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会计网公布:内蒙古高级会计师评审要求
10月16日,根据内蒙古会计网发布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可知:内蒙古高级会计考试评审条件为,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在取得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合格证后,可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职称。 本评审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官方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在取得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合格证后,可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职称。 本评审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会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9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会计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相关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会计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操守。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会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并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第五条 会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统一资格考试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九条 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可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和免试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会计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对会计专业理论有深入系统的研究,掌握会计行业国内外发展新动态,在本地区、本部门同行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3.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本地区或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等服务,能够有效指导本系统或本单位会计人员的工作和学习,提高专业工作能力水平。
(二)工作能力
1.负责或主持财务工作,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积极参与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2.组织管理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
3.能够主动学习新专业知识,自觉贯彻执行会计法规、政策、准则及制度,开拓性地开展财务会计相关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其中1-4中须必备1项)。
1.编写公开出版发行的会计及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专业书籍1部(第一作者,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5万字以上)。
2.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3.作为课题负责人,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会计及相关专业课题2项以上,提交课题研究报告后,经过课题主管部门结项验收并出具结项报告。
4.作为主要完成人(额定获奖人员),完成的会计及相关专业课题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
5.主持或指导制定本系统、本单位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等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推动会计信息化建设;或建立并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等,经实践验证运行有效。
6.在贯彻执行会计准则(制度)、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推进管理会计应用、实行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电子化等工作中,业绩突出,所取得的相应工作成果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7.主持企业上市、改制、重组、资本运作、投融资决策、税收筹划或重大清产核资等工作,推动企业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取得显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8.主持本系统或本单位财务管理改革,推行现代财务管理方法,形成改革成果报告,并在本系统或本单位推广取得明显成效。
9.在盟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承担经济可行性论证、财务监督检查等主要工作,业绩突出。
10.参与审计、绩效评价、专项治理等工作,提出的建议被盟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或在财务会计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创新,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方面发挥关键性作用,得到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11.在组织会计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业务活动中,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担任成功上市发行的IPO项目或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遵循执业准则规范执业,出具的报告有较高的公信力。且近3年执业中未受到履行监管职能部门的处罚(如为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所在单位未受到履行监管职能部门的处罚)。连续3年以上担任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发债企业或大中型审计项目负责人且为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三条 高级会计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2.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3.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政策理解能力和应用能力,能够主动学习专业知识,自觉贯彻执行会计法规、政策、准则及制度,较好地推动单位开展财务会计相关工作。
(二)工作能力
1.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够主持或指导单位的财务会计或财务管理工作;
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
3.业务水平较高,能够解决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中级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其中1-5中必备一项)。
1.编写公开出版发行的会计及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专业书籍1部(排名第二位及以上,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3万字)。
2.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3.作为课题负责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会计及相关专业课题,提交课题研究报告后,经过课题主管部门结项验收并出具了结项报告。
4.作为主要完成人(额定获奖人员),完成的会计及相关专业课题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
5.对在非公经济组织、旗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其论文、著作不作限制性要求,需提交被单位采纳的由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岗位相关的专题方案、财务工作报告等(不少于3000字)。
6.参与单位经营管理,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与效率、保证资金安全运行等方面,为管理决策提供有效的书面建议。
7.参与制定本系统、本单位财务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推动会计信息化建设;建立并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等,经实践验证运行有效。
8.参与本系统或本单位财务管理改革,推行现代财务管理方法,形成改革成果报告,并在系统或单位推广取得较好成效。
9.参与企业上市、改制、重组、资本运作、投融资决策、税务筹划或清产核资等工作,推动企业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取得较好的经济与社会效果。
10.在旗县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经济建设项目中承担经济可行性论证、财务监督检查等主要工作。
11.参与审计、绩效评价、专项治理等工作,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方案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12.在会计中介机构参与大中型企业审计、资产评估工作中承做项目3项以上;或为单位提供会计、财务、税务、资产评估、经济管理等咨询服务2年以上;或服务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审计业务1项以上,且近3年执业中未受到监管职能部门的处罚(如为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所在单位未受到履行监管职能部门的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会计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成绩”、“效益”等,以申报人员提供的有关部门印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或者提供所在单位或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会计相关工作指财务、审计、财政、税务、投资、评估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财政部组织的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可按有关规定、程序由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内人发〔2013〕135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15〕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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