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社厅发布:青海2023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相关通知
10月17日,根据青海省人社厅发布的《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可知:2023年青海省职称评审工作自即日起开始,2024年1月底前全部完成,2023年11月完成申报推荐工作。
官方原文如下:
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充分激发释放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一)优化评价标准
深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关键在于解决评价标准简单量化、“一刀切”等问题。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照《关于印发2023年度职称制度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3〕78号)要求,以破“四唯”和立“新标”为切入点,科学合理制定职称评价标准,建立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鼓励从职业标准、技术标准、行业标准中提炼职称评价标准,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大力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各部门新制定的评价标准,须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经本部门党组会或厅务会专题研究后,将起草说明、调研报告、征求意见等材料于12月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已印发新的评审条件的职称系列(专业)或国家有明确要求的行业,按新修订的评审条件执行。本通知印发后完成评审条件修订工作的,行业部门要合理设定施行日期,确保改革工作有序衔接。
(二)完善评审专业
各地区、各部门、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围绕我省高质量发展战略需求,聚焦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和建设产业“四地”发展需要,申请设立新的职称评审专业或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动态调整和新设的职称评审专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围绕特色产业、重点产业设立特色评审专业,开展专项评审,促进产业链、人才链、创新链融合发展。
(三)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
1.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向用人单位赋予更多的职称评审自主权,支持设立国家实验室的单位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进一步发挥用人主体作用,对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放全省统一的工程系列(综合类)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企业自主开展评审工作。对西宁市委党校下放人力资源培训专业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单位自主开展评审工作,由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做好评委会组建及评审等各项工作。对海西州下放全省统一的工程系列(综合类)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海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评委会组建报备工作,海西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信局共同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以上各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组建。西宁市、海西州、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全省统一标准的地区评价标准、单位评价标准。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职称工作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加强职称申报评审全流程规范管理。职称申报、单位推荐、逐级审核、组织评审、监督管理、审批(备案)各环节工作按照《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青人社厅发〔2022〕115号)执行。
3.加强职称评审信息资源归集。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信息采集填报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1〕109号)要求,持续做好职称证书信息历史数据归集、填报、管理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及时督促指导专业技术人员依托我省职称评审系统填报信息,为稳步推进职称信息查验,实现职称评审信息省内共享、跨省互联互通提供服务保障。
(四)大力支持乡村人才振兴
1.做好基层“双定向”职称评审工作。常态化开展基层“双定向”评审工作,评审结果、聘用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各地区事业单位“双定向”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单独核定(见附件1)。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定向”高级、中级岗位,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有关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58号)有关要求核定。
2.继续开展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对全省首次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经验总结,在此基础上,强化工作措施、优化管理服务,对第二批全省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地区按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3.加大驻村工作人员支持倾斜。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职称申报推荐、评审工作时,要落实对受组织选派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同参加继续教育、优先推荐申报的倾斜政策,将专业技术人员投身乡村振兴一线,深入基层服务三农,解决农技难题、推广转化科技成果、发展特色农牧业产业,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带领农民增收脱贫等实际工作业绩和取得成效作为申报评审的重要依据。
申报人员提交的相关印证资料,由本人所在单位(派出单位会同派驻地相关单位)严把审核关,并对其工作成果和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五)拓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1.加大民营企业人才倾斜支持
(1)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多形式开展职称政策进园区、进企业服务活动,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引导鼓励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职称评审。在我省民营企业(企业注册地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签有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满1年),通过现工作单位(申报时在合同期内),按规定程序申报职称。
(2)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人才申报职称渠道,对本科毕业后在民营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专毕业后在民营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现仍在民营企业工作的人才,可跨过初级职称层级(国家要求的“以考代评”专业除外),按照评审条件直接申报中级职称,继续教育按照我省现行政策执行。
2.减少学历限制性要求。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申报评审时享有同等待遇。
3.加强工程师队伍建设。取得工程技术专业毕业学历且申报工程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允许本人按照长期从事的专业申报职称,只需申报专业与本人从事专业(岗位)一致,并提交与从事专业(岗位)一致的业绩材料。
各工程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及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中明确专业要求的从其规定。
