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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化工工程师考试辅导:化工生产的安全管理(3)

更新时间:2011-05-10 17:27:3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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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3)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4)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迅速通知相关岗位采取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5)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5.生产危险要害区域(岗位)安全管理要求

  (1)凡符合国家标准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产生的火灾危险性甲类物质和国家标准GB5044―19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毒物的装置、仓库、罐区、岗位等,以及公司供配电、供水等生产区域,为生产危险要害区域(岗位)范围。

  (2)危险要害区域(岗位)由各单位安技、保卫、生产等部门共同认定,经厂长(经理)签署意见,报公司审批。

  (3)要害岗位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具备较高的安全意识和较好技术素质,并由人事、保卫部门与车间共同审定。

  (4)要害岗位施工、检修时必须编制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报保卫、安技部门备案。施工、检修现场要设监护人,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并认真做好详细记录。

  (5)各单位应在危险要害区域界区周围设置统一的明显标志。

  (6)建立健全严格的危险要害区域(岗位)的管理制度,凡外来人员必须经厂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经登记后方叫进入危险要害区域(岗位)。岗位人员对无手续或手续不全者应制止其进入。

  (7)应编制修订危险要害区域(岗位)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演习,提高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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