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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政厅关于2023年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7-14 10:10:26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浏览517收藏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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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发布《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23年高级会计师(副高)职称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2023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的起止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至6月9日。

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发布《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23年高级会计师(副高)职称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2023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的起止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至6月9日。

官方公告原文如下: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23年高级会计师(副高)职称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函〔2023〕38号)和《云南省2023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计划》安排,现将我省报送2023年高级会计师(副高)评审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申报范围

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直接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符合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均不属于申报评审范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对象

1.取得全国高级会计师实务考试成绩合格单并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2.参加2022年度高级会计师实务考试,取得省级成绩合格单的人员。

3.取得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三区三州”单独划线成绩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的,申报评审2023年高级会计师(副高)职称资格可采用“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方式。

二、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5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有关要求执行。

三、申报程序

(一)省属单位人员。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程序申报。

(二)州(市)县(区)人员。经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州(市)直属单位报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县(区)所属单位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后,再报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

(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已实施人事档案委托代理的,由委托代理机构审核推荐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其中,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的,须再报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未实施人事档案委托代理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后,再报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

(四)为减少人员聚集,更加方便广大会计人员,提高工作效率,所有申报人员在正式向省财政厅提交申报材料前,请采用微信扫码方式提前预约,具体操作详见本《通知》“有关事项”第九条。

四、评审前公示

(一)单位公示。经所在单位审核拟同意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人员,需将申报人员的资历条件及学术、业绩成果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出具审核推荐意见、推荐人员产生方式、公示情况等,经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逐级推荐上报。

(二)省级公示。经云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资格审查,拟提交评委会评审的申报人员,在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前,将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提交备案和评委会评审。

五、申报材料

(一)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

1.《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申报材料目录》1份(贴于自备材料袋封面)。

2.《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一式2份。

3.单位公示情况说明、推荐意见、推荐人员产生方式及相关材料1份。

4.承诺书1份(见附件)。

(二)需要审验原件的材料

先由所在单位审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再向省财政厅提交相关原件审验。

1.身份证、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单、中级会计师资格证书,事业单位申报人员还需提供中级会计师职称聘书(或聘用合同、聘用证明)复印件各1份。

2.业绩成果材料1份。包括本人履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成果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论文(封面、目录与本人论文复印件)等,并按此顺序装订成册。

(三)需要提交的电子材料

《申报高级会计师信息一览表》电子版1份。

六、申报时间

2023年5月22日至6月9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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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关事项

(一)申报要求。申报人员须如实填写申报内容和提供申报评审材料,作出书面承诺。申报人一个年度内只能申报一次职称晋升评审,对申报行为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原已取得相应职称资格,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需变更相应系列(专业)同级职称资格的,须严格按照职称转系列(专业)评审程序进行申报。对隐瞒其原具备职称资格情况,重新申报晋升其他系列(专业)职称资格的,视为弄虚作假。

(二)审核责任。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和填报内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审核把关,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推荐上报的证明材料均需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未经审核认可的申报评审材料不予受理。各级主管部门须对单位推荐上报人员的基本条件、推荐程序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审核情况负责。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

(三)年限计算。申报人员履职计算时间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学历审核。根据国家关于疏通职称申报评审堵点问题有关精神,申报人员无需提供学历证明材料,实行申报人员承诺制,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把关。

(五)委托评审。中央驻滇单位或省外单位人员在我省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由中央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或所在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方可受理其申报评审材料。

(六)表格下载。相关表格及文件可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或“在线服务-在线下载”)栏下载。网址:http://czt.yn.gov.cn。

(七)材料退还。评审工作结束后,除《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外,其余申报材料不再退还本人,按现行保密规定予以销毁处理。评审通过人员将退还的《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一份交单位人事部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另一份由个人妥善保管。

(八)证书办理。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电子证书的通知》(云人社通〔2023〕8号),2023年评审通过取得的高级职称实行职称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评审通过人员需登录云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网址:https://hrss.yn.gov.cn/zjgl/)自行下载职称电子证书。

(九)申报预约。请申报人员于2023年5月11日—5月21日期间,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提前预约。

联系人及电话:王箭 0871-63957204

联系地址:省财政厅会计处、会计服务中心(昆明市华山南路130号)

附件:申报评审材料(附件 1—5)

云南省财政厅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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