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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工程师延续及变更注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4-18 22:04:3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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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3]20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2010年4月始启动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化工工程师(以下简称三专业注册工程师)注册工作。近期,第一批三专业注册工程师即将注册期满,为确保延续注册工作顺利开展,同时明确变更注册办理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专业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注册有效期满需延续注册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三专业注册工程师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当在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半年以内的,可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的办理程序和申请材料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规程》(见附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三专业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前申请延续注册的,可暂不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四、在三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签字制度实施前,申请延续注册人员的执业印章暂不重新制作,原执业印章继续有效;申请变更注册人员需重新刻制执业印章。

  附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3月25日

  附件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规程

  一、注册程序

  (一)申请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以下简称“初审部门”)。

  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urd.gov.cn)进入办事大厅,点击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在线申报,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免费下载、安装和运行个人版软件,填写和打印相应专业和类型的注册申请表(见附表1、附表3),生成申报数据电子文档,并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报送聘用单位。聘用单位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版”软件,接收、核对、汇总和上报申报数据电子文档,同时,在申报书面材料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初审部门。

  (二)初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申报的注册材料后,应当核实申报材料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并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初审部门受理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汇总表(见附表2、附表4)和申报跨省变更注册的材料报相关专业委员会。

  (四)各专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初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对外发布。

  (五)准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人员的执业印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根据统一规则进行制作并颁发(在执业签字制度实施前,申请延续注册人员的执业印章暂不重新制作,原执业印章继续有效;申请变更注册人员需重新刻制执业印章)。

  二、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

  (一)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一份);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复印件,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

  5.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在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前,可暂不提供)。

  (二)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原单位未返聘证明文件;

  5.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复印件,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

  6.在办理变更注册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在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前,可暂不提供)。

  三、各专业委员会联系方式

  (一)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路西里15号楼109室

  邮编:100045 联系电话:010-63369167、63454580(传真)

  (二)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5号(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

  邮编:100120 联系电话:010-82082308 82082308(传真)

  (三)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润枫德尚A座13层

  邮编:100101 联系电话:010-64820640、64820640(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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