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2008年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5.19-30日报名
更新时间:2009-10-19 23: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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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工程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专[2008]29号
关于2008年度全国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建注[2008]3号)精神,现将我省2008年度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的组织管理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和省建设厅共同负责我省注册电气、公用设备、化工、环保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建设厅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二、考试注意事项
全国注册电气、公用设备、化工、环保执业资格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加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分别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各专业基础考试均为闭卷考试,只允许考生使用统一配发的《考试手册》(考后收回),禁止携带其它参考资料。各专业的的基础考试上午为统一试卷,下午为分专业试卷;各专业的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
《基础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试卷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案例考试》要求考生填涂答题卡的同时,在试卷上写出答案和解答过程。考生应考时应携带2B铅笔,黑色(蓝色)的钢笔或签字笔、三角板、橡皮以及计算器(无声、无编程功能),草稿级由考点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三、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8年度全国注册电气、公用设备、化工、环保执业资格考试定于9月20日、21日(周六、周日)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9月20日 上午 8:00~11:00 各专业知识考试(上)
8:00~12:00 各专业基础考试(上)
下午 14:00~17:00 各专业知识考试(下)
14:00~18:00 各专业基础考试(下)
9月21日 上午 8:00~11:00 各专业案例考试(上)
下午 14:00~17:00 各专业案例考试(下)
四、报考条件
2008年度全国注册电气、公用设备、化工、环保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见附件1、2、3、4。
五、报名时间与方法
(一)报名时间:从2008年5月19日~5月30日止。
(二)报名办法:
1、报考者到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或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购买《资格考试报名表》、《报名信息卡》、《报考手册》。
2、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照规定的报考条件,对申报人所填写的内容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资格考试报名表》的“单位意见”一栏中作出审核意见;并出具申报人从事各专业业务工作年限、有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等方面的证明。
3、申报人持《资格考试报名表》、单位证明、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省建设厅勘察设计科技处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地点:海口市海府路49号省建设厅,电话:65343591,联系人:吴薇)。
4、省建设厅审查报考资格通过后,到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职称考试处办理报考手续,缴交考试费(地点:海口市白龙南路53号,联系电话:65375001)。
5、在办理上述资格审查和报考手续时,申报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⑴与报名表填写内容相符的有效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附在报名表后面备查)和相关证明。
⑵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相片3张。
六、考场设置与准考证领取
2008年度全国注册电气、公用设备、化工、环保执业资格考试考场设在海口(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考生于2008年9月10日至9月19日到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职称考试处领取本人准考证。准考证发放不再另行通知。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参加考试。
七、考试复习资料的查询、征订
考试复习资料的查询、征订工作由省建设厅勘察设计科技处负责。请考生办理报考资格审查时与该处联系。
八、考试收费
考试费用按省发展与改革厅和省财政厅《关于注册电气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琼发改收费[2005]1616号)文件规定收取,基础科目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15元;专业科目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35元。
九、网站资料查询
为方便考生了解报名情况,考生可以访问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网站(www.hnjy.gov.cn)查询报考文件。
??附件:1、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执业资格报考条件及专业对照表
2、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专业对照表
?? 3、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专业对照表
4、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专业对照表
5、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专业新增(修订)标准、规范表
6、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专业新增(修订)标准、规范、设计手册表
7、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专业新增(修订)标准、规范表
8、注册化工工程师专业考试新增(修订)标准、规范
9、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表
附件1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专业对照表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一)取得本专业(指电气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专业,下同)或相近专业(指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位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三、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三、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注册电气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专业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电气技术(部分) 电机电器及其控制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相近专业 |
自动化 电子信息工程 通信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工业自动化 自动化 自动控制 液体传动及控制(部分) 飞行器制导与控制(部分) 电子工程 信息工程 应用电子技术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广播电视工程 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系统 电子与信息技术 通信工程 计算机通信 计算机及应用 |
