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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给排水规范61

更新时间:2013-05-11 00:26:3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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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热水供应系统选择

  5.2.1 热水供应系统的选择,应根据使用要求,耗热量及用水点分布情况,结合热源条件确定。

  5.2.2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 , 宜首先利用工业余热、废热、地热。

  注 : 1 利用废热锅炉制备热媒时 , 引入其内的废气、烟气温度不宜低于 400℃ ;

  2 当 以地热为热源时 , 应按地热水的水温、水质和水压 , 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5.2.2A 当日照时数大于 1400h/ 年 且年太阳辐射量大于 4200MJ/m2 及年极端最低气温不低于- 45 ℃ 的地区,宜优先采用太阳能作为热水供应热源 。

  5.2.2B 具备可再生低温能源的下列地区可?用热泵热水供应系统 :

  1 在夏热冬暖地区,宜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 ;

  2 在地下水源充沛、水文地质条件适宜,并能保证回灌的地区,宜?用地下水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 ;

  3 在沿江、沿海、沿湖、地表水源充足,水文地质条件适宜,及有条件利用城市污水、再生水的地区,宜采用地表水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 。

  注:当?用地下水源和地表水源时,应经当地水务主管部门批准,必要时应进行生态环境、水质卫生方面的评估。

  5.2.3 当没有条件利用工业余热、废热、地热或太阳能等热源时 , 宜优先采用能保证全年供热的热力管网作为集中热水供应的热源。

  5.2.4 当区域性锅炉房或附近的锅炉房能充分供给蒸气或高温水时,宜采用蒸气或高温水作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煤。

  5.2.5 当本规范第 5.2.2 ~ 5.2.4 条 所述热源无可利用时 , 可设燃油、燃气热水机组或电蓄热设备等供给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或直接供给热水。

  5.2.6 局部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宜采用太阳能及电能、燃气、蒸汽等。

  5.2.7 升温后的冷却水 , 当 其水质符合本规范第 5.1.2 条规定的要求时 , 可作为生活用热水。

  5.2.8 利用废热 ( 废气、烟气、高温无毒废液等 ) 作为热媒时 , 应采取下列措施 :

  1 加热设备应防腐 , 其构造应便于清理水垢和杂物 ;

  2 应采取措施 防止热媒管道渗漏而污染水质 ;

  3 应采取措施 消除废气压力波动和除油。

  5.2.9 采用蒸汽直接通入水中或采取汽水混合设备的加热方式时 , 宜用于开式热水供应系统 ,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蒸汽中不得含油质及有害物质;

  2 加热时应采用消声混合器 , 所产生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3096 的要求;

  3 当不回收凝结水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4 应采取防止热水倒流至蒸汽管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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