年度评审通知要求和申报评审条件,如实填报个人学历、从业经历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签订诚信承诺书(附件2),并推送至用人单位。申报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或材料提交不全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申报人员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任职资格,并记入全省、全市职称失信黑名单。
(二)用人单位审核。严格用人单位推荐首审负责制,用人单位对推荐程序及申报人员学历、工作岗位、工作经历及业绩材料负审核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推荐程序应公开透明,推荐结果(包括个人业绩材料)须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格式见附件3)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出具“申报人员工作岗位符合申报条件规定,个人信息和业绩材料已经审核,均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的推荐意见,报送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推荐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填写《2023年度咸宁市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附件1)。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均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民营企业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非正式员工人员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或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用工单位共同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各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职能职责负责本行业审核工作,重点审核破格、转评、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双肩挑”人员的相关手续等,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的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退回原因。
(四)人社部门复审。各县(市、区)人社(职改)部门根据相关职能职责负责复审工作,重点审核破格、转评、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双肩挑”人员的相关手续等,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原因。市人社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重点负责市本级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双肩挑”人员的相关手续等复审工作。
(五)评委会办公室终审。各评委会办公室根据相关职能职责负责本行业(专业)终审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
(六)市职改办抽查审核。市职改办对各评委会办公室终审合格后的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审核,重点抽查审核破格、转评、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双肩挑”人员的相关手续等,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
(七)评审发文。各评委会办公室(含自主评审单位)按管理权限须在申报评审前5个工作日将本年度申报评审文件、评审工作方案上报人社(职改)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公示、评审方案、评审会议程、评审量化评分标准和评审通过率设定等情况。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人社(职改)部门报送评审情况综合报告,包括评审情况、公示情况、信访核查情况等。对公示期间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对公示无异议或调查核实问题线索不属实的评审通过人员,由相应部门或单位按管理权限发文确认评审结果。
六、有关要求
(一)优化评审服务。各级人社(职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办公室和用人单位要及时网上审核推送申报人员材料,大力宣传职称网上申报和电子证书信息查验渠道、方式,积极做好解释答疑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2022年度通过线下申报评审的职称数据,应于2023年7月20日前录入系统,省职改办将于7月底前向人社部集中推送。
(二)压实评审责任。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社(职改)部门、评委会办公室、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强职称政策和系统操作知识学习,积极为管理服务对象做好政策解读、系统操作咨询等工作,注意收集整理申报过程中普遍反映的问题,逐级反馈,不得简单推诿。各用人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职改部门、各评委会办公室,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审核或未正确完成网上审核,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评审期限的,将责任倒查,并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严格评审纪律。各评委会召开评审会时,应组织专家评委集中学习《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湖北省评委会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21〕4号)及年度评审工作方案、评审量化评分标准,并提出有关评审要求和评审纪律,特别强调要坚持评价标准,严格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要及时上报省、市职改办并取消评委资格,视情节轻重通报至所在单位。对违反评审纪律的工作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确保评审质量。各县(市、区)人社(职改)部门、评委会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严格按照评审方案和规定时间节点组织完成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不得擅自调整受理申报时间及评审范围,不得随意放宽审核把关要求和降低评审条件标准,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五)做好信访核查。各用人单位及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评委会办公室,要高度重视职称信访工作,对各类职称信访件按程序认真核查,核查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由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在规定时限内逐级核查到位,并将核查时间、核查人员、核查方式、核查过程、结论性意见及处理意见(包括申报人员和审核推荐人员)等内容形成核查报告并附详实的佐证材料。对在信访核查和处理过程中敷衍塞责、欺上瞒下的,一经查实,将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六)加强监督管理。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湖北省评委会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21〕4号),市职改办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督管理,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评委会及其办公室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随时随机抽查、巡查,以及必要的倒查、复查。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评审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本年度职称评审过程中,如遇其他职称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2023年度咸宁市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
2.诚信承诺书
3.关于XX同志申报XX 职务任职资格的公示(格式)
(此页无正文)
咸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10日
附件详见: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链接http://rsj.xianning.gov.cn/xwzx/tzgg/202307/t20230711_31556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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