其他工科专业 |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2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专业对照表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一)取得本专业(指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见新旧专业对照表,下同)或相近专业(见新旧专业对照表,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三、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三、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划分 |
暖 通 空 调 |
本专业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
相近专业 |
国防工程内部环境与设备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 |
飞行器环境控制与安全救生 |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 | ||
安全工程 |
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 |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 ||
热能与动力工程 |
制冷与低温技术 |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
动力 |
本专业 |
热能与动力工程 |
热力发动机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含锅炉、涡轮机、压缩机等) 热能工程 制冷与低温技术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
城市燃气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化学工程 化工工艺 化学工程与工艺 煤化工(或燃料化工) |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 ||
相近专业 |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飞行器动力工程 工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油气贮运工程 |
空气动力学与飞行力学 飞行器动力工程 化工设备与机械 石油天然气贮运工程 |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
给水排水 |
本专业 |
给水排水工程 |
给水排水工程 |
相近专业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 |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3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专业对照表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基础考试条件
(一)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下同)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后;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三、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后;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三、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注册化工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
专
业 |
化工工程与工艺 |
化学工程、化工工艺 |
高分子化工、精细化工 |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生物化工(部分) | ||
工业分析 | ||
电化学工程 | ||
工业催化 | ||
石油工程 | ||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 |
复合材料(部分) | ||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 ||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
无机非金属材料 | |
硅酸盐工程 | ||
复合材料(部分) | ||
制药工程 |
化学制药 | |
制药工程 | ||
生物制药 | ||
中药制药 | ||
轻化工程 |
皮革工程 | |
制浆造纸工程 | ||
染整工程 |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制糖工程、油脂工程 | |
粮食工程 |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
烟草工程 | ||
生物工程 |
生物化学(部分) | |
生物化学工程(部分) | ||
发酵工程 | ||
其他 |
如林产化工等 | |
相近专业 |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
化工机械与设备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环境检测 | |
安全工程 |
安全工程 | |
其他 |
|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4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专业对照表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一)取得本专业(指环境工程、环境科学、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等专业,下同)或相近专业(指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土木工程等专业,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位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三、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三、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注册环保工程师新旧专业参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
专
业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 |
环境监测 | ||
环境规划与管理 | ||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 ||
农业环境保护 | ||
环境科学 |
环境科学 | |
环境学 | ||
生态学与环境生物学 | ||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环境 |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 |
农村能源开发利用 | ||
农业资源与环境 |
土壤与农业化学 | |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
资源环境区划与管理 | |
相
近
专
业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 ||
城市燃气工程 | ||
给水排水工程 |
给水排水工程 | |
热能与动力工程 |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 |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 | ||
热能工程 | ||
能源工程 | ||
工程热物理 | ||
土木工程 |
土木工程 | |
建筑工程 | ||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化学工程 | ||
化工工艺 | ||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
化工设备与机械 | |
安全工程 |
矿山通风与安全 | |
安全工程 | ||
机械设计制造与其自动化 |
机械设计及制造 | |
流体传动及控制 | ||
设备工程与管理 | ||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 | ||
机械电子工程 | ||
其他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5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专业新增(修订)标准、规范表
序号 |
新增(修订)标准、规范名称 |
开始执行时间 |
取消的标准、
规范名称 |
备注 |
1 |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 |
2005年7月1日 |
《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规范》GB50189-93 |
|
2 |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75-2003 |
2003年10月1日 |
|
|
3 |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7-2004 |
2005年3月1日 |
|
|
4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19576-2004 |
2005年3月1日 |
|
|
5 |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12021.3-2004 |
2005年3月1日 |
|
|
6 |
《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JGJ142-2004 |
2004年10月1日 |
|
|
7 |
《风机盘管》 GB/T19232-2003 |
2003年12月1日 |
|
设计选用部分 |
8 |
《水源热泵机组》 GB/T19409-2003 |
2004年6月1日 |
|
设计选用部分 |
9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2005年版) |
2005年10月1日 |
|
替换 旧版 |
10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
2006年12月1日 |
|
替换 旧版 |
附件6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专业新增(修订)
标准、规范、设计手册表
序号 |
新增(修订)标准、规范、设计手册名称 |
开始执行时间 |
取消的标准、规范名称 |
备注 |
1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
2006年11月1日 |
|
替换旧版 |
2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222-2005 |
2006年7月1日 |
|
替换旧版 |
3 |
《氢气站设计规范》 GB50177-2005 |
2005年10月1日 |
|
替换旧版 |
4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
2006年12月1日 |
|
替换旧版 |
5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2005年版) |
2005年10月1日 |
|
替换旧版 |
6 |
《动力管道设计手册》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6 |
|
|
|
7 |
《中小型热电联产工程设计手册》 中国电力出版社 2006 |
|
|
|
附件7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给水排水)专业
新增(修订)标准、规范表
序号 |
新增(修订)标准、规范名称 |
开始执行时间 |
取消的标准、规范名称 |
备注 |
1 |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
2006年6月1日 |
|
|
2 |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2006 |
2006年6月1日 |
|
|
3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
2006年12月1日 |
|
|
4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2005年版) |
2005年10月1日 |
|
|
5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 (2005年版) |
2005年10月1日 |
|
|
6 |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 GB/T50109-2006 |
2006年11月1日 |
|
|
7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
2005年10月1日 |
|
|
8 |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
2006年5月1日 |
|
|
9 |
《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 CJJ110-2006 |
2006年8月1日 |
|
|
10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 |
2007年7月1日 |
|
|
11 |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CJ94-2005 |
2005年10月1日 |
|
|
12 |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082-1999 |
1999年8月1日 |
|
|
13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 GB/T18919-2002 |
2003年5月1日 |
|
|
14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 |
2003年5月1日 |
|
|
15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 |
2003年5月1日 |
|
|
16 |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50335-2002 |
2003年3月1日 |
|
|
附件8
注册化工工程师专业考试新增(修订)标准、规范
一、规范和标准
1、《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烟气循环流化床法》(HJ/T178-2005)
5.2.2.5与5.2.2.6合并,修改为:5.2.2.5新建发电机组建设脱硫设施或已运行机组增设脱硫设施,不宜设置烟气旁路。如确需设置的,应保证脱硫装置进出口和旁路档板门具有良好的操作和密封性能。
5.2.2.7条编号修改为5.2.2.6。
2、《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石灰石/石灰-石膏法》(HJ/T179-2005)
5.3.2.5修改为:新建发电机组建设脱硫设施或已运行机组增设脱硫设施,不宜设置烟气旁路。如确需设置的,应保证脱硫装置进出口和旁路档板门具有良好的操作和密封性能。
3、《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06)替代《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CJJ47-91)
二、设计手册类
1、孙克勤、钟秦编著:《火电厂烟气脱硝技术及工程应用》,化学工业出版社。
2、孙克勤、钟秦编著:《火电厂烟气脱硫系统设计、建造及运行》,化学出版社。
3、周至祥等编著:《火电厂湿法烟气脱硫技术手册》,中国电力出版社。
附件9
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表
考试名称及代码 |
级别名称及代码 |
专业名称及代码 |
科目各称及代码 |
11.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 |
1.基础 |
01.基础.发输变电 |
1.基础考试(上) |
2.基础考试(下) | |||
2.专业 |
01.专业.发输变电 |
1.专业知识考试(上) | |
2.专业知识考试(下) | |||
3.专业案例考试(上) | |||
4.专业案例考试(下) | |||
12.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 |
1.基础 |
01.基础.供配电 |
1.基础考试(上) |
2.基础考试(下) | |||
2.专业 |
01.专业.供配电 |
1.专业知识考试(上) | |
2.专业知识考试(下) | |||
3.专业案例考试(上) | |||
4.专业案例考试(下) | |||
13.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 |
1.基础 |
01.基础.给水排水 |
1.基础考试(上) |
2.基础考试(下) | |||
2.专业 |
01.专业.给水排水 |
1.专业知识考试(上) | |
2.专业知识考试(下) | |||
3.专业案例考试(上) | |||
4.专业案例考试(下) | |||
1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 |
1.基础 |
01.基础.暖通空调 |
1.基础考试(上) |
2.基础考试(下) | |||
2.专业 |
01.专业.暖通空调 |
1.专业知识考试(上) | |
2.专业知识考试(下) | |||
3.专业案例考试(上) | |||
4.专业案例考试(下) | |||
15.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 |
1.基础 |
01.基础.动力 |
1.基础考试(上) |
2.基础考试(下) | |||
2.专业 |
01.专业.动力 |
1.专业知识考试(上) | |
2.专业知识考试(下) | |||
3.专业案例考试(上) | |||
4.专业案例考试(下) | |||
16.注册化工工程师 |
1.基础 |
01.基础.化工 |
1.基础考试(上) |
2.基础考试(下) | |||
2.专业 |
01.专业.化工 |
1.专业知识考试(上) | |
2.专业知识考试(下) | |||
3.专业案例考试(上) | |||
4.专业案例考试(下) | |||
78注册环保工程师 |
1.基础 |
01.基础.环保 |
1.基础考试(上) |
2.基础考试(下) | |||
2.专业 |
01.专业.环保 |
1.专业知识考试(上) | |
2.专业知识考试(下) | |||
3.专业案例考试(上) | |||
4.专业案例考试(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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