4.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工程技术、技工院校、农牧、体育、盲人按摩等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
(1)对长期坚守生产一线且在技术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和一流业绩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经单位考核推荐,可不受岗位数额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对继续教育、论文不作要求。
(2)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本人获得或作为指导专家、教练获得全国技能大赛金、银、铜牌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以及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高端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高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可按有关规定和评价标准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获得青海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本人获得或作为指导专家、教练获得省级技能大赛一等奖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可按照有关规定和评价标准直接申报中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各类技能竞赛、技能比赛的审核,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3〕145号)的规定,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由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机构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进行审核。
(六)积极推进跨区域职称互认
破除人才跨地区流动壁垒,积极推进跨区域职称互认。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部委所属企事业单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在外省、原单位取得的全省统一使用的、中央部委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级职业资格,按照职称工作管理权限审验后,由用人单位依据其工作岗位和专业技术水平予以确认,可在单位内部自行使用,无需办理确认手续。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确有需求的,各市州、各部门应简化流程,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七)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技术负责人,可通过破格或专家举荐的方式申报高级职称(考评结合、以考代评系列、专业除外),并提供相关业绩、贡献和成果鉴定等材料。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经单位考核合格,根据相关规定直接申报评审相应层级的职称,职称申报不受岗位数额限制。
(八)强化职称评审监督管理
持续推进诚信环境治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鼓励科研人员把高质量论文发表在国内科技期刊上。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撤销取得的职称,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事项
(一)关于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前的岗位审核。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须填报《2023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见附件2),按管理权限到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高级、中级职称申报数额,在经过审核备案的职称申报数额内进行本单位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未进行审核备案的,各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不得受理职称申报材料。
事业单位编制精简后,应按规定及时调整岗位设置方案,尚未调整到位的,可由同级人社部门根据编制调整、岗位设置结构比例等实际情况确定职称申报数量。对现有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矛盾”突出的事业单位,继续实行2022年明确的过渡性政策,退出人员统计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
(二)关于网上职称申报评审账号的创建。全面实行网上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申报人员通过“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申报端”完成职称申报事项;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各级评委会通过“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管理端”全流程网上办理职称审核、评审、发证、查询等事项。创建网上职称申报评审账号要求:
1.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档案托管人员)、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现用人单位)申报职称,其个人申报账号由用人单位创建。单位账号按照《青海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见附件3)自上而下逐级创建。已创建的单位无需再次创建。
2.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行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创建个人账号,直接向县(市、区、行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申报职称。
(三)关于开展职称申报前的在线学习测试。采取办事指南、申报样例、填报短视频、常见操作问题和热点问题解答等多种方式,为申报单位、申报人员等用户掌握网上申报流程提供更加便捷服务。为确保网上申报操作顺利进行,申报单位、申报人员要加强学习,掌握软件操作流程和使用方法。由申报依托单位为申报人员建立申报账户,申报人员通过在线测试后,再完成个人信息填报、资料上传等,切实避免出现反复删除、重新填报、事后更改等情况。
(四)关于援青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医务人员职称申报
1.援青人员:今年下半年的援青人才职称评审工作与全省2023年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安排,不再另行通知。援青人才(包括援青博士服务团成员),职称申报评审按照《进一步做好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办发〔2020〕3号)、《关于鼓励援青博士团成员延长服务时间或留青工作的若干措施》(青组字〔2021〕212号)等有关政策执行。各部门、各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按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1)符合条件的援青人才自愿在我省申报职称(不受受援单位岗位控制数额限制),并向我省受援单位提出申请。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并同意推荐后,填写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表(登录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在“职称用表”栏目下载),其援派地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主管部门须对援青人才职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职称评审表“派出单位审核意见”栏目中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并盖章后逐级报送。
(2)在县(市、区、行委)、市州直属部门工作的援青人才,申报材料由受援单位及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社部门直接推荐至市州人社部门,由市州人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推荐至相应系列(专业)相应级别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评审,无需履行其他报批或者委托手续;在省直部门工作的援青人才,申报材料由受援单位及主管部门直接推荐至相应系列(专业)相应级别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评审。
(3)对援派期间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援青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评”的方式及时评价和认定。对在县级及以下单位工作的援青人才,连续工作满3年且3年考核结果均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直接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时可不作面试答辩、实践操作要求。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评委会专家的核心作用,坚持民主评议,对申请评价和认定人员的能力、业绩、贡献进行评价认定,确保评审质量。
2.参加疫情防控人员:对参加疫情防控医务人员,按照青海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阶段医务人员保护关心关爱工作若干措施》(青冠指〔2023〕3号),继续实施职称申报评审倾斜政策。
省卫生健康委指导各市州卫生健康部门确定享受政策人员范围。
(五)其他事项
1.继续教育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3〕394号)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各类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申报职称时,无需提供聘任证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提交聘任证书或聘任文件。
3.用人单位履行推荐、公示等程序后,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扫描上传清晰、准确、有效的电子版佐证材料(不得提交涉密职称评审资料),因申报人上传的个人材料不清晰、不准确,导致出现漏报、错报等情况,由申报人自行承担责任。
4.同一年度,职称评审系统仅支持申报人员申报一个系列(专业)的职称。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5.出版(初、中级)职业资格考试针对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的人员单独划定分数线。通过单独划线标准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在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时有效。
三、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
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我省统一政策执行,确保各项政策落地不走样、实施见实效,切实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任务顺利推进。
(一)压实工作责任。按照全省统筹、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用人单位,在职称申报、推荐、评审各阶段工作中,要严格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主体责任制,依法依规履行审核职责,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汇总后逐级反馈,不得推诿、扯皮。
(二)做好推荐审核。用人单位要对申报人的工作经历、业绩能力、有关佐证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在推荐前完成论文著作审核、证书核查、业绩真伪辨别等工作,并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推荐程序的合规性负责。用人单位、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职称管理权限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复核,对通过破格、绿色通道申报职称人员更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审核一键推送”的行为,做到层层把关、层层落实。因“一键推送”或把关不严影响评审质量、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经查实后按相关规定限期纠正或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并视情通报。
(三)严密组织评审。严格落实评审工作预先报备制度,各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按要求对专家评委库进行更新,组建年度职称评委会。应在召开年度职称评审会议前10天,按照职称工作管理权限,将评审工作方案(资格审查情况、评审工作准备情况等)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后组织实施。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培训,学习评审条件、职称政策、评审程序、评审纪律等,有序进行评审工作。严格执行评议保密制度,坚持民主评议、充分尊重专家意见,确保评审质量。
(四)优化评审服务。各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持续加强面向全社会职称评审服务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须将本系列年度职称工作安排通知、职称评价标准,要及时上传青海省职称评审系统;要充分利用业务培训班、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多种平台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主动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有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年度评审期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等形式,加大监管力度,按一定比例对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督查。
(六)把握时限要求。2023年职称评审工作自即日起开始,2024年1月底前全部完成,不得推迟。对确有改革任务需调整时间的,应书面征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1.2023年10月,安排部署年度工作。各地区、省直各行业部门、各自主评审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本系列、本单位职称工作进行安排。考评结合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可先行部署,待国家公布合格标准后再组织申报。
2.2023年11月,完成申报推荐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制定职称申报推荐方案,公布本单位申报政策、申报岗位数额、申报条件和程序,切实做好择优推荐和公开公示工作,确保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知情权和参与权、监督权。
申报人员业绩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次年起算。资历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底。申报人员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专著)以及业绩材料、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毕业证书等,取得时间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底。
3.2023年12月,逐级开展审核工作。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委会办事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审核工作、评委库的补充、调整等工作。同时要注重与人社部门和部门内外的协调沟通,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和社会反映,对于投诉、举报问题,及时核查、稳妥处理,确保评审工作平稳推进。
4.2024年1月,完成评审备案工作。有序启动网上职称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公开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职称管理权限以正式文件形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或备案。对未履行公示程序的评审结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律不予核准备案。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工作中,如遇有关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职称评审相关政策,请登录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网站首页-职称政策专栏或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查阅。
四、联系方式
(一)在线申报测试咨询:4006569008
15500597407徐工 15979952660段工18970996140孔工
(二)职称评审政策咨询:专技处
0971—8258153/8258157/8258156/8258155
(三)岗位管理政策咨询:事业处
0971—8258136
附件:
1.2023年青海省基层事业单位单独核定“双定向”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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