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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西藏高级会计职称评审条件

更新时间:2023-10-09 09:25:07 来源: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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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期,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的《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可知:西藏自治区高级会计评审申报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通过全国《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后,在成绩有效期内可以参加评审。

近期,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的《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可知:西藏自治区高级会计评审申报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通过全国《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后,在成绩有效期内可以参加评审。

官方原文如下: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地市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 号)文件精神,为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会计专业发展特点我们制定了《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市具备评审权限的,可直接使用本标准或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评价标准。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16日

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 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全区范围内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外聘人员)、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

第三条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评审方法采取量化赋分形式。通过全国《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后,在成绩有效期内可以参加评审。点击查看>>《西藏2023年高会评审量化赋分表》

第四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承担驻村工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五条 转评本系列的,在会计师职责相关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通过全国《高级会计实务》考试,任现职年限前后合并满5年,方可转评。

第六条 经批准离岗创业、兼职或转岗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评审,其创业、兼职或转岗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为评审工作的依据。

第七条 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会计师。

第八条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地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不做假账,恪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条 评审条件

(一)考试条件申报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通过全国《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及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治考试或政治考核。符合政治免试条件并考核合格的申报人员,由推荐单位按程序出具符合免考条件的证明材料,并提供本单位政治考察情况报告和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政治审查意见。

(二)学历资历条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职称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截止到评审当年度12月31日。

(三)年度考核要求国有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申报人员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推荐单位出具近三年书面证明。

(四)任现职期间继续教育要求按照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申报人员需完成近3年每年30个学时的公需科目和60个学时的专业科目的继续教育。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工作经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担任单位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机构负责人2年以上;

(二)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担任财务会计主管5年以上;

(三)在地市级以上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从事财务会计相关工作15年以上;

(四)在县区级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从事财务会计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五)注册会计师在西藏自治区内会计师事务所累计业5年以上。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理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撰写人,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要指导5义或创造显著社会经济效益,且被地市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采纳的会计政策制度性文件或专项调查分析报告2篇以上;

(二)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具有CN、ISSN刊号的经济类、学术类专业期刊(不含增刊、论文集)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至少1项地市级以上已结项的会计相关课题或研究成果;

(四)在西藏自治区四类区和基层一线从事会计工作 年以上的人员,可提交1份本人撰写并被地市级以上采纳的与本区域、本单位会计工作相关的专题方案、会计案例分析报告等。

第十三条 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拟定、修订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部控制制度、预算或会计岗位操作规程等,并已实施且效果显著;

(二)立足会计工作,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金使用效率、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贡献突出、成绩显著;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完成县区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投融资、重组、清算等事项2项以上;

(四)在会计中介机构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在西自治区内完成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等事项3项以上。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或延报职称

(一)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分裂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二)在申报材料中有伪造(变造)学历资历、业绩明以及剽窃他人论文、技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申请;

(三)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未满处分期者;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两年内不予受理申请;

(五)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其他不予申报情形的。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符合破格条件的优秀人员,经两名高级会计师推荐,破格申报会计系列高级职称,任现职期间应具备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级与会计相关的荣誉称号,可直接申报认定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

(二)被财政部聘为全国性会计等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或咨询专家,可直接申报认定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等学术术荣誉称号,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合格后,不受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限制;

(四)全国会计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员,可直接申报认定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

(五)西藏自治区会计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培养项目7毕业学员,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合格后,不受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限制;

(六)主持完成自治区级以上已结项的会计科研课题(项目)1项以上,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合格后,不受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限制;

(七)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在藏执业5年上且符合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的,可免于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实务》考试。

第五章 加分项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级奖项的;

第十七条 获得省部级奖项的;

第十八条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个人等国家级荣誉称号的;

第十九条 获得地市级奖项的;

第二十条 获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一条 获得地市级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二条 在会计信息化领域提出建设性意见或作出巨大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 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外语等级考试证书的。

第六章 申报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4份

(二)《西藏自治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介表》一式15份;

(三)任现职以来近三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或单位证明》;

(四)学历证书、中级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等原及复印件;

(五)考试合格通知单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政治免考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所发表论文、论著原件及复印件

(八)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应提供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推荐单位委托评审函1份,包括初审、公示情况及政治审查意见。以上申报材料的原件经推荐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须在申报材料中所提供的复印件加盖推荐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二十七条 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第二十八条 大中型企业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标准划分。

第二十九条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一般设置不低于20%的淘汰率,对四类区和基层一线人才,单独设置不低于10%的淘汰率。

第三十条 本标准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藏财会〔2012〕17号)同时废止。

附件: 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量化赋